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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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 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6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469760.files/n15469726.wps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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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建设,确保重点工业项目顺利实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植地方税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兰州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重大、重点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植地方财源,促进兰州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兰州市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园区规划等前期项目及入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六条 重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一次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重大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推动区域工业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培植地方财源具有重要作用。
(二) 省、市政府确定设立的涉及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的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环境评价等前期项目;入园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 列入年度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实施,创新项目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
第十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征集。市经委通过兰州日报、兰州工业网等相关媒体公开、广泛征集项目。 
第十二条 受理。各县区经委和相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部门范围内企业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后,按年度项目征集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分别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评审。市经委对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和现场考察后,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审批。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查结果和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提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拨付。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审核批准后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安居工程住宅(以下简称安居房)能力,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安居房,每户只能买一次,一次只允许买一套。安居房优先出售给住宅困难户及危改还迁户。
第三条 我市安居房的出售,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安居房的出售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安居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安居房价格管理
第五条 安居房按成本价格向我市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
第六条 安居房的出售价格管理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安居办制定。

第三章 购房贷款
第七条 购买安居房可申请购房贷款。申请贷款者,原则上应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等收入证明( 个体户应有街道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房屋(含期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和市安居办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受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限制,贷款利率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没有或未按时交纳公积金的居民购买安居房时,不享受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金融部门公布的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安居房出售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运作程序按照市安居办制定的有关我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购房者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有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即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第十三条 购房者在购买安居房时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时,按售价的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在获得房屋全部产权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出售的安居房要实施住房物业管理,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承担安居房物业管理的企业要执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3号)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