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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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退发[2008]20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灌木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种植非常广泛。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不但发挥着重大的生态效益,而且在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退耕还林工程中所营造的灌木林普遍存在着总体质量差、经营粗放、利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低、资金投入少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灌木林应有的作用和成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就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分类经营
  科学规划、分类经营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基础。一是提高认识,加快发展。灌木植株矮小,根系发达,适应性强,容易成活,造林成本相对较低。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灌木林是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提高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主动性。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从本地区的自然状况出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统筹规划,根据治理对象和治理目的,合理布局灌木林重点分布区域,合理布局林种结构,科学规划灌木产业发展。三是分类经营,分区施策。根据生态区位、主导功能的不同划分灌木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措施。公益林要突出其生态功能,实行封禁、封育等保护措施,管严管好,禁止人畜破坏。灌木商品林应突出其商品属性,由市场配置资源,进一步放开搞活。灌木兼用林要在保护和增强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但要限制其采伐时间、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采伐后的灌木林地必须及时更新,加强管护,尽快恢复植被。
  二、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措施。一是要搞好灌木造林作业设计。根据宜林地的自然条件和治理目标,科学选择适宜的灌木树种、造林方式、植被配置模式和初植密度。二是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积极推行多种造林模式,发展森林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三是制定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办法。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促进灌木林的可持续经营。四是强化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的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和明确责任,使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能够及时开展补植补造、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兔害防治等工作,提高灌木林的经营水平。
  三、促进利用,发挥效益
  促进利用、发挥效益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强大动力。一是走“公司+基地+农户”的路子,加快灌木原料林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实现灌木资源增加、生态改善、企业增收、农民致富的多重目标。二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思想,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加强灌木加工产品开发。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灌木加工产品的开发水平,实现灌木林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延长产业链,形成产业群,实现多次增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带动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
  四、强化科技,提升水平
  强化科技、提升水平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灌木的良种选育工作。加快优良乡土树种和强抗逆性树种的培育,加大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穗圃建设,逐步实现灌木造林良种化。二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的基础研究。应加强对不同灌木树种、不同植被配置模式、不同盖度灌木林对地下水资源影响的研究,并根据自然条件和灌木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研究完善灌木培育技术标准体系。三是研制高效、优质的平茬机械。许多灌木树种经营周期短,萌蘖力强,只有通过及时平茬,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提高其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要组织科研、生产部门联合攻关,尽快研制出集割灌、粉碎功能于一体的平茬机械。四是加强灌木林加工利用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对灌木林的生物质能利用、人造板加工、饲料加工以及药物提取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提高灌木林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力。
  五、加大扶持,推动发展
  加大扶持、推动发展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保障。一是将灌木林抚育管理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这样,可从资金投入上推动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的平茬、抚育、病虫鼠兔害防治等经营措施的实施。二是大力扶持灌木林加工利用龙头企业。要树立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理念,通过贴息贷款等方式,对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联结一定数量农户的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扶持。三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利用的金融支持,对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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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为了使离体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
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于部,
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 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纽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
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 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 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设置图书、报刊、电视、棋类等,还可以组织一些身体尚好、爱好文体活动的离休老干部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
第五条 节日活动和规模较大的纪念会、庆祝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要邀请离休老干部参加,并请离休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看戏要请离休老干部坐前排。
第六条 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离体老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
第七条 每年组织离休老干部参观游览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二十天,差旅费每人二百元,实行包干,由原单位报销。不参加游览的,由自己掌握使用,回家探亲也可以。
第八条 要优先解决离体老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的或异地安置的,由原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协商解决;对外省异地来皖安置的,由原单位出钱,接收安置地区有关部门解决“三材”和负责承建。住房标准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对离休老干部住房面积小
、条件差的,由原单位按照这个原则和实际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第九条 要积极解决离休老干部的医疗问题。省、地、市医院要设立干部门诊和干部病房。有条件的县医院,也可以设立干部病床.离休老干部凭干部就诊证到干部门诊看病。各级保健、卫生部门每年负责组织离休老干部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离体老干部在医疗和药物方面
遇到困难,由医药、保健单位负责解决。离休老干部外出治病,由本单位派人护理。离休老干部疗养,应优先照顾。
第十条 各单位要保证离休老干部看病、开会、听报告、学习等用车。离休老干部派不到车时,可临时租用小汽车,费用由原单位实报实销。
各地、市、省直厅局和干休所离休老干部五至十人的,应配小汽车一辆,二十人左右的应配小汽车两辆;每县配车一辆。小汽车指标由省计委明年全部解决。汽油由商业部门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离休老干部凭各级发给的商品供应证,可以定点购买紧缺商品和副食品。商业、供销、粮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供应。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增设供应点,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老干部离体后,应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凡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老干部,每月按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发给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省直机关由厅
局党政领导审批,地方由县以上党政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离体老干部在其配偶调动工作时,可随同调动到其配偶的工作单位进行安置。其配偶去世后,根据本人意愿,也可调动到其子女工作单位进行安置。过去离休老干部安置在街道的,本人要求收回原单位管理的应予收回,如原单位撤销,可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在其配偶或子女的
工作单位。如配偶或子女在行致、事业单位,离体老干部的工资关系一同转去;如配偶或子女在企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老干部的工资关系可以不转。
第十五条 离休老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一日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人福字52号、财事字676号文件执行。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应由离休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临时补助,本单位解决不了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离休老干部(包括未末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健在的,住房不要变动。房租费,按其配偶工资在六十元以下的免收,六十元至一百元的减半。减免的房租费由原单位报销。离休老干部夫妇双亡一年以后,其住房由行管部门收回分配。
第十六条 离休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身边。对其未就业的成年子女(包括逝世老干部的遗属子女),在招工就业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为了安置好离休老干部,县以上各级每年都应拨出一部分专款,解决离休老干部的住房、医疗、交通工具和开展老干部工作的必须经费。这笔经费由省、地、市、县老干部工作机构编造预算,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定后,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单立户头,专款专用。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1981年9月19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文号:[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
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
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
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
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
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
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
批准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
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
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
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
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
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
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