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03-04
国税函[2002]1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难查的偷油机”为题,对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进行公开报道。郑州市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对此事已立案进行查处。现将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查实情况
2001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举报,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在河北仪通加油机厂有关技术人员的参与下,私自改动仪通牌税控加油机的计量脉冲当量和税控主板,偷油、偷税。国家税务总局立即责成河南省国税局和质监局严肃查处。9月6日郑州市国税局、质检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加油站21台加油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21台税控加油机全部被改动,最大加油误差为40%;税控加油机税控主板背面有连线。郑州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加油站加油机实施了查封,21台加油机税控主板和后台管理系统微机的硬盘被拆除。9月11日河南省各大报纸和新闻单位进行了公开报道。10月25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以及仪通加油机厂涉嫌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有2名涉嫌人员在逃)。技术监督部门已责令河北仪通加油机厂停产整顿。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为了进一步证实该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该加油站加油机被拆卸21块税控主板进行测试。检测结果表明,21台加油机的计量CPU块全部被非标准的CPU替换,税控主板背面外接连线。这种改动造成计量脉冲系数误差达70%,即加油误差达40%,同时,加7次油只记录最后1次加油量。2001年5月至9月共少记录165501.15升,按平均单价2.648元计算,少记录销售改入438247.04元。
二、针对此类案件采取的措施
郑州“甲天下”加油站伙同河北仪通加油机厂有关人员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一案,是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一)责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作案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提请省经贸委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二)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作案手段,各地国税局要对本省加油站使用的“仪通”牌税控加油机和已经安装的税控装置及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发现有郑州“甲天下”加油站类似的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三)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精神,在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二○○二年三月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规章解释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十五条。
2. 删除《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七条、第十条、十一条。
3.将《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三十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删除第三十三条。
4. 将《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市
政府令第54号)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六十二条。
5.将《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
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六条。
6. 删除《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市政府令
第78号)。
7. 将《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八条。
8. 删除《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政府令第89号)。
9. 删除《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一条。
10. 删除《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
11. 将《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三十四条。
12. 删除《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99号)第十五条。
13. 将《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二十九条。
14. 删除《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1号)第九条。
15. 删除《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
16. 将《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市政
府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三十条。
17. 删除《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一条。
18. 将《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19. 将《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第五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0. 将《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75号)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危房改造项目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开发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删除第二十七条。
21. 删除《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处罚细则》(市政府令第37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删除第十一条中“撤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识,并”。
22. 删除《银川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市政
府令第56号)第八条中“节水设施不合格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使用自备井的,由节水办封井),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罚。”
删除第十二条。
23. 将《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安置补助费用由统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删除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