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又走上被告席/李艳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5:41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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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又走上被告席
作者:李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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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王洋律师全权代理的原告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卫生部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被告2006年3月3日所作出的2006年第4号行政处罚公告;2.要求被告认真审核原告申请的涉水产品换证行政许可材料,并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3.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卫生部缘何又当被告
国家卫生部走上被告席已经不是第一回了。这次缘何又当被告呢?我们还是从头说起。
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原告,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是一家生产系列高科技水处理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2000多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专业生产LTS系列多功能水处理器和OXD系列臭氧消毒器等民用环保产品,所开发的多功能水处理器、臭氧消毒器等产品都具有自主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其中获得国家16项专利证书,整体技术水平已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在原告的系列产品中,所生产的绿森牌YSJ(O3)-B1型水处理器,2002年1月11日经国家卫生部批准,文号为卫水字(2002)第0004号,有效期截止2006年1月10日。
有效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告提前5个月提出了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按照国家卫生部换证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原先批准的卫生许可批件。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原告在早期档案材料中寻找不到被告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原文,只有该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对此,原告如实向管辖地的卫生部监督门如实反映了批件遗失的情况。初审部门认为,原告事实上有批件,因此并未告知应当补充材料或者出具书面声明。2005年9月6日,经过初审,上海市卫生局作出了“同意报卫生部审批”的意见。同年10月31日,被告正式受理了关于延续“绿森牌YSJ(O3)-B1型水处理器”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 同年11月10日、12月5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被告两次向原告发出了《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提供了补充的相关材料。在审查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彩色复印件”,不是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原件,没有防伪标记,认为原告在延续申请中提供了伪造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此后,原告不断地向被告解释和说明,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今年刚过完春节,原告突然接到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的电话,自称与被告的承办人员有关系,能够“摆平”争议事件,帮助取得延续申请。在原告再三追问下,打电话的人没有详细说明就挂断了。随后,在没有给原告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3月3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对原告的(2006年)第4号公告。其中,实质上包括了三项行政处罚内容:一是警告;二是暂停发证;三是通报批评。公告的具体内容是:近日,我部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审查中发现,原告在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对该公司申请的相关行政许可未予以批准,并给予警告。原告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特此公告。
进行前述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告一直未曾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告诉原告。在众多消费者纷纷提出退货的情况下,原告才从互联网上查找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知悉其内容后,原告不断地通过电话形式,向被告索要行政处罚文书,被告始终不给予任何答复。在原告的连续数个星期的追问和催索,被告的职能部门才勉强地于2006年4月14日行政处罚的原文给原告发了传真。针对行政处罚内容,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16日,被告作出《复议决定书》,对原告复议的理由均未予以采纳,并认为换证必须提供卫生部原审批文件的原件,原告提供不了原件,所提供“彩色复印件”的批件属于虚假材料,故全部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但《复议决定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却是这样描述的:“经查,2002年1月11日,卫生部对绿森牌YSJ(O3)-B1型水处理器向申请人核发了《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卫水字(2002)第0004号),该批件的有效期截止2006年1月10日。”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不能给予原告延续申请的行政许可?为何还要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且还需要公诸于众呢?原告百思不得其解,只得将国家卫生部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原告认为,需要说明的是,从2002年1月准予卫生许可证批件之日起,至今年行政争议发生,在原告生产经营的四年时间里,被告编制的书籍、举办的培训班均将原告纳入其中。
行政争议如何解读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在接受采访时说,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首先,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在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原告主观方面没有弄虚作假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造假的行为。由于人事变动关系,原告无法找到卫生许可批件的原件,因而只提供了批件的彩色复印件,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告拥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文的事实,且原告并没有隐瞒这一事实。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可见,延续申请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书。而这个证书被告已经查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原告提供不了原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应根据原始档案的历史记载,在法定期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仅凭一份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就认定原告伪造卫生许可批件显然没有依据。其次,被告违反了我国法律一系列强制性规定。被告的通报处罚、暂停许可等处罚行为均严重危及到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原告的商誉会造成很大的损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告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值得说明的是,被告作出的暂停一年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对原告的行为罚,限制原告一定期限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有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之前,举行听证程序是法律对被告设定的强制性义务。被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处罚无效。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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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遣送,是减少社会犯罪因素,维护首都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在饭馆、小吃店、夜宵店等处拣饭、要饭、抢吃抢喝,舔盘舔碗的,向过往行人讨要的,在街头流浪,露宿,生活无着的,都是应予收容遣送的人员,发现以后,公安部门要及时收容遣送。
凡是外地来京的,由公安机关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凡是本市的(包括外省市送回的),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交由有关街道、公社负责妥善安置;属于无家可归的,交由民政局负责安置。
饭馆、小吃店等饮食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制止乞讨人员进入,对已进入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予以收容。
三、在收容过程中,发现麻风病患者,要及时通知市卫生局。卫生局接报后,要立即派车到达现场,接可疑病人到医院确诊。属于传染型的,迅速收容送往第二传染病医院,进行处置。不属于传染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在收容过程中,发现患重病的乞讨人员,应先送就近医院诊治、抢救。医疗费由收容单位垫付,从社会救济费中报销。
五、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注意工作方法,加强对被收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矛盾激化。发现乞讨人员有意煽动闹事、制造事端的,要依法处理。
对被收容人员向上级机关写的申诉材料或反映情况的文件,要及时传递,不准扣压。
严禁对被收容人员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违者要严肃处理。
六、收容单位要注意搞好被收容人员的生活管理,饮食卫生,加强医疗护理,防止发生传染病和非正常死亡。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六日



1982年9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加强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

  (一)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的要求,紧密结合行业管理职能,认真对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所管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指导,严格实施行业准入管理,重点抓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等方面工作。

  (二)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定位和工作思路,完善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和必要业务经费,加快建立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各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着手建立本地区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专家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主动联系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参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督查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三)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生产过程和技术管理领导责任不落实、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在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进出口、技术改造、从业资质、股票上市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并及时提请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限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四)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在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得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投入使用的不得开工生产。发现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五)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于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在技术改造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要配合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做出的处理决定,尚未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的要进行清理,已建的要限期改造。

  二、加强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严格规范辖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信电[2008]176号)要求,迅速、妥善应对,并及时、如实上报。

  (二)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做好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及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深刻吸取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各环节、各单位的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工程总包及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因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

  (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2010年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要点》(公通字[2010]7号)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三电办”,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电信基础设施防护能力,共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切实强化生产、销售及建设工程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制度,对于事故的谎报、瞒报和迟报,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新修订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修订导则,修订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以形成完备的民爆行业应急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地、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要对事故企业停产整改6个月以上,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企业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并向全行业公布,对其采取重点检查、减排生产计划、暂停能力审批等措施。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行业内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与民爆行业相关的职业。对于连续两年发生“超产”行为的企业,责令一年以上停产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三违法”的行为。

  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