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0:03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9日(57)法办孙字第148号报告收悉。所问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审判委员会印章等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等问题的请示 (57)法办孙字第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太州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一、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院长提出的再审案件时,所作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上审判委员会的印章附卷ⅶ二、如果需要这样作的话,审判委员会的印章是由上级刊发,还是自行刻制ⅶ经我们研究认为:审判委员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任务经常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议和决议大都有专门的记录存档,并且将讨论案件的决议内容记载在案件评议表上,由参加评议人签名盖章附卷备查。这里不发生另行制作文书和盖印的问题。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提出的意见,也只要求合议庭在所作的裁定书的案由内记明本案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决议而进行再审的就可以了。因此审判委员会既无须另外制作书面的文件,更无须刊刻印章。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予指示。
1957年4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陕西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不含收录机、电视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暂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经收费机构委托,也可由有关单位代收。其它部门和单位无权将所占用的频率出租、转让,从中收取费用。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收费范围,按照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谁审批登记,谁收费”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的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须缴纳注册登记费。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在领取(更换)电台执照(证书)或注册时收取。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时收取。
(二)频率占用费按年度计收,每年征收一次。每年第二季度为既设无线电台站缴费时间,具体日期由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新设电台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从设台之日起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在办理设台手续时收取。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率,在设备实效试验的年度内一次性收取。对于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专用频率,从电台开始启用时起计收频率占用费。
(三)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设备检测,一般在设备进口、出厂、设置时或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需要检测时进行。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五条 频率占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T=N×E×F
T为应征收频率占用费的总额
N为应收频率占用费基准额,等于频率占用费标准基数×频点数×设备数+1÷2
E为地区修正系数
F为频段调整因数
其中:
(一)频点数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设备使用的频点数。一对异频组网频率按两个频点计算。微波电路的频点数按配置的微波波道数计算。
(二)地区修正系数E确定为:西安市取1.5,宝鸡市、咸阳市取1.3(三市的边远县取1,具体县由各市确定),其余地区(市)均为1。
(三)频段调整因数F,除D、E频段取1.5外,其余频率均取1。
(四)对多信道共用的超短波(30-1000MHZ)无线电通信网中电台的频率步用费按下列办法计收:
首先计算出网络中平均每个频点的设备数,然后按下列档次划分标准,乘以网络中总设备数。
5台(含5台)以下 110元/台
6-10台 90元/台
11-15台 70元/台
16-20台 50元/台
21台以上 40元/台
对于公众网,再乘以二分之一系数。
第六条 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以及业余无线电台,免缴频率占用率。专用于战备和抢险救灾的电台,应经有审批权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电台实际任务核定,兼作它用的电台,不得免缴频率占用费。
武警部队的电台,暂定免缴频率占用费,如今后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视部门、新华社分支机构的无线电设备,可免缴设备检测费。
第七条 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新闻、教育等部门以及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机构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在三年内减缴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含企业公安)、安全部门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度免缴,一九九一年起按标准减半缴纳。
使用共用对讲信道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减缴百分之五十。
贫困地区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经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缴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军队系统(含民兵)设置的占用民用频率的电台,按本办法规定缴费。
第八条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设置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它来华团体、客商等设置的电台,其频率占用费按标准的二倍计收。
对外籍用户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外汇。
第九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率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入均属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纳入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市)本年度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中百分之五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属国家和省收费范围的电台,受省无线电管理
委员会委托代收管理费的,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留成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报告(即年度收支决策),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财政
厅作出报告,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票据按省财政厅规定办法印制和管理。
无线电管理收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四十五天者,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收费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
│ 标准 │ │ │ │ │
│ 项目 │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设备检测费 │ │
│ │ (元) │ (元) │ (元/台) │ 说 明 │
│设备类别 │ │ │ │ │
├───────────────┼─────┼─────┼──────┼───────┤
│ 无 线 话 筒 │ │ 5 │ │ │
│ ├─────┼─────┤10至15 │ │
│ 无 绳 电 话 │ 20 │ 5 │ │ │
├───┬───────────┼─────┼─────┼──────┤ │
│ │3W以下(含) │ 40 │ 10 │ │ │
│ ├───────────┼─────┼─────┤ │ │
│其 频 │3-5W(含) │ 50 │ 10 │ │ │
│高 无 ├───────────┼─────┼─────┤ │ │
│频 线 │5-15W(含) │ 70 │ 10 │ │ │
│、 电 ├───────────┼─────┼─────┤10至19 │ │
│特 台 │15-25W(含) │ 100 │ 10 │ │ │
│高 ├───────────┼─────┼─────┤ │ │
│ │25-50W(含) │ 150 │ 10 │ │ │
│ ├───────────┼─────┼─────┤ │ │
│ │50W以上 │ 250 │ 10 │ │ │
├───┼───────────┼─────┼─────┼──────┤ │
│ │5W以下(含) │ 40 │ 10 │ │1、无绳电 │
│ 长 ├───────────┼─────┼─────┤ │话的频率占 │
│ 中 │5-15W(含) │ 70 │ 10 │ │用费一次性 │
│ 短 ├───────────┼─────┼─────┤ │收取。 │
│ 波 │15-150W(含) │ 120 │ 10 │ │2、无广告 │
│ 电 ├───────────┼─────┼─────┤ │收入的电视 │
│ 台 │150-500W(含)│ 250 │ 10 │ │差转台、广 │
│ ├───────────┼─────┼─────┤ │播转播台的 │
│ │500W以上 │ 400 │ 10 │ │频率占用费 │
└───────────────┴─────┴─────┴──────┴───────┘

┌───────────────┬─────┬─────┬──────┬───────┐
│ │5W以下(含) │ 300 │ 10 │ │波电台标准 │
│传 信├───────────┼─────┼─────┤ │收取。 │
│呼 系│5-25W(含) │ 400 │ 10 │ │3、表中未 │
│发 统├───────────┼─────┼─────┤ │包括的设备 │
│ │25以上 │ 500 │ 10 │ │可参照表内 │
├───┼───────────┼─────┼─────┼──────┤相似类别收 │
│ │15W以下(含) │ 80 │ 10 │ │费 │
│遥测 ├───────────┼─────┼─────┤ │ │
│控速电│5-25W(含) │ 110 │ 10 │ │ │
│遥测台├───────────┼─────┼─────┤ │ │
│测距 │50W以上 │ 200 │ 10 │ │ │
├───┼───────────┼─────┼─────┤ │ │
│ 雷 │10KW以下(含) │ 400 │ 10 │ │ │
│ ├───────────┼─────┼─────┤ │ │
│ 达 │10KW以上 │ 500 │ 10 │ │ │
├───┼───────────┼─────┼─────┤ │ │
│ │60路以下(含) │ 100 │ 10 │ │ │
│微信星├───────────┼─────┼─────┤ │ │
│波设地│60-300路(含) │ 200 │ 10 │ │ │
│收备球├───────────┼─────┼─────┤ │ │
│发卫站│300-960路(含)│ 300 │ 10 │20至400│ │
│ ├───────────┼─────┼─────┤ │ │
│ │960路以上 │ 400 │ 10 │ │ │
├───┴───────────┼─────┼─────┤ │ │
│ │10分钟最│ │ │ │
│ 电视、广播台 │低广告费 │ 10 │ │ │
└───────────────┴─────┴─────┴──────┴───────┘
附:
无线电管理收费收据
缴费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
│ │ │ │ │ 收 费 金 额 │ │
│ 设备名称 │设备部数 │功 率│频 率├──────┬───────┬──────┤ 备注 │
│ │ (部) │(瓦)│(个)│注册登记费 │频率占用费 │设备检测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总 计 │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
收费单位: 财务: 经手人:
凭证使用及印制说明:
1、收据共四联。规格:19公分×8公分
第一联 报查 报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黑色字)
第二联 缴用户 (红色字)
第三联 记帐凭证 (绿色字)
第四联 存根 (蓝色字)
上述四联的名称、用途应分别印制在凭证右侧。
2、收据应顺号填写、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和收款单位专用章。
3、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
印制。



1990年2月5日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重庆市财政局、粮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青藏兵站部、武汉后方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武警总部所属直供单位、农业发展银行分行,重庆市武警支队,农业发展银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制定了《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执行。为了确保及时拨付军粮差价补贴款,各地务必要在1997年1月31日前办妥开户手续,并将开户单位全称、开户行全称、帐号等情况于1997年2月5日前电告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6〕50号《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军供大米、小麦粉、油、豆、料差价补贴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的管理。
第三条 军粮差价补贴款的使用范围为:各地粮食部门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给驻地部队的大米、小麦粉成本价(含必要费用和合理利润,下同)与军供价的差价开支;部队按随行就市原则从市场购买油、豆、料的成本价与规定的军供价的差价开支;部队按规定向有关人员支付的退发差价开支;总后勤部统筹以实物供应部队的“前运粮”的差价开支;加工野战食品用粮的差价开支。
第四条 承担军粮供应管理任务的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分支和业务代理机构,下同)“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开设“军粮差价补贴”存款专户,并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拨付款项分设“中央财政补贴款”和“省级财政补贴款”两个明细帐户。军队和武警团(旅)级(含,下同)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按业务系统分别在驻地农业发展银行“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开设“军粮差价补贴”存款专户。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做好“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的开户工作,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拨补的军粮差价补贴款,通过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拨补给军粮供应企业和部队基层伙食单位。
中央财政负担的各地粮食部门供应给驻地部队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给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同时,联合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签发《军粮补贴款拨付通知书》(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财政负担的油、豆、料差价款和退发差价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分别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然后由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下达给直供单位,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签发《军粮补贴款拨付通知书》。
“前运粮”差价款,由财政部提前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按“前运粮”筹措办法的规定支用。加工野战食品差价款,由财政部提前分别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按野战食品筹措办法的规定支用。
省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一至两个月预拨到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
军粮差价补贴款(不含“前运粮”和加工野战食品用粮差价款,下同)按上述办法分别逐级下拨到基层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团(旅)级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再由基层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团(旅)级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分别拨付给军粮供应企业、部队基层伙食单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不按行政级次设立专户,而采取跨级直拨的方式,促进军粮差价补贴款快速直拨到承担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下达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有关文件或“通知书”等,要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收到国家粮食储备局与财政部联合签发以及总后勤部军需部或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签发的《军粮差价补贴拨付通知书》、并与其下达的拨补军粮差价补贴款文件或“通知书”等核对无误后,在三日(指接到“通知书”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内从专户中分别如数向有关省级粮食主管部门、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汇划资金;如审核发现与规定不符的,不能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在两日(从接到“通知书”起)内分别通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拨补手续。农业发展银行汇划或收到军粮差价补贴资金后,要及时通知其开户单位。
省级及以下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粮食和财政部门以及部队后勤军需部门的拨款通知后,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条 粮食部门要建立军粮差价补贴款到位、使用、结转季报制度。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粮差价补贴”专户补贴资金到位、使用、结转等情况按季汇总,经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季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到国家粮食储备局汇总后送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季报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级粮食部门、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对军粮补贴款专户实行严格管理,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军粮供应企业和部队伙食单位。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军粮供应企业及部队后勤军需部门,要严格按照《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申请、使用军粮差价补贴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截留、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否则,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6〕392号《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军粮补贴款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入专户,经财政部审核后继续用于军粮供应业务方面的必要开支。
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中央财政补贴款和省级财政补贴款利息收入,经省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署审核意见后,提出利息收入使用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核批。
部队总部直供单位后勤军需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利息收入,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署审核意见后按业务系统分别上报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按业务系统汇总利息收入,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军粮补贴款专户利息收入,否则,要按上述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部队总部直供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