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19:00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 健康全家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卫生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妇联、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动员社会力量在广大妇女中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女性和儿童防治艾滋病的重视程度,落实社区、家庭防治艾滋病措施,密切各级妇联组织与卫生部门和艾滋病性病协调机构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协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的氛围,为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打好基础。
  二、活动主题和内容
  围绕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重点在妇女、儿童以及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中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相互配合,联合开展工作,加大防治艾滋病工作力度,切实推进预防与控制艾滋病规划的实施。此次活动的主题名称为“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三、活动的组织领导
  “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由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领导部署,各地妇联组织、卫生部门协同组织实施,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领导机构的设置,各地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也可以将本次活动与禁毒活动或其它相关工作综合设置。
  预防控制艾滋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遏制我国当前艾滋病蔓延势头的需要,是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具体措施,对提高妇女素质,增强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防治艾滋病能力,全面推动防治艾滋病工作,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这项活动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四、活动的目标任务
  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以城乡家庭为基本单位,以社区为重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妇联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提高女性和家庭成员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意识,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尚未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地区和家庭,主要任务是采取措施,增强防范意识,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降低艾滋病传播蔓延的危险;已造成影响的地区和家庭,要积极配合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在疫情较重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宣传教育、培训和关怀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帮助已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儿童获得治疗和生活帮助,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歧视,减少艾滋病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为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各地要根据活动的主题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提高防范意识,普及预防知识,消除歧视和关怀这一目标,对艾滋病的流行预防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分层安排活动内容。要突出地方特点,有的放矢,开展活动,保障措施到位,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二)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是妇联组织参与国家预防艾滋病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动员组织千家万户投入艾滋病预防工作的载体,只有实现每个家庭远离艾滋病,才能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降低和消除艾滋病对社会、对人类的危害。各地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情况熟、联系千家万户的组织优势,结合禁毒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项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努力为艾滋病预防工作贡献力量。卫生部门是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职能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这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及时提供业务、技术以及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三)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各地要针对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家庭防治艾滋病的新途径、新办法和新经验。要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世界艾滋病日”的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经常性宣传,尤其要重视对女性和其他易感染人群的宣传教育。认真抓好不同地区示范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挖掘社区防范艾滋病的能力,充分发挥家庭对艾滋病防治的重要作用。
  (四)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要求各地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检查、有总结评比,不断创新,不断提高。
  全国妇联、卫生部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开展阶段性总结表彰,以推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
  今年,全国妇联、卫生部将于“12·1”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在四川省绵阳市联合举办“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启动式,请各地积极响应,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这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全国妇联 卫生部
2002年1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5〕1384号
签发人:张万恒
2005-06-27

  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简化价格审批程序,2004年7月,根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定价目录》规定,我们制定了《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试行)》(京发改[2004]1284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市园林局所属中山公园、玉渊潭公园等举办临时展览活动门票价格管理效果良好。现将《市管价格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正式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管价格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市管价格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一、根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定价目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以下简称游览参观点)。
三、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若需调整门票价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临时展览应有观赏价值且投资规模不低于40万元。
四、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一年调整门票价格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实行调整后门票价格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五、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游览参观点根据投资规模、展出水平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
  (一)现行门票价格(即:举办临时展览前政府制定的旺季门票价格,下同)为每人次10元及以上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不作调整。
  (二)现行门票价格为每人次5元及以上、10元以下的,投资金额为4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不作调整;投资金额为80万元及以上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最高为每人次10元。
  (三)现行门票价格为每人次5元以下的,投资金额为4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最高为每人次5元;投资金额为80万元及以上的,举办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最高为每人次10元。
  (四)市政府对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活动另有特殊要求的,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七、按本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期间,年、季、月票的使用按发售时约定执行;享受优惠票价的优惠幅度不变,享受免票的政策不变。
八、游览参观点拟实行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的,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前两个月,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临时展览方案、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投资预算、临时门票价格等。
九、游览参观点应当在举办临时展览半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临时展览的内容和调整后的门票价格等信息。遇有重要节日(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十、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调整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0〕92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从2010年3月份开始,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专项现场检查。总体来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实施对提升各公司意外险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各公司管理层对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视程度,规范意外险市场经营行为起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检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部分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问题尤为突出。
  为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应当向投保人明示保单生效的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各保险公司应当限期清理回收各类已经发放的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单证,防止单证流失在外引发的各类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