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对策/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4:16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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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对策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近年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信访无小事”、服务是根本、稳定是关键的工作原则,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回复群众来信,及时化解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涉法上访案件上升势头在一些地方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赴京访上升幅度较大,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和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并且不断反映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二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信访问题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使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大量增多。三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未能完全让人民群众满意。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却以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的方式来实现。四是上访老户的重复访、越级访、串访和进京频繁。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转变观念,机制创新,努力构建大信访格局
  领导重视是法院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法院在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管理责任制中,实行“一把手工程”。同时法院领导要身体力行,靠前指挥,并尽可能帮助解决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彻底改变一些单位过去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做法。现在各地基层法院均设立了具有信访职能的立案庭,但立案庭并非办理信访事项的唯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和完善大信访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庭、处、室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各部门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协作的信访工作体系。对有关审判庭还在办理的案件,各审判庭要主动负责处理。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接待的信访接待制度,按归口管理,归案到人的原则,通过导诉、审判庭首访负责、“判前说理”以及“判后说法”等一系列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审判、信访双责制。
  二、加强调解、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
  从法院的来信来访内容上看,大多是不服生效裁判和对执行工作不满。因此,加强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近年来,各基层法院重视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息诉服判率,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约占一半,调解结案率还不够高。所以,基层法院仍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建立起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的诉讼调解模式。紧紧抓住送达、证据交换、庭前、庭审、庭后等诉讼环节及时把握调解火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把调解贯穿诉讼活动全过程。在基层法院立案庭内设立调解、速载合议庭或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不大,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争取在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前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审判业务庭法官调解纠纷较大的案件争取更多时间和精力。由于民事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法院执行难和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的情绪上升。针对这一客观情况,法院领导对执行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执行力量,对执行干警的工作细化考核,下达执结案件指标数,以提高案件执结率。实践证明,做好以上两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群众的上访率。
  三、完善申诉复查听证制度,加大复查力度,及时解决信访申诉
  对申诉复查工作实行公开听证,是法院深化立案改革的一项革新尝试。复查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缩短复查周期,提高复查效率,能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申诉复查案件大量积压、当事人申诉后不服又申诉上访,以致重复访、多头诉、越级访的问题,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提高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实行复查听证要突出抓好几个环节:一是对进入申请复查程序的案件,要及时或定期予以安排听证。二是听证必须在法庭公开进行,且组成合议庭进行。三是一般实行单方听证,确有必要的,可进行双方听证。四是听证要直接切入当事人信访问题的焦点,重点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依据。五是听证法官必须做到耐心倾听、多做法律解释、多做思想工作。六是听证实行当庭合议制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制。
  四、分管领导挂钩负责,耐心做好信访老户工作
  信访老户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题之一。做信访老户的工作难度大,不仅需要耐心、细心、恒心,而且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解决。对法院而言,采取由分管领导包案,原案承办庭室和人员具体负责解决信访老户问题。首先,要对信访老户所反映的问题,反复进行研究,能解决、纠正的及时解决、纠正,不能解决的反复做好法律解释,使其服判息诉。二是组织信访工作人员,搜集材料,逐件建立信访老户档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人大、信访局反馈信访老户的办理情况,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形成共识,共同做好信访老户息诉息访工作。三是每逢重大活动、会议等“敏感”时期,组织信访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深入老户家庭重点走访,缓解其过激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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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农用地分等规程》等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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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农用地分等规程》等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

《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四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于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标准代号如下:

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06-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1007-200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征订联系电话:010-66122989。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三年四月八日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三年一月四日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主要街道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市政府取缔、规范户外小广告专项资金的调控和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奖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各城区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城管执法队伍受市、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户外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贴阵地的设置规划工作。
(五)电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户外小广告的打击活动。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启动奖励机制。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每次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对与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