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声明如下:
国际形势的发展充分证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俄最高级会晤时发表的《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俄关于〈反导条约〉问题磋商的新闻公报》,以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两国最高级会晤时发表的《中俄联合声明》中就反导问题所作的结论和评价是正确的。
一九七二年《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以下简称《反导条约》)仍是全球战略稳定与国际安全的基石,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关键性国际协议框架的基础。维护和严格遵守《反导条约》是至关重要的。
鉴此,美国建立《反导条约》所禁止的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令人深感忧虑。中国和俄罗斯认为,这一计划的实质是谋求单方面的军事和安全优势。实施这一计划不仅对俄罗斯、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安全,而且也对美国自身的安全以及全球战略稳定造成最严重的消极后果。因此,中国和俄罗斯坚决反对这一计划。
破坏《反导条约》将会引发新一轮军备竞赛,使冷战后世界政治中出现的积极趋势发生逆转。这无疑不符合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主张修改裁军领域这一基本条约的国家必将对破坏国际稳定与安全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对当前国际现实的分析表明,以某些国家的所谓导弹威胁作为要求修改《反导条约》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所谓"修改"《反导条约》的建议,旨在掩饰有关国家违反该条约条款行事的企图。修改《反导条约》的文本内容,即是破坏这一条约,必将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在当前战略形势下,维护《反导条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对国际安全领域的新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各国正当安全利益的正确途径不是破坏《反导条约》,而是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在国际事务中摒弃强权政治和滥用武力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地区和国际安全。同时,重要的是,俄罗斯和美国在严格遵守《反导条约》的基础上继续并深化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进程,并在今后适当的时候吸收其他核武器国家参加这一进程。必须通过政治、法律和外交手段,加强国际努力,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探讨逐步形成全球防止导弹及其技术扩散监控体系的可能性,并在此领域开展广泛的、非歧视性的对话与合作。
《反导条约》所不禁止的非战略性导弹防御以及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不应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应导致建立和加强封闭式的军事和政治集团,不应破坏全球和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和俄罗斯对某些国家在亚太地区部署带来上述消极影响的非战略性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表示严重忧虑和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将台湾纳入外国导弹防御系统都是不可接受的,都将严重破坏地区稳定。
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决议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和俄罗斯呼吁国际社会对有关国家大力发展破坏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的做法继续予以严重关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这一危险事态的发展。
中俄两国迄今在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问题上所进行的合作是令人满意的。基于两国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和俄罗斯将继续就上述问题进行密切协作,并在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框架内,在与此相关的其他领域加强合作,以维护本国、地区和全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江 泽 民 弗·普京
(签字) (签字)
二OOO年七月十八日于北京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6日)
深人发〔2006〕2号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2 事业单位登记
01号 许可事项: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86项;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原件1份);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事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
(三)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四)内部审核;
(五)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事业单位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或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卡或验资专用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由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事业单位住所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新的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3.事业单位名称、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同意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单位印章(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要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登陆网站(http://sy.china.cn),做好浏览器设置,插入事业单位登记专用光盘即可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事业单位网上申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http://sy.china.cn);
(二)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三)内部审核;
(四)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有关活动。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独立年检。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一)年检范围:
已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1份);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四)年检程序:
1.事业单位网上申报年检事项(http://sy.china.cn);
2.事业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3.内部审核;
4.凡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证书上粘贴年检标志。
(五)年检工作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