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16:07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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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完善预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

  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同时,要在市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汇总。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抄送同级地方国库部门。

  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

  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部门内部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报表填报责任。同时,要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向本部门牵头汇总机构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相关数据。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数据准确性,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按时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并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对市县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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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合理性的新视角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学理上早已有之,但是“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其本质是城市公物警察权的相对集中”这一论断,到目前为止的资料,尚可以认为本人是第一个指出来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以来,一直是叫好声和质疑声相交织。赞成者多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等诸多方面加以论证。而反对者则从其合法性和效益、效果出发,甚至要叫停相对集中执法。这些观点虽然不能说是三纸无驴,离题万里,起码是没有抓住这一制度的本质合理性。

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给付国家的转型,导致政府越来越倾向于以行政给付手段为人民服务,公物即是其中一种。至少是目前,其中由行政机关提供和管理的公物还占很大一部分,而且地位日益重要。向在我看来,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执法,是其物质基础就是城市中公物(含,但是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相对集中。而这些公物上天然附随的公物警察权,在性质上相同,在执法程序上相近,但由于立法时的不尽科学,分散授予不同机关。在城市中相对集中这些公物警察权,一定程度上正是对这些不科学立法的纠正。

当前城市公物警察权的相对集中存在者几种复杂情形:一是刚才提到立法分配时的分散和不科学;二是一种公物存在多种公物警察权的竞合,甚至其他警察权与公物警察权竞合;三是存在其他行政权与公物警察权的竞合;四是部分城市公物警察权还并没有集中到执法局;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公安机关保留了一部分公物警察权,主要是兜底性的和拘留的情况;第六,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对于公物的特别使用许可制度尚没有成熟研究和建立,这导致很多以“未经许可”或者“擅自”为构成要件的处罚范围极度夸大,导致缺乏可执行性。

也许相对集中制度的设计者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些。但是为什么相对集中执法首先会在城市管理领域得以推行呢?这一问题足以发人深省。要研究公物警察权,尤其是研究城市公物警察权,特别是城管相对集中来的城市公物警察权,必须对实证法进行一定的分析,然后发现,所有法规一一贯之客体,仍然是城市行政公物。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我市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已经顺利实施和完成,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议如下:
  一、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在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围绕“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深入学习和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生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形成崇尚法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氛围,为贯彻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要系统学习和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基本法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法制副校长制度,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开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诚信经营、依法管理和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外来务工人员和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守法从业、依法维权的观念。
  三、坚持开拓创新,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辟专门时段和版面进行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治广州宣传教育周”等主题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课程。
  四、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执行《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的总体计划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在普法经费、人员、教材、设施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把普法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部门要安排相应普法工作经费。各区、县级市要落实市普法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大财政投入。
  五、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