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网络保密管理/崔照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2:15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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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的进步,网络安全也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加强网络技术含金量、健全法制、打击打击犯罪、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网络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办法,这对法院的网络管理和上网都是大益处的。
【关键词】网络技术 网络法制 保密意识 法官安全意识

浅析法院网络保密管理

崔照铭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世界的交流,人民法院上网工程正在大规模发展之中,一个开放、高效、完善的电子法院在新世纪的中国将逐渐出现。对于法院网络工程来说,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是网络工程人员首先想到的问题,也是法院网络第一位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信息网络系统已开始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运行的一条重要生命线,如果网络安全问题解决不好,它就会限制电子法院功能的发挥,甚至泄露审判机密,影响法院的形象,法律公正公平受到侵害。
  目前法院上网的保密管理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是来自电脑黑客的侵入和网上泄密。任何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不管是保密安全措施多么的健全,你只要联了网,就始终存在电脑黑客侵入的危险。现在,全球电脑黑客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大多数以军队和政府网站为侵入、袭击对象,以提高自己的黑客地位和名声。再就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使泄密的渠道明显的增多。在国外、境外的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机关也企图通过各种渠道窃取我们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秘密,且活动也日益猖獗。因此在法院上网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未雨绸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和清除各种安全隐患和威胁。
 那么,法院网络工程怎样防范安全隐患,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呢?
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网络技术的含金量,加强技术防范
  加强网络安全,避免网络泄密,必须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素质,法院要不惜重金,招聘一些高科技的网络人才,加强网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安全意识,从而在人员素质上,避免出现安全问题。在网络犯罪者中大多数是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人,他们大多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轰炸我驻南大使馆后,就有人把我国的国旗放入到美五角大楼军方计算机界面上。因此技术防范应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最根本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关键的技术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难以从核心硬件上来做好防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被动。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比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对信息安全这块的投资还占不到网络总投资额的1%,产值也只有5亿元人民币,与发达的国家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虽然,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PU在北京大学诞生了,但却还没有大批量地投入生产,现在的问题是国家要尽快投资,进入大批量工业生产。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这就好比有人说“仗可以在任何地方打,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法院应适当增加技术防范的必要投入,确保法院信息网络万无一失。在短时间内难于解决好技术防范的情况下,将网上信息实行物理隔离的办法是完全可行的。比如从发展的趋势看,人民法院可建一个广域网站,每个法院可建立一个法院门户网站,基层法院以下的部门则不宜再建网站,可将其信息主页放在基层法院网站上。这样整个法院网站就构成一个安全系统,外部信息进到这个安全系统,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再联到本系统的各个局域网,本系统内的各个局域网不能单独和外界的网络联网,这样本级法院的网络安全就相对有了保障。
二是健全网络法制,打击网络犯罪,提高网络防范意识
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的国家也正在逐步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和约束,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目前我国网络方面地立法相对滞后,计算机网络一方面全国正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计算杨网络又仍在高速发展之中,因此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但国家应该组织部分高科技人员和法律学者进行有研究探讨,制订出一些尽可能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来健全网络法制环境,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减少不必要的泄密事件发生。最高院也可组织人员出台一些能够约束网络泄密和解决纠纷的司法解释。当然,在目前条件下,我们也不能借口网络立法的滞后或网上违法犯罪侦破的困难而减弱网上执法活动。在当前网络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最大的能力和措施,来避免出现一些网络泄密事件的发生,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扩大法律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网络信息系统受到严重的非法破坏,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制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的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对于破坏国家秘密的犯罪,国家已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了九种危害国家秘密犯罪的罪名,其中最重的是“间谍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最高刑期为死刑,这说明国家从立法上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有力的。关键是要严格执法,不要因为这样的犯罪活动是产生在计算机网络中和使用了新的犯罪工具而使执法受阻。
  三是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
依法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是作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法院的保密信息主要有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内部不能向外公开的事项。审判秘密是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法院的威信、国家的安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各级法院要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确定保密与非保密信息和划分保密信息的密级。然后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该上网的信息特别是审判秘密绝不要上网,首先在信息输入这一关上解决保密问题。
  四是确定专职领导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在我国各级法院中,在技术上实际控制网络的人大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许多领导都是网络技术盲,甚至有的领导至今还没有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也从不过问网络问题,因此网络管理的现状是无权的人掌握网上大权,有权的人无力行使法院的网上权力,这是目前法院上网的一个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之一。各级法院应该从编制上考虑设置这么一个官职,类似于国外企业中“首席知识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执行官”之类的职位,他应该对法院的网上信息有巨大的影响和处置力,真正是由“官”来行使“网上法院”的大权。
  五是大力开展网络法制教育,提高人民法官的网络安全意识
  虽然国内在网络立法方面还有空白,但立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都已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行政法规,每个公民特别是每个法院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这些规定。在国内已经发生的计算机犯罪和泄密案件中,多数是内部泄密和内部人员作案,这说明内部保密工作比较薄弱,且非常重要。有不少审判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保密观念淡薄,正是他们淡薄的法制意识和疏于管理,才导致了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江总书记曾讲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可以说在所有的网络安全环节中,“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而加强这个环节的办法就是对“人”加强法制教育。在网络法制培训中,安全、保密法制是重点。1997年8月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要使保密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把保密教育纳入普法与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2000年元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也明确指出:“互联网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建议尽快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公民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人民法院应该走在前头。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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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4]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优化人居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定期组织对金台、渭滨、陈仓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城市卫生工作,自觉接受卫生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100万元,对当年城市卫生先进区、市级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每季开展1次,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4月、7月上旬和10月中旬。
  第七条 检查组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抽调市、区相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检查评比标准按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制定的《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执行。每次检查的点位数量由检查组确定。
  在区上检查中,对市级职能部门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同时检查,作为对区上检查项目之一,同时作为对市级职能部门评比的依据。
  第九条 检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按照市爱卫办制定的检查标准,每月对本辖区城市卫生工作开展1次自查,在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开展评比活动,自查结果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对每次检查评比结果记入档案,积分计入总分,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并以文件或新闻媒体公示的形式进行通报。
  城市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根据年内4次检查评比总得分,评定卫生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在城市卫生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根据命名权限,由市、区爱卫办或文明办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仍存在问题的,由市、区爱卫办或文明办报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鼓励人民群众对城市卫生管理进行监督举报。举报问题由市爱卫会责成相关区政府限期整改。市爱卫办每半年对群众举报问题整改情况联合发文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


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区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职能作用发挥得好。
  2、爱国卫生工作有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评比总结。
  3、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
  4、实行年度爱卫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制度。本区当年1月1次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落实到位,效果良好。
  5、区政府发布有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规定、实施办法等。
  检查对象:
  区爱卫办、区爱卫会委员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
  二、健康教育
  1、区健康教育组织机构与基层组织网络健全。
  2、年度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安排,有检查,有总结。
  3、年度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相关资料、活动形式、效果评估、基础知识测试等资料系统完整。
  4、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的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开展控烟宣传和无吸烟单位、科室评选活动;辖区内无烟草广告。
  5、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
  6、各级医院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健康处方。
  7、管辖区内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
  8、大众媒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进行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监督。
  检查对象:
  区健教科、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新闻单位等。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市容市貌:区域内整体大环境卫生及门前“三包”责任落实。街面干净整洁,无乱扔果皮纸屑;无乱倒垃圾;无乱涂乱画、乱停乱放;无乱摆摊点、出店经营。
  2、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责任落实,整体卫生面崐良好,沿街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保洁到位。
  3、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粪便处理场运行正常,管理规范。
  4、公厕管理责任落实,做到无蝇、无蛆、基本无臭味,上下水畅通,内外环境整洁。
  5、城市绿化美化好,绿化带草坪修剪整齐,无杂草、杂物、蛛网等。
  6、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整洁,无堆积垃圾杂物,无害化厕所达80%以上,整体卫生面貌良好。
  7、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证照齐全,从业人员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上下水设施完善畅通,环卫设施齐全,公厕、垃圾台建造符合要求,管理责任落实;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市场内“四害”防治措施落实,“四害”密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检查对象:
  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垃圾场(台、点)、公厕、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垃圾、污水、粪便处理厂(场)。
  四、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大、中型宾馆饭店、旅馆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专人管理,操作规范。
  理发美容业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池有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游泳池池水符合卫生标准,并设有更衣、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淋浴室及厕所。公共浴池设有消毒设施,各种用品按要求清洗、消毒。
  火车站、市区汽车客运站卫生制度完善,有专人管理,设施完善,清扫保洁责任落实,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1、自来水厂水源地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出厂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按规定要求对水质定期进行监测。
  2、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3、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
  4、卫生监督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抽查对象:
  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含火车站、市区汽车客运站)、自来水厂、二次供水设施。
  五、食品卫生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证件齐全(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
  2、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3、食品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坚持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
  4、餐饮店餐厅与操作间面积及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各种工具容器及操作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5、饮食摊点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持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6、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辖区无严重中毒事件和重大食源性疾患,无过期食品销售。
  抽查对象:
  宾馆饭店、副食店、小餐馆、饮食摊点、肉食、冷饮、糕点加工厂、商场超市、学校、机关、医院食堂、个体食品加工作坊。
  六、传染病防治
  1、全区有健全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2、医疗机构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有专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3、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4、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免疫接种规范,运转正常,符合要求,接种率达标,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建证率达标。
  5、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抽查对象:
  传染病监督机构、市、区属各医疗机构。
  七、城区除“四害”
  1、区、街办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除“四害”工作经费落实。
  2、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
  抽查对象:
  1、灭鼠:
  重点单位 (指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粮店、医院等,下同),一般单位(指机关、学校、百货商场等,下同)和居民住宅室内鼠迹。
  2、灭蚊
  重点抽查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室内和院内各种存水容器,下水道口、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积水容器,湖泊、河流、沟渠、水池等不同类型水体。
  3、灭蝇: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室内成蝇数和重点场所的防蝇设施;以上单位、场所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及外环境垃圾容器内蝇幼虫孳生情况。
  4、灭蟑螂:
  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及居民住宅内蟑螂数量及侵害情况;以上单位、场所的地下室、暖气沟、下水道等处蟑螂成若虫和卵鞘数量。
  八、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共性要求
  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卫生状况良好,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
  2、单位卫生
  依据卫生先进单位评比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3、居民区、城中村卫生
  服务业设置合理,基础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城中村。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4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盟行政公署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五)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各旗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各部门汇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一式两份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
  (二)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四)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受行政公署委托负责盟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人大工委备案。
  第六条 报送盟行政公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二)是否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 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七)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及行政公署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10日内回复。
  第八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盟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盟行政公署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协调修改;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盟行政公署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送机关处理。 原报送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应当停止该文件的执行,在30日内完成纠正或撤销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应当督促制定机关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报送。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