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深化思想政治工作/许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6:58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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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深化思想政治工作

许蕊


  理想信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灵魂”,也是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如果放松了理想信念教育,人们就会在根本信仰上产生动摇,没有思想基础,没有理想信念,就会在复杂纷繁的形势面前迷失方向,就会成为各种错误思潮的俘虏。长此以往,党就没有了吸引力,人民没有了向心力,民族也没有了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理想信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信念是指人们对某种现实或观念抱有深刻信任感的某种精神状态,是人们在现实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的一些思考和行动的模式。信念往往是具体的,它一旦成为人的一定的总体性、普遍性的观念和态度时,信念就成为信仰。理想则是以一定的信念和信仰为基础的价值目标体系,是人的精神生活的最高层次。科学的信仰和崇高的理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不竭的智慧源泉。
  理想信念教育是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个过程, 理想信念问题关系到党的前途和命运,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 理想信念教育主要是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理念,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等。可见,理想信念教育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如果说,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的话,那么,理想信念教育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教育人们树立起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教育人们树立起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
  理想信念教育决定着思想政治工作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可靠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和日益复杂的情况,使人们头脑中郁积的许多深层次的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不断诱发和表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地去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靠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排除各种干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消极因素也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二、着力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一)正确的理想信念需要科学理论的武装
正确的理想信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武装,来源于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人生价值的清醒认识和正确把握。
有科学知识,不一定有正确的世界观,即使有科学知识,也可能陷入迷信。我们知道,具体的科学知识是可以直接检验和实证的,但世界观的理论却无法用科学实验或社会个案调查和分析等方法予以证实。其二,具体的科学知识具有唯一正确的解,而在世界观的理论上,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不同的阶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世界观的研究对象具有无限广大的特征,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破译它的最终奥秘。世界观理论的这种多维性和多解性的特点,使许多人甚至自然科学家感到困惑不解,甚至陷于唯心主义的泥坑。其三,具体的科学知识并不直接涉及价值问题,而世界观理论却必须同时作出价值判断。例如,正义和非正义、善与恶、美与丑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处在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有不同的回答,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回答。价值问题具有更为显著的多元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即使那些文化知识层次很高的人,如果没有系统地把握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一旦涉及到宇宙观、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也容易上当受骗。这也是许多高级知识分子被 “法轮功”俘虏的根本原因。这就告诉我们,必须加强对科学世界观理论的学习。这正如列宁所说:“任何自然科学、任何唯物主义,如果没有坚实的哲学论据,是无法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和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复辟坚持斗争的。为了坚持这个斗争,为了把它进行到底并取得完全胜利,自然科学家就应该做一个现代唯物主义者,做一个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唯物主义的自觉拥护者,也就是说,应当做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
当今,要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是保证全党和全国人民加强团结、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思想基础。
(二)理想信念的确立需要有科学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实质在于它的人民立场、人类解放的立场和思想方法论。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基本原理教育。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在于其内部的矛盾性,为科学地说明事物的发展及其规律提供了可能。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发展不是什么超自然力量推动的,而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决定社会发展,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基本原理教育,当前要深入揭批邪教“法轮功”,引导广大职工坚持唯物论,反对唯心论;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坚持科学,反对迷信;坚持文明,反对愚昧,努力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唯心论和伪科学的能力。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和科学精神真正深入人心,使人们的理想信念矗立于彻底的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石之上。
(三)重建理性主义的信念
  理性精神要求实事求是而不是凡事从已有的理论原则出发认识世界;理性精神要求健康的怀疑态度和批判力而不是拒绝对自身的怀疑和批判;理性精神要求人们民主协商地解决认识和利益上的差异而不是把自己视为绝对标准;理性精神要求人们对全人类的命运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要有理智的约束,而不是把理性变成了没有任何价值约束的纯工具性的东西。失去了价值理念约束的工具理性,在为人造福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许多灾难。
在西方非理性主义思潮和所谓“后现代”文化气氛的感染下,中国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非理性文化现象。例如:封建迷信现象的回潮;对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的恐惧和敌视;感性粗俗文化的流行;道德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丧失;理想追求的虚无化。如果说西方的非理性是由于工具理性的过分发展而出现的结果的话,那么中国的反理性的非理性话语却更多的是西方泊来品与前科学理性相结合的产儿。所有上述现象,都动摇着我们本来就很脆弱的科学理性的信念,动摇着我们本来就不很坚固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表现为人类逐渐克服自己生产活动、社会关系和精神生活的盲目性的过程。我们重建理性主义的信念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答案。如果我们固定在某个特定的理性观念和原则上,那么我们就会走上理性主义的反面。问题不在于什么是理性的,而在于怎么样看待理性。怎么样看待理性?这才是贯穿人类历史全过程的问题。
(四)重要的是,能否用正确的理想信念武装全党,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是否真正树立了正确的理想信念
胡长清、成克杰之类的腐败分子警示我们,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所以,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就要以“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学习为契机,把坚定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作为首要和突出的问题解决好。只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坚定了理想信念,认识到了理想信念的极端重要性,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真正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五)理想信念教育要渗透到我们正在干的工作之中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我们实践这一理想的具体行动就是动员一切力量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中来。
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各级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在“三讲”、“三个代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等活动中,都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台、广播报栏等舆论宣传机构,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好党员目标责任制,坚持专题学习与岗位教育相结合,在业务学习中增加理想信念教育的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不要做职工的“家长”,要做职工的“公仆”,主动深入群众,与职工心连心,而不是做“官”,把职工当成官僚系统的管理对象。只要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和切实实践党的宗旨,一心为公,一身正气,就会得到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拥护,就是在实践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事实求实
客观物质世界永远在变,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适应变化了的形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理想信念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摒弃形式主义,有的放矢。周密组织,花大力气聘请高水平内外专家学者就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讲课、座谈讨论,切实解决理论认识问题,收效显著。组织年轻干部奔赴井冈山革命老区考察学习,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使学员深受教育;党委关注因特网新闻舆论,及时抓住时效性、针对性、争议性强的时事、新闻、观点等资料在支部书记会、党课学习班、党团活动日等场合进行分析评论,及时把握舆论导向特别受到青年同志们的欢迎。
用“心”去传播马列,而不是只用嘴去讲马列,要在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学、真懂、坚信”的基础上,把它作为自己的人生信念和理想追求,以炽热的情怀和真诚的信仰去传播科学真理。以科学理论武装人,必须首先武装自己;坚信马列主义,才能卓有成效地传播马列主义,也才能真正搞好理想信念教育。


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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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9〕6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从严治部的要求,为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结合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2.《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3.《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人事 办法 通知

抄送:驻部监察局,驻部审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附件一:

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录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培训

  第八章 调入(出)、交流回避

  第九章 工资福利

  第十章 辞职辞退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十二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三章 申诉控告

  第十四章 报告事项

  第十五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部机关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人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严治部、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部机关司级干部由部党组管理;处级干部由部党组委托部人事部门管理;科级干部由部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司级以下(含本级,下同)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部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录用

  第六条 部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大从基层和实际工作一线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逐步做到基本上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七条 录用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录用计划。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批准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发布招考公告。部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公务员录用计划拟定招考公告,向社会统一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网上公开报名,部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招考公告的职位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四)笔试。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和组织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增加环保专业科目的笔试。

  (五)面试。面试由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六)确定考察人选。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部人事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批准。

  (七)体检。部人事部门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组织考察人选到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八)考察。部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九)审批。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由部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审批。

  (十)公示与备案。部人事部门将部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部人事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从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职务和级别;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由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所在部门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任职务的意见,填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报部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任命职务、确定级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部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部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三条 部机关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谈话、听取汇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于每年年底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八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失职;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由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机关各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机关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综合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吸收其他公务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二)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司级正副职领导干部在本部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述廉,部人事部门、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派人参加。司级正副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在部门全体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部人事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测评结果。

  司级非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下公务员述职述廉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考核等次。司级正副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部党组确定。司级非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各部门考核小组确定,部人事部门审核。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五)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六)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下述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二)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本部门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三)调任或者交流轮岗的人员,由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交流轮岗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到地方挂职锻炼或驻外已满半年且未结束的人员,由挂职单位或驻外机构考核并确定等次;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人员,参加部机关的年度考核。

  (五)因公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参加部机关的年度考核,根据学习、培训情况确定等次。

  (六)被立案调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如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部机关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一)机关司级干部由部党组讨论决定。

  (二)机关处级干部由干部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部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并经部人事部门司务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批准。

  (三)机关科级干部由干部所在部门提出意见,部人事部门司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任职,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部机关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须经组织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在职司级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由部人事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报部长审批。处级以下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部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部机关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交流轮岗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部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当及时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部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

  (一)晋升正司级、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分别担任副司级、副处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二)晋升副司级、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分别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晋升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应当分别担任副司级、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晋升调研员、副调研员的,应当分别担任副处级、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应当分别担任副主任科员、科员三年以上;

  (六)部领导秘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机要秘书选拔任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0号)执行。

  晋升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司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还应当有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三十二条 部机关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表现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职务任职试用期制度。晋升司、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司级干部正式任职由部人事部门考核提出意见,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报部长审批。处级干部正式任职由干部所在部门考核提出意见,部人事部门审批。

  经考核不胜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适当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以及不胜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酝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在机关或在京单位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司级职务出现空缺需要调整补充,由部党组进行充分酝酿,其中正职由部党组书记与其他部领导酝酿,副职由部党组委托部人事部门负责人沟通听取部领导意见,确定调整补充方案。部人事部门根据酝酿方案组织实施。

  机关各部门处级职务出现空缺需要调整补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内部酝酿,并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与部人事部门沟通。部人事部门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经部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提任司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提任司级干部,由部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其中副司级领导职务、司级非领导职务由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结果,与部人事部门沟通,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后备干部考核情况,班子集体研究并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写出现实表现材料报部人事部门。

  提任处级干部,由所在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写出干部现实表现材料报部人事部门。

  第三十九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推荐司处级干部人选,一般在干部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范围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司级正职领导职务人选推荐,也可以扩大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或在部机关正处长以上干部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条 司级干部人选会议投票推荐,由部人事部门组织;处级干部人选会议投票推荐,由各部门组织。会议投票推荐实际到会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推荐因票数分散,未产生考察人选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处级以上干部。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

  推荐司处级干部人选,一般在人选所在部门司级干部、内设处(室)主要负责人范围内进行。

  根据需要,可适当扩大个别谈话推荐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司级领导职务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提任司处级干部,由部人事部门组建干部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评议、查阅干部档案和相关材料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

  第四十五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考察对象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并设置“是否同意其任职”等征求意见栏目。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大局意识、思想品质,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工作,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较差、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四十七条 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一般在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范围内进行。根据需要,可扩大民主测评的范围。拟任职人选,优秀、称职率应达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应过半数。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或不同意任职票达到二分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列为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考察谈话主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历史表现和现实表现,侧重了解干部在重大问题、关键时刻、艰苦复杂环境和完成部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表现,全面了解干部的德才素质、表现情况、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

  第四十九条 考察谈话参加人员范围如下:

  (一)司级正职领导职务、巡视员和由副巡视员转任司级副职领导职务人选,考察谈话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司级干部、内设处(室)主要负责人。

  (二)司级副职领导职务、副巡视员和处长人选,考察谈话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司级干部、内设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处(室)全体人员。

  (三)副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考察谈话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司级干部和所在处(室)全体人员。

  根据需要,可扩大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第五十条 部人事部门就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履行“一岗双责”、理论和业务学习以及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直属机关党委的意见;就干部廉政情况书面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部人事部门司务会议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拟任司级干部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范围内公示,拟任处长在部机关公示,拟任副处长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在本部门公示。公示时间为七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由部主要领导、分管部领导谈话;司级副职领导职务和司级非领导职务,由分管部领导和部人事部门谈话;处级领导干部任免由部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门谈话。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与任职干部进行廉政谈话。部人事部门负责向本人反馈考察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 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经部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给予公务员集体、司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奖励,以及司级非领导职务、处级以下公务员记三等功以上奖励,报部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司级非领导职务、处级以下公务员嘉奖,报部长审批。

  (三)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的奖励,按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不重复报批。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部人事部门文书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部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按规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模范公务员”等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给予部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的时间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环境保护部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二条 给予公务员处分要依法依纪进行,由部人事部门与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沟通,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进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十三条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部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培 训

  第六十四条 部机关公务员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队伍状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第六十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环境保护管理与科技的新成果,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等环境保护最新理论成果、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部人事部门会同机关各部门制定公务员培训规划。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五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部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

  第六十七条 部机关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一)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及入部教育,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部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十二天。

  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予以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司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可与中组部干部调训相结合。

  调入部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从事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专门业务培训由部人事部门归口管理,有关业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由部人事部门会同机关各部门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部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三十天以内的境外培训,由国际司商有关部门选派;超过三十天的境外培训,由部人事部门商有关部门选派。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境外培训,由部人事部门选派。

  第六十八条 健全和落实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按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公务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教育和其他学习。公务员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学习费用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部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公务员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司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本人的重要内容,是公务员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调入(出)、交流回避

  第七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部机关可调入工作人员。调入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和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七十一条 调入公务员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调入司级干部,由部党组酝酿沟通提出人选,部人事部门组织对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二)调入处级以下干部,一般由用人部门商部人事部门提出人选,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部人事部门对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部长审批。

  (三)个人向组织推荐调入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四)确定拟调任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按有关规定在调出单位和部机关予以公示。

  (五)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军转干部接收、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部机关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入手续,不重复报批。

  第七十二条 公务员调出部机关,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司级公务员由部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部领导审核,报部长同意后,提交部党组审批;

  (二)处级以下公务员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部人事部门审核,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部长审批。

  第七十三条 经批准调出人员,由部人事部门通知有关部门。调出人员要做好公务交接,及时到办公厅、规财司、国际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和本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部人事部门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可以在部机关内部交流轮岗,也可以在部机关与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其他部门之间交流任职。

  第七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加大部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力度。司级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之间交流轮岗,处级以下公务员一般在本部门不同处(室)之间交流轮岗,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之间交流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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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2月5日 财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规避汇率、利率变动等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附上,供你们参考。
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只发主送单位)(略)

附件1:

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外债风险,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本地区的全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主要指因国际资本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导致外债成本增加的市场风险。外债风险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外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交易,以规避外债风险,降低外债成本,同时,严格控制为偿还外债本息而存放的外汇资金规模和时间,严禁规模过大和存放期限过长。
第三条 外债风险管理的目的是积极规避市场风险,利用金融工具或产品在一定区间内锁定汇率或降低外债利率,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施外债风险管理应遵循实盘原则、长期保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审慎原则、责权对称原则和规范操作原则。
第五条 实盘原则。利用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必须以实际持有的外债为基础,每笔交易的名义本金必须对应未到期的某项债务,不得买空卖空进行投机,放大风险。
第六条 长期保值原则。外债风险管理立足长期避险保值交易,优先选择能够长期锁定或降低外债成本的交易方案和金融工具,不得追求短期盈利。
第七条 审慎原则。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必须在充分分析市场形势和未来走势的前提下,选择能够锁定或降低外债成本且市场风险低的方案,不得为增加收益而承受更大的市场风险,尽量避免交易损失。
第八条 动态管理原则。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必须在交易完成后保持对市场形势的密切关注,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交易位置和头寸。如果市场变化使交易可以通过平盘获得较大盈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短期内平盘以确保收益。
第九条 责权对称原则。由承担外债直接还款责任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负责对相应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进行决策,并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第十条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外债风险管理,防止操作风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交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统计,掌握地方外债风险管理情况,并纳入外债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财政部金融司、国库司、国际司联合成立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代表财政部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一)制定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报告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情况。根据债务人的报告,掌握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动态,发现交易风险并及时提示债务人,定期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自身作为债务人的外债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内部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决策和操作。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的外债项目,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方案必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债务人负责对所承担的外债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外债存量、期限及币种结构和市场情况提出交易方案,按程序和权限决策进行交易,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交易情况。

第四章 交易工具和方案

第十四条 外债风险管理应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作为交易工具。确定交易工具应讲求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对不同金额、币种、期限的债务,结合市场形势选择适宜的交易工具,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可使用的交易工具中,用于锁定汇率的主要包括货币互换、远期和结构性衍生产品等,用于降低利率的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和结构性衍生产品等。
第十五条 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尽量避免采取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做到结构简明,风险点一目了然。
(二)对交易方案要进行详细测算,对风险的位置、规模和变化趋势要进行定量分析,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三)对交易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准备,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以便及时化解风险。

第五章 交易对象和方式

第十六条 外债风险管理应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服务好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鼓励优先与和财政部签有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主协议的国际金融机构及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债务人通过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时,所选择的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应签有ISDA主协议,且都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债务人直接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国内法人子公司进行交易时,为避免信用风险,所选择的国际金融机构须为其国内法人子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支持,且与财政部签有ISDA主协议。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债务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工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对相关各级操作人员,应设定不同的权限,并按照各自权限操作,不得越级、越权操作。交易方案的选择和交易决策过程应坚持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分工操作、各司其职,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债务人应当明确要求交易对象承担风险提示义务,确保交易对象在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及时、全面、准确提示交易相关风险,避免因交易对象重前期交易、轻后期管理而增加交易风险。
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案时,债务人应当要求候选交易对象提供的交易方案中如实提示交易风险;交易实施后至交易终止前,交易对象应按照交易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定期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报告交易市值情况及变动趋势,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外债风险管理相关操作人员应当了解金融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和市场情况,具备进行交易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做到认真尽职。

第七章 交易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滞留账外,确保交易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当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入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在财政部有关制度允许范围内,交易收入可根据外债管理需要纳入外债还贷准备金来源。

第八章 交易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外债风险管理要有效控制交易过程中和交易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为控制信用风险,避免因交易对象违约造成损失,确定交易对象时,应选择3家或以上实力强、服务好、市场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作为候选交易对象,与其保持长期的市场信息交流,并根据不同交易方案选择3家或以上形成竞争性报价,择优确定最后交易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运行环境做好交易前的市场分析工作,并注意将交易头寸规模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分散交易风险,避免在同一个方向上持有市场风险过大的头寸。
第二十七条 对每笔交易要加强风险识别,尽可能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交易达成后,要注意跟踪市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风险合理估计,及时调整交易头寸,定期与所有交易对象核对交易情况。市场形势不利时,必须及时采取平盘、重组等适当的措施规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为应对交易风险,在保证自身财务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债务人在财政部有关制度允许范围内,可安排相应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如果交易发生损失,可通过风险准备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弥补。
第二十九条 为防范法律风险,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必要时聘请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审核,副本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保存。
第三十条 为避免操作风险,参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规程和权限进行管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向多家金融机构询价时,不得事先透露价格信息,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自查自纠,确保工作合规和尽职。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债务人在每笔交易合同或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交易情况,至少包括相关外债情况以及交易结构、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风险分析、分析文件副本等内容。通过银行转贷借入的贷款项目,债务人应当分别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报告交易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7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上半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在次年1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全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调离或轮岗时,必须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向交易对象确认所有生效交易及应收应付的资金数额无误后,方可在交接书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视需要对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债务人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