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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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8〕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省林业厅,四川卧龙、甘肃白水江、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物资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财政资金、部门自筹资金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以及上级和其他部门调拨和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第三条 接收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接收、使用发放、登记核算和档案管理,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接收救灾资金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捐赠款物的单位需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接收单位根据拨付和捐赠资金指定的用途,将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受灾地区并严格按指定用途使用。在捐赠资金物资过于集中的情况下,接受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未指定用途的救灾资金由接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严禁滞留、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用于灾区生产生活。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紧急情况下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发放使用细则。
第七条 接收单位在组织救灾物资接收、采购、保管、运输、发放过程中不得提取管理费用,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安排。
第八条 对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其他非紧急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灾后重建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重建规划的条件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条 接收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隐瞒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及管理使用信息。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按时编制报送救灾资金物资执行情况月报表,全面准确反映月度新增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会计档案、接收、采购和发放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接受监督检查,严禁伪造、变造和毁损救灾资金物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有偿发放及无故滞拨救灾资金物资,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物资用途或擅自变卖救灾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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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会议认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总体上运行平稳,为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制度性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比例,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
  二、适当提高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市人民政府要保证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凡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必须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逐步减轻自负医疗费用过重的人群的负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抓紧从整体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区,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环境。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为确保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的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
七、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林木所有的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十、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十一、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的一个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对于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三、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的规定执行;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但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密切合作,合理规划,帮助军队解决应解决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