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4:23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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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党【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提出了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制定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贯彻中央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以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行业管理,开拓进取,努力推进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为促进工业、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人事教育司,电话:68205894,68205897)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组织建设的重点任务、重要措施和工作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对今后十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学习贯彻中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首要任务。结合我部实际,就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增强干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干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光荣使命。我部组建后,管理范围宽、工作涉及面广,新情况新问题多,对干部能力素质和组织人事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规划纲要》部署上来,统一到部党组决策上来,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建设方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改革方针,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要高度重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抓好贯彻落实。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把锐意改革和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稳妥有序推进工作结合起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以干部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落实到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上来,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造性地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推动工业、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而言,就是要提高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自觉性。三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扩展知识面,扎实掌握履职本领,努力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加快提高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切实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按照我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10项制度性要求,不断加强党性观念、品德养成,加快人员的思想融合和工作融合,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一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三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四要健全和落实班子谈心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加强班子团结、增强领导合力。

  (四)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部党组关于“三转变一加强”(即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业务学习)的要求,把干部作风情况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要强化宗旨观念,加强调查研究,使各级领导班子的决策措施贴近行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二要求真务实,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有回应。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工作实效,不图虚名,不做虚功,说实话、干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三要勤勉敬业,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两化融合,促进工业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夜以继日、超常规地工作,不怕困难、不畏艰险、不怕疲劳、不断进取。四要结合我部组建后工作面扩大、干部不熟悉领域增多的实际,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做好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好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学习,同时注意发挥我部所属高校的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确定培训内容,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大力推动自主选学,切实提高培训实效。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设一支适应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全面把握干部德的重点内容,从干部的党性观念、政治品质、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结合我部的职责特点和干部队伍实际,建立完善德的评价标准。一要注重掌握多途径考察干部德的有效方法,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和群众口碑等方面,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干部的德。二要正确处理德才的辩证关系,防止和克服以才蔽德的现象,既要把好政治关,又要把好才能关。三要贯彻 “一票否决”制,坚持把德放在首位,对大节上有问题的干部,本事再大也不能提拔重用,已经在领导岗位上的要坚决调整下来,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六)扩宽视野选拔干部,广辟途径培养干部,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的配备。按照政治上强、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努力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一要树立统筹观念,综合考虑当前和长远、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配备,不断拓宽视野,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发现干部,要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埋头干事特别是经过多岗位和关键岗位锻炼的干部。二要完善我部干部交流、挂职锻炼政策措施,把干部交流锻炼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三要进一步拓展干部交流渠道,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积极推进机关司局、系统内部干部的轮岗交流,加强与部委、地方政府的联系,积极拓展干部双向交流渠道。

  (七)突出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加强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加强党性修养、砥砺良好品质、锤炼扎实作风、增长工作才干的要求,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一是对于长期在机关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要选派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作生活条件艰苦、矛盾比较多的地方挂职或任职锻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二是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有意识安排到一些关键岗位、艰苦地区、复杂环境,进行重点培养,早压担子,在实践中历练本领,增长才干。三是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优进拙退、动态管理的要求,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掌握一批优秀后备干部,确保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注意掌握选派干部到国境外工作锻炼的渠道,培养和储备具有全球眼光和熟悉国际通行规则的干部。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八)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努力提高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科学性。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干部提名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集中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提名方式、提名程序,明确提名责任。二要在注重参加推荐人员具有广泛性的同时,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方法,增强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三要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结果,把推荐、测评结果与干部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相互对照、综合分析,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统一起来,并严格执行组织程序。

  (九)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工作。一要加强日常考察了解,发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基础性作用,并与任前考察有机结合起来,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全面、深入了解干部的表现情况。二要逐步建立量化考察指标体系,不断量化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三要强化深度考察,加强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对一些重要岗位的干部,要面对面地接触干部,尤其是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增强考察的准确性。

  (十)坚持正确的干部考核导向,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是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一个意见和三个办法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探索建立符合我部实际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整合考核信息,注意综合运用巡视、审计、民意调查等专项考评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三是部机关要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结合起来,发挥考核评价在调动干部积极性创造性的导向作用。四是直属单位要完善考核程序、扩大考核范围,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民主集中制情况、重大决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

  (十一)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一要加大力度,在部机关引入竞争上岗选拔方式,稳步扩大直属单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比例。二要严格执行部党组关于《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和实绩,完善程序和方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要突出岗位特点,完善考试内容和方法,提高考试测评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把考试和考察更好地结合起来,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质量。四要继续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制度,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改进公示方式,严格试用期考核工作。五要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竞争性选拔措施,促进好中选优、优中选优。

  五、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强化干部监督工作

  (十二)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一要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加强对关键岗位干部的重点管理与监督。二要认真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诫勉和函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三要通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年度工作会议及定期巡视等多种渠道,了解干部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四要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的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五要满腔热情爱护干部,把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在艰苦地区、任务繁重岗位上工作的干部的实际困难。
  (十三)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干部任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强化公开监督,认真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近期提拔的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的暂行办法》,把“一报告两评议”的群众满意度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不断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环节充分发扬民主,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和落实。四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用严格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六、坚持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为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不断提高组织人事部门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贯彻中央精神与加强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主动思考和研究带有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培养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学习型组工干部。要围绕部中心工作,根据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实际,提高开拓创新能力,不断解放思想,要敢于面对矛盾和难题,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要认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不断夯实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作勤奋学习、政治坚定的表率,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表率,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的表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表率。要严格执行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树立组工干部良好形象和过硬作风,提高干部工作的公信力,使组织人事部门成为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组织者、实践者、推动者,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提供坚强保障。
  

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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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建管[2004]168号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简称《考核要点》)见附件。水利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制定考核命题。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相关资料。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 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够有效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2年3月8日市政府9届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大方向,遵循“负责任地干事,干负责任的事”的工作原则,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建设政务文化,形成行为规范、决策科学、运转协调、执行顺畅、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做到“行政提速、管理创新、执行彻底、结果问效”,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绩效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等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严格界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班子集体和个人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必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议题,办公部门不得安排上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做出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切实做到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舆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尤其对群众关注的重要领域改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应及时发布真实、详细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知情度。
  第三十一条 拓宽政务公开渠道,通过听证、咨询及邀请市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方便市民了解政务信息。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热线电话、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政务公开载体,及时发布信息、更新内容,保证政府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马上行动”的工作理念,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工作的快节奏、高效率;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或分管副市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推行“三位一体”督办督查机制,通过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市政府副市长作为分管战线工作督办检查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本战线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市政府督查机构作为履行督查职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对市政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监察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行动,进一步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坚持行政效能考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当前有关工作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现场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分管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处理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处理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常务副市长审核,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议题内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
  第五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若需形成会议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或对外公布的,应以会议纪要为准,或征得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确保会议效果。市政府组成人员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参加会议的,须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经市长审定。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要舆情等,要第一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门拟在大庆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副市长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家、省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办国家、省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中需向国家、省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材料,须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需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上听取的事项,须分管副市长把关并向市长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凡受市政府委托,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委员会报告或通报的工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安排。
  第六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庆南新城管委会主任、庆北新城管委会主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市外出,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离市外出,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并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报告。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如手机号码更换,需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六十九条 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接待活动,接待承办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各单位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庆政发〔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