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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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总后勤部(财务部):
现将我部制定的《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改革开放以来,会计工作逐步受到重视,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和单位经营管理的正常开展,影响了会计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会计基础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一)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二)要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作以单位自行对照检查整改为主;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当地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互检查,或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的组织工作,包括具体组织形式、检查期限和内容、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确认形式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突出重点,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抓好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顿,力求有所突破,求得成效。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5.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6.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
7.应当建帐的单位依法建帐。
8.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9.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文字规范,设有必要的备查帐簿。
11.没有帐外设帐行为。
12.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
1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
1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三)会计监督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16.没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问题。
17.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关于对认为是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8.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19.建立并执行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制度。
20.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四、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和整改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广泛进行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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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安排我省的建设项目和我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均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和省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要求,择优选定项目区,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建成集中连片、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和高标准粮食生产示范区,完成粮食产能建设任务,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机)、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一编制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省级规划和全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分别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面积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和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和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根据批复后的省级规划,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统一编制实施期为4年的县级千亿斤粮食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4年期实施规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4年期实施规划要统筹协调各类项目区布局,合理配置水利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等项目,明确各渠道资金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任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年度实施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成片区开发、先急后缓”原则确定项目区,每个项目区规模不得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

  第九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田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片区为单元编制,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田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经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结合当年新增粮食产能任务,整合各渠道投资,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使各类项目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一片成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投资分散。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按照资金渠道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各项目区和单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投资预算、建设时限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要整合各渠道用于粮食生产发展的资金,集中投入,为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市、县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专项投资,要强化投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80%。中央补助投资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市、县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适当调减下年度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本级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稽察和审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下简称“四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项目建设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文件、表册、图件、技术资料、账务资料、财产登记等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对项目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验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水利等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是否落实,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和项目建设情况等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等;(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三)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五)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市要做好项目建设总结和信息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粮食增产任务完成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千亿斤粮食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建设单位确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图务院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5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5日 内政法发[200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0月,赤峰市政府为王广颁发了赤峰市房权证字第018D2136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静南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受理后,我办在审查中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2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似乎可以以政府的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据调查,赤峰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是房产管理部门以政府名义颁发。为慎重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以上请示,恳请速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