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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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


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7]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大力发展道路运输业,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运输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运输结构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日益增强。但道路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行业比较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为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全面提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运输效率,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高道路运输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为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提供有力的运输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运输服务品质的更高要求作为出发点,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运输服务。
  ——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道路运输业。打破地区封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坚持“路运并举”的方针,实现公路建设与道路运输的良性互动,促进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干线运输与农村运输发展,实现道路运输质量、效益、速度的和谐统一。
  ——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调整和优化客货运输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坚持全面创新,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道路运输竞争力。
  3.总体目标。
  未来五到十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努力做好“三个服务”,着力提高“五个能力”(提高运输供给能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农村道路运输发展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深化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行业
  4.深化运力结构调整。制定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优惠政策,发展厢式运输、甩挂运输和汽车列车,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标准化的车辆。完善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限制淘汰高耗老旧运输车辆。进一步提高干线客运车辆档次,在农村客运中推广使用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经济适用车辆。对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以及存在超限超载隐患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5.深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引导运输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和特许连锁经营。扶持集约化程度高、网络覆盖面大、组织方式优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创立品牌,提高竞争力。
  6.深化企业经营结构调整。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网等基础设施,以大容量、高中档客车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大力发展城市间直达班车客运,条件成熟的线路,可以探索成立线路公司或其他集约化经营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承包、供应商的转变。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的网络化货运代理企业优先发展。
  7.大力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争取地方各级政府支持,享受与城市公交相同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采取减免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等措施,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采取灵活多样的运输组织形式。鼓励拓展农副产品物流加工、物流配送等业务。
  8.提升机动车维修业发展质量。鼓励发展连锁化、网络化、品牌化等维修经营形式,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先进维修技术。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网点建设,加快建立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推行车辆检查维护(I/M)制度,降低废气排放。全面实施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
  9.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健康发展。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落实驾驶员素质教育大纲,应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培训学时,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信誉管理制度。推行计时制培训和驾驶模拟教学。规范驾驶员培训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10.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建立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动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制度节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里程利用率和实载率。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加大贯彻力度。积极研发并鼓励使用适合交通节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生产中废油、废水循环再利用水平。强化驾驶员节能操作培训,推广节油驾驶经验。
  三、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
  11.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贯彻力度,加快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制订或修订道路运输标准、规范,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启动《道路运输法》的立法准备工作。
  12.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档案,做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配置运输资源和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要依据。
  13.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各地不得设置限制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壁垒和制度规定,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和设置网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异地申请客运班线和参加运输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14.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提高执法力度。
  15.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开放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道路运输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周边国家推进便利化运输。加大对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边境公路、运输场站及口岸管理设施,提升整体通行能力。
  16.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营运驾驶员、危险品运输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从业资格审查和考核管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和计分考核制度。
  1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贯彻安全发展方针,强化安全监管
  18.督促运输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研究建立道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积极推广承运人责任险招投标制度,增强企业抵抗安全风险能力。鼓励运输企业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大中型营运客车上安装GPS终端。积极推进危险货物专业化运输,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推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制度。
  19.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督促等级客运站推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一、二级客运站应当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客运站应当完善必要的检测手段,按要求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安全例行检查。
  20.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加强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大对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和“惩治并举”的原则,严格界定责任,严肃处理责任人。设立安全事故调查专项资金,为安全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
  22、加快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驾驶员和业户数据库,普及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和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各省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省级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尽快实现全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和运政稽查联网。推广使用IC卡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不断完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综合信息查询、公众投诉、求助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GPS公共服务平台。
  23.引导运输企业加快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运输企业应用GPS监控系统、行车记录仪、无线射频技术和条形码技术等,提高运输的自动化程度和动态监控能力。鼓励运输站场使用计算机售票、联网售票、电子显示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鼓励网络售票,加快道路客运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货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运输车辆提供货物配载信息服务。
  六、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运输基础设施条件
  24.加大对道路运输业的资金投入。道路运输为社会提供基础性、普遍性服务,要保证70%以上的客货运附加费用于道路运输发展,并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在资金使用上,重点投放在道路运输站场、农村客运、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上。
  25.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是服务于公众出行和货物集散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继续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全面加快运输站场建设步伐。除从客货运附加费专门划出资金用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外,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民营资本、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站场基础设施。
  26.合理规划运输站场布局。客运站的建设选址要充分考虑方便旅客乘车和换乘的需要,加强与其它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大中城市建设综合枢纽型客运站,实现长短途运输、城市公交及与其它运输方式的“零距离”换乘。原有客运站需要搬迁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和“人便于行”的基本要求,搬迁方案要经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确需搬迁至城郊结合部或城市边缘的一、二级客运站,要做好市区到站点的快速公交衔接,必要的应设置专线。货运站场选址要充分考虑物流组织的需要,注重与公路设施、其它运输方式枢纽和主要货物集散地的衔接,满足大吨位车辆的进出、作业需要。在公路规划、设计、征地和建成后运营管理的各个阶段,要充分考虑运输生产组织的需要,做到公路规划、建设与运输场站规划和建设相协调。
  27.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要推行“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农村客运站的社会公益性突出,应该以政府投资为主。继续以定额补贴形式鼓励地方投资建设三级及以下乡镇客运站和招呼站。
  七、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28.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能力充沛、保障有力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研究建立应急运输补偿机制,设立应急运输专项补偿资金,全面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29.完善应急运输能力保障体系。依托骨干运输企业,建立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机制,在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八、理顺运输管理体制,加强运管队伍建设
  30.加快理顺运输管理体制。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争取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序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各省要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和级别。积极争取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统一定编,实行运管费以省为单位统收统支。在超编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简和分流超编人员。
  31.加强运管队伍建设。加大对运管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运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严格运管人员的准入,对新录用的运管人员,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运管人员,要逐步予以转岗或分流。
  32.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严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严禁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九、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3.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开展道路运输文明站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创建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服务竞赛活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拓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行业文明程度。
  34.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舒适的服务。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和倡导优良作风,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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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54号

2000-03-22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 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 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第八条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请示报告。
第九条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条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三)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四)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六)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对象通谋,故意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案情复杂重大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会同主管税务局有关机构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一条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复查结论认定原税务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案件原处理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可以根据复查结论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原处理单位拒不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可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缴本级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对案件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评价,作出书面鉴定,并报告主管税务局。
复查发现的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及时报请主管税务局查处,主管税务局将查处情况反馈给组织复查的稽查局。
第十四条 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稽查局归档保管,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应当通报,并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2〕2号)和《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政办〔2012〕113号印发)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县(市、区)政府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并牵头做好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领导小组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平顶山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等要求,妥善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监测、案件查处、性质认定、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信息审读、信访接待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对辖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牵头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配合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和处置时限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八)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发生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一)未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事项的;

(十二)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宣传教育、举报登记、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的;

(二)对主(监)管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单位职责,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未按规定积极配合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本行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生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情形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向本级领导小组进行通报,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条 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追究建议书》和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请。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据领导小组的复核建议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或本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追究建议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