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的特点及其价值/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05:56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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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的特点及其价值

王礼仁


一、当前婚姻审判存在的问题亟待规范

  司法实践中婚姻案件的审判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作者在二审中对一审婚姻案件调查发现,竟然有80%的婚姻案件,属于“问题案件”。当然,这些“问题案件”,并非都是错案,主要是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实体法适用上,将民法总则适用于财产纠纷的规定,适用于婚姻(身份)案件

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如何适用,被认为“此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者,堪可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 对于学者是如此,对于法官又何况不是如此。然而,在我国大陆,由于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缺乏研究,在实践中处理婚姻案件时,根本没有区别身份案件与财产案件法律适用的不同规则。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将民法总则中有关适用于财产纠纷的规定和原则,特别是民法总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婚姻案件。最主要、常见的是将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诈欺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以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心中保留等,都作为处理婚姻案件的根据。从而致使无效婚姻范围扩大,使大量有效婚姻或瑕疵婚姻成为无效婚姻。还有的将未成立婚姻也作无效婚姻处理。对民法总则的有关附条件、附期限以及时效等,也有适用身份案件的现象。

(二)在诉讼程序上,将身份诉讼等同于一般财产诉讼,忽视身份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色彩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一味采取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原则,即法院只从当事人的辩论中采纳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和证据,忽视身份诉讼所应有的职权主义特点。
1、法官不依职权收集证据,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定案。如在证据收集上,一律实行一般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对于该依职权主动调查的婚姻事实,不依职权主动调查,完全凭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定案;对庭审中涉及的重要婚姻事实,则往往以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否认;对于婚姻事件中的举证期限,也死扣一般诉讼的“证据失权”制度,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大都以“证据失权”为由,不予采纳。
2、法官不斟酌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对自认、认诺等处理存在问题。《证据规定》确立了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但对认诺、不争事实如何认定和处理,没有规定。在婚姻事件中,法院能否斟酌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不仅在自认的适用上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认诺、不争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上是按照处理财产案件的规则处理的。法官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更未加斟酌。如婚姻是否有效与无效或成立与不成立的事实,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都不加斟酌或考虑。
3、在案件处理方法上,忽视婚姻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身份关系案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具有高度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然而,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婚姻案件的方法上,越来越简单化、程序化,忽视婚姻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

(三)适用婚姻法本身存在问题

  对婚姻法本身理解和执行,也还存在不少错误和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有的法官根本不了解我国离婚标准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将婚姻法32条所规定的绝对离婚原因理解为相对离婚原因,对具有法定情形的离婚案件,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将离婚赔偿等同于一般赔偿,不适当扩大离婚赔偿范围;认为精神病等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必须变更监护关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能适当处理;等等。此外,在婚姻合并审理和反诉等方面,也还存在许多问题。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也存在不少问题。
除此之外,因制度上的缺失,对离婚无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等,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无与以对,执法情况十分混乱。

(四)婚姻审判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

本市法院婚姻审判存在的问题,并非局部现象。比如将人事诉讼混同一般诉讼,将民法总则错误地适用婚姻等身份案件,则是整个法院的一个普遍现象。 还有的法院甚至对于表兄妹1966年结婚,婚龄已经40年的离婚案件,也作为是“ 非法”的“无效婚姻”处理。 象这样的案件,还不是个别现象。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30年的表兄妹婚姻无效 ,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31年的表兄妹婚姻无效。 这充分暴露了法官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历史和有关法律的溯及力知识了解掌握不够。事实上,根据1950年婚姻法5条规定,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只限于“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之间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因而,上述婚姻是有效的,现行法律没有溯及力。
不仅边远山区法院的婚姻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一些发达地区法院的婚姻案件判决质量也不高,如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23日的(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2808号离婚判决即是。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但法院又因 “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要求夫妻和好”,而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双方不离婚。 这一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不仅法官在婚姻案件审判中,犯一般知识性错误。一些法学理论刊物或专业性报纸,所刊登的文章,也有不少知识性错误。如有个法官写了一篇涉及身份关系能否适用自认的文章,其基本观点是身份关系案件也可以适用自认。《人民法院报》竟然刊登了。至于民法总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否适用婚姻等身份关系,这方面文章的问题就更多了。
由此可见,研究婚姻(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作者以婚姻(身份)关系案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为研究对象,写成专著。冀希为规范婚姻审判行为,完善婚姻审判体制,聊以献芹。

二、《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的特点

(一)研究单纯婚姻(身份)关系的第一部专著

  在我国婚姻法研究领域,以单纯婚姻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尚属空缺。本书是研究单纯婚姻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案件实体法和诉讼程序适用的第一部专著,可以说是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本书主要研究对象是离婚(有效婚姻的解除)、婚姻有效与无效、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以及非常婚姻(事实婚姻、同性婚姻、网络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对附随于婚姻关系的夫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仅在讨论婚姻关系相关议题时,作一些必要介绍,不作具体研究。重点研究单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在适用实体法上的特点和诉讼程序上的特点,厘清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不同之处或区别,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盲点和难点问题,为正确审判婚姻关系案件,以及人民群众进行婚姻诉讼,提供理论根据。

(二) 体例超俗,设计合理

本书打破一般婚姻教科书和专著的编写体例,全书由总论、离婚、婚姻效力、婚姻诉讼四编构成。第一编总论(共4章),主要研究婚姻(身份)关系的一般特点、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及其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编离婚诉讼(共7章),主要研究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即离婚的法定条件适用和审判技巧。第三编婚姻效力诉讼(共4章),研究婚姻有效与无效、成立与不成立、以及事实婚姻、同性婚姻、网络婚姻等非常婚姻的效力和处理。第四编婚姻诉讼的审判程序(共5章)。研究婚姻(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以及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问题。第一、四编主要研究婚姻(身份)关系诉讼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第二、三编则是研究婚姻(身份)关系诉讼中的一些个性问题。本书以四编统领全部内容,形成了四大方阵两组对应形式:即婚姻(身份)关系实体法(第一编)与程序法(第四编)的适用相对应;婚姻关系的解除(第二编)与婚姻效力的认定(第三编)相对应。这种布局安排合理,逻辑严谨,脉络清晰,使人一目了然。

(三)内容新颖,空白领域居多

  本书第一编(总论)和第四编,都是在一般婚姻教科书或专著中没有专门论述的内容。有的婚姻教科书或专著虽然讲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但只有只言片字,缺乏深入;有的虽然涉及婚姻诉讼内容,但丝毫没有触及身份关系诉讼特点这一核心话题。没有树立或突出婚姻(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独立品质的概念。本书则以两编的内容,阐述婚姻(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适用的特点。在第二、三编中,则有五章是一般婚姻教科书和专著根本没有涉及的新内容。其中有的甚至是我国目前立法或民法理论尚未涉及的空白领域,如我国目前只有结婚无效,没有离婚无效,更没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规定。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亦尚无研究。但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却不少。其中,因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隐瞒真实身份、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等情形而登记结婚(或离婚)后,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就是一个急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本书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分别对离婚无效和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进行了专题研究。除了传统婚姻(正常婚姻)外,事实婚姻(同居)、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等非正常婚姻现象,日益严重,并对传统婚姻产生了巨大冲击。对这些“非常婚姻”,应当如何应对和处理,比如“同性婚姻异性化”、“变性婚姻合法化”、“虚拟婚姻现实化”的应然性问题;已婚者因发生同性恋、变性或网婚后,由此引起的离婚应当如何处理;变性人结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如何掌握;同性婚姻伴侣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等,都是非常前沿而又现实的问题,需要作出回应。对此,本书第十五章(非常婚姻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专题研究。对于因性引起的离婚,本书也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方法,即不仅仅局限于“第三者”引起离婚的范围,而是对性与婚姻的关系,以及因婚外性与婚内性引起离婚的处理,进行了全方位研究(第九章)。

(四)理论联系实际,适用性强

本书对问题的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实践;坚持以现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理论为媒介,着力解决现实与法律之间的嫁接问题。即把现实问题引进法律,把法律适用导入现实,用理论连接现实与法律,使现实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在法律上找到答案,使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能够在现实中“安家落户”。 因而,本书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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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4〕562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厅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应当接受审查。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后应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协议。
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对超出本省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工程项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 对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
(二)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五)施工图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任意增加或者减少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第八条规定审查内容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不少于一式五份的《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和《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并将经本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印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备案。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机构应在收讫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发现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划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在施工图修改中涉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功能、规模等内容的,须经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八条(一)、(三)、(四)项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编制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由于审查机构错审或者漏审,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划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有责任保护编制施工图的勘察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对送审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审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统计数据情况。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结合本省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
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一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其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条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中,专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主导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尚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和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的机构,其必须配备的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一般不应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应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二十一条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中,专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主导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尚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和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的机构,其必须配备的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一般不应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应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组建申请和组建方案(人员构成、单位章程、股东协议和验资报告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
(三)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四)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注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一)、(四)、(五)项为附件资料(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资料及实地检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取得《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人员取得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未取得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的人员实行考核认定,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证书》。
凡具备审查人员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员,均可通过审查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考核审查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可根据审查业务的需要聘用兼职审查人员,并应签定兼职聘用合同。兼职审查人员不计入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有无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情形;
(九)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十)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整改、注销认定证书和审查人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进行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超出规定职权作出认定审查机构等级或审查人员资格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认定审查机构等级或审查人员资格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认定审查机构等级或审查人员资格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其他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6号)和《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冀建设[2002]19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

  杨涛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近日报道:今年的6月26日晚,在湖南省溆浦县发生了这样一起严重的溆浦县暴力事件,溆浦县公路养路征稽所八名工作人员被殴打,三名伤重者至今住院不起,而这便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的民警暴力抗法的结果。这些民警不仅当场暴力阻止养路征稽所执法,而且事后封锁溆浦县各主要路口,见到路政标志的车辆就拦车抓人;在众目睽睽下,持枪拿棒冲向了县养路费征稽所对里面的工作人员脚踢拳打、横加施暴。

       警察欺压百姓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在权力与权利的对话中,权力总是占于上风。但是警察欺压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事件倒是少有听见,因为权力与权力都是同属于政府的领导,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本不应该发生冲突。然而,事实上行政机关并不总是为行政管理的一方,当它在不属于其管理的领域也是行政相对人,也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如公安局建设楼房也要得到批准,当然由此矛盾就有可能产生。

       一个严格执法和守法的行政机关是不可能与管理它的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更不可能欺压管理它的行政机关。但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自身的权力对抗正当的执法行为,这是缘由权力与权力之间并不对等,警察权掌有比一般行政机关更为特殊、重要的公权,因而在权力与权力的对话中,警察权无疑要占上风。

        相比一些行政机关还强制执行权都没有而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言,警察权无疑是显赫的行政公权。警察权不仅享有强制执行权,对于它自身作出的决定无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少数几个享有行政权和和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它具有进行治安管理的行政权力,也具有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的司法权力;它是少数几个具有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力行政机关,它可以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可以对公民进行刑事拘留;它还是少数几个享有合法配置枪支武器的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时,它可以使用武器来确保公务的有效进行;警察权也是唯一的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带“全能型”的行政机关。

      依据现代行政法治的原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容易滥用,有权力必须要有制约与监督,享有特殊、重要的权力需要更强和更多的制约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看到并不如我们所愿。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依赖于警察权,因而也是千方百计让其减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地方让公安局长进入当地党委常委班子,让公安机关在更多的地方事务的管理上有更多的发言权,无限制地提高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这些都在无形中限制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与其进行平等地对话。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更是尽可能掩饰和包庇公安机关的个别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浙江省海宁市公民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当地政法委不是实事求是地调查事件的真相,而是出面调停,把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在7月16日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言行也实施监督。他说,要让警察这支队伍处于阳光之下,处于人民监督之中。监督让官不好当了,就可以避免“跑官卖官”,是民主政治进步的体现;让警察不好当,就可以避免滥竽充数,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华西都市报》7月17日)笔者深以为然,制约与监督警察并非要抹煞警察的业绩和功劳,而是维护警察的声誉与形象,让国家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要避免权力欺压权利,权力欺压权力的现象再度发生,就必须对警察权进行更多与更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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