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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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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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5.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7.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8.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9.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3.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附家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3.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4.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5.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三、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附加天天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恒康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恒康天安“多利宝”两全保险
  4.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
  5.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五、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l.关心202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2.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

  六、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广电日生生福年金保险
  2.广电日生生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3.广电日生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4.广电日生天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5.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6.广电日生恒隆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广电日生恒泰终身寿险(分红型)
  8.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9.广电日生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七、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福多多两全保险

  八、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保康联精彩人生两全保险
  2.中保康联超级理财两全保险
  3.中保康联财运来两全保险(万能型)(A)
  4.中保康联团体定期寿险

  九、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年年金喜保险B款(分红型)
  2.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交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2.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十一、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2.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3.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B款)
  5.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6.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8.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9.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10.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11.生命母婴安康附加医疗保险
  12.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13.生命学生平安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4.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15.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16.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7.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18.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太阳花两全保险(分红型)
  2.华泰人寿延龄松年金保险(分红型)
  3.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5.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6.华泰人寿吉年发终身寿险(万能型)
  7.华泰人寿金百合重大疾病保险
  8.华泰人寿康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9.华泰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

  十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泰康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3.泰康附加每日重病监护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4.泰康附加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5.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6.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泰康永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8.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9.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
  10.泰康附加定期寿险
  11.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12.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3.泰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4.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5.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17.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
  18.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19.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十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2.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3.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
  4.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6.优生优育疾病保险
  7.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十五、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小状元两全保险(分红型)
  2.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3.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6.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7.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8.首创安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十六、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心聆一生”终身寿险
  2.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4.信诚“岁月流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6.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7.信诚附加“新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七、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2.长城金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3.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5.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6.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7.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
  3.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4.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5.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

  十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天健团体医疗保险
  2.大地福宁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3.大地附加福安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4.大地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医疗保险

  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2.卓越人生两全保险
  3.附加卓越人生失能重大疾病保险
  4.安心无忧防癌还本疾病保险
  5.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7.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十二、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精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人保寿险温馨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3.人保寿险附加定期寿险
  4.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
  5.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人保寿险保益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意保家利两全保险
  2.中意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
  3.中意附加理财重大疾病保险
  4.中意附加理财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5.中意附加理财女性健康保险
  6.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7.中意附加理财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8.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9.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0.中意团体定期寿险(B款)
  11.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12.中意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3.中意驻外员工团体医疗保险
  14.中意附加全残保障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15.中意附加团体定期寿险(B款)
  16.中意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17.中意附加儿童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18.中意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19.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女性健康保险



  【案情】

  女子沈某在与男子潘某进行完性交易,准备离开时,乘潘某不备,顺手将潘某放在床头柜上的嫖资及一只手表拿走,并将该表藏匿于其租住房的灶台内。后潘某发现手表丢失,疑系沈某所为,便约见沈某,假称该表不值钱,但对自己意义重大,如沈某退还,愿送两千元。沈某坚决否认,于是潘某报案。公安机关将沈某羁押时,该表仍在灶台内,而沈某已收拾好行李欲往他处。在讯问中,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拿走手表的事实及手表的藏匿地点,但不能说出该表的牌号、型号等具体特征,并认为该表仅值六七百元。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分歧】

  本案的分歧不在于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而在于是构成“数额较大”之盗窃还是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之盗窃。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不能让行为人对其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沈某所犯之盗窃罪数额较大;第二种意见认为,手表价值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是否有所认识为转移,即沈某所犯之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

  【评析】

  笔者认为沈某所犯之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在量刑上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减轻制度。理由如下:

  一、事实错误可以界定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事实错误,也就是具体的事实错误与抽象的事实错误,这是刑法理论上关于事实错误之最重要的界定。至于何种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定符合说已成通说,即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上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法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才影响故意的存在。数额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认识错误,不能阻却故意。

  二、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让行为人对没有认识到的财物价值承担刑事责任,是一种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或者说违反责任主义。但主客观统一是相对的,绝对的主客观统一无法实现。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要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如误枪支为一般财物而予以窃取,已超出同一构成要件之范围,对行为人不能以盗窃枪支罪论处;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则不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问题,如误电视机为录像机而予以窃取,虽有认识错误,但不影响定罪,这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

  三、刑法第264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乃是指被损害法益的实际价值,若按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价值来定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则无疑是将量刑的标准由客观变为主观,显然不妥。

  四、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并无疑义。但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又似乎对行为人不甚公平。如在本案中,沈某认为手表仅值六七百元,没想到手表价值竟高达12万余元,由前述分析知,对其按数额较大之盗窃罪论处不妥,然而按数额特别巨大之盗窃罪论处又有违国民的一般法感情。对此,笔者认为,数额认识错误实际上是一个量刑问题,而非犯罪故意问题。沈某以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档法定刑上量刑,但考虑到沈某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