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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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决定对各省(区、市)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情况。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抽检情况。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完成情况,监督抽检计划报告上报情况,抽检经费使用情况,各地自行开展监督抽检及监测工作情况。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对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状况。

  二、考核方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查自评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列表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自查自评结果包括:自查自评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标评价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考核汇总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4月对部分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和考核内容另行通知。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5月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管绩效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各地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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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各自的法律及规定,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一、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讲学和考察;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互相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互换教育代表团,以了解对方教育情况,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有关中、高等教育的一般情况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为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各种资料,并支持共同印刷图书。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和协会组织友好访问和比赛,并在运动员、教练员、体育队及体育医生之间开展技术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促进两国创作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共同商定费用问题。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就各自有关领域另行签订计划和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立陶宛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吉利斯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2]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 (豫政文[20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至2010年)》 (以下简称《总体规化》)。
二、洛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著名古都和旅游城市,河南省西部中心城市和交通枢纽。洛阳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洛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设施完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的文明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61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积极开发新区,缓解旧区压力,保护古城风貌。保持组团式的城市布局,主城区在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向陇海铁路以北、跨洛河向西南方向发展。形成以主城区为中心、以陇海铁路和310国道为东西轴、焦枝铁路为南北轴的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1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33平方公里以内。城市建设要特别注意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交通体系。控制好公路和铁路设施建设用地。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防洪等专项规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质灾害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切实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严格做好东西大街、南大街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洛阳市地下文物遗存丰富,要加强探查和保护,并具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办法并严格执行。必须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特别要注意对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的保护,禁止进行任何与规划不符的建设。
七、加强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大气污染,认真做好保护水环境,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工作。要以周王陵森林公园、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区等为重点,提高绿化覆盖率,逐步形成融山、水、城为一体的绿地系统。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洛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洛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洛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洛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