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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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中央结算后,自治区所得部分,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下列比例和用途分配使用:
  (一)30%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二)30%作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以下简称勘查专项费),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给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用于列入自治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三)30%作为县(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的征管工作补充经费,5%作为地(市)征收部门的征管工作补充经费,5%由自治区征收部门安排用于调剂地(市)、县(市)征收部门的征管经费;
  (四)征管工作补充经费,主要用于征收部门征管工作活动、宣传经费、征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解决征收部门的交通通讯、办公用房和征管工作人员住房。
  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由自治区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按照量力而行、当年勘查专项费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优先安排自治区重点矿种勘查项目、兼顾一般矿种和外销矿种勘查项目的原则以及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编制,经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的具体编制办法,由自治区征收部门制定。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矿种,由自治区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勘查项目费用应占年度勘查专项费的50%,一般矿种应占30%,用于外销的矿种应占20%。
  自治区重点矿种勘查项目实行全额拨款或补贴部分费用的办法;一般矿种勘查项目实行补贴部分费用的办法;外销矿种勘查项目实行补贴部分费用或借款的办法。补贴部分费用的勘查项目,经费缺口部分,由项目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自行解决。借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
  勘查项目具体拨款、补贴、借款数额,由自治区征收部门提出方案后,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勘查项目费用,由自治区征收部门按照勘查工作进度分期拨付给勘查项目单位。勘查项目单位必须按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报自治区征收部门,并自勘查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决算,经自治区征收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县(市)、地(市)征收部门应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以及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征管工作补充经费预算,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征收部门汇总后,由自治区征收部门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管工作补充经费决算的编制、审批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经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结余的年度预算征管工作补充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或未经批准超预算使用征管工作补充经费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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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
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
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
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 (79)法办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 号 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 1979年12月1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
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 (79)法办字第92号 年3月21日最高人民
项规定的通知 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
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
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 年9月7日最高人民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 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
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
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
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 1980年4月17日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
批“四人帮”斗争中清 (80)法研字第13号 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
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 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
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1981年6月10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81)法研字第1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 代替。
处理问题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2年9月8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 〔1982〕法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号 适用。
期问题的批复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3年2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 (83)法研字第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中止审理的批复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国
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 法(研)复(1985)2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
罪惩处的批复 犯罪的补充规定》,该
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放淫秽录像、影片、电 法(研)复(1985)4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 号 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
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 《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
复 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分子的决定》,该批复
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
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 院、公安部1979年10
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月10日《关于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
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
题的解释,该《联合通
知》已废除,该批复不
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
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 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
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罪活动的通知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
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8年1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 法(研)复〔1988〕1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处理程序的批复 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 1988年5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法(研)发〔1988〕2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 代替。
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
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8年7月6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 法(研)复〔1988〕2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的批复 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 1988年12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2
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 法(研)复〔1988〕7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
的批复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
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 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
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 法(研)复〔1989〕5 月11日最高人民法
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 号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
答》代替。
17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
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年4月12日全国人民
的意见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等法律所代
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程序制度的规定(试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行)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员、转业军人的复员 (79)法办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费、转业费、医疗费能 号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理问题的批复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 (80)民他字第26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问题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司法解
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2年9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 (82)民他字第3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1982年12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试行)第一百九十一 (82)法研字第18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问题的批复 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 (83)法研字第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书的批复 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 (83)法研字第8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 国行政诉讼法》,该批
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4年3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 (84)法民字第5号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 1984年5月1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 (84)民他字第5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法院管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讼收费办法(试行) 年7月12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收费办法》代
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 (84)法民字第10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法院的通知 国行政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 (84)民他第1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4年10月27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 (84)法民字第1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法(研)复(1985)5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9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
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
办法(试行)》中有关问
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 1985年2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 法民复〔1985〕14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管辖问题的批复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 法民复(1985)31号 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 收费办法》代替。
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 法(民)复(1985)3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 收费办法》代替。
问题的批复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 法(民)复(1985)3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费问题的批复 收费办法》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 法(研)复〔1985〕34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何确定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6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30日废止,依据《民
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行)》作出的批复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 1985年10月28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 法(民)复(1985)5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正的批复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 (1985)法民字第24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辖问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 (1983)民他字第12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程序审理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 法(民)复(1985)字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第9号 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批复与
之抵触,不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 1987年7月29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 (1987)民他字第3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 (1987)民他字第20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 1988年1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 法民复(1988)11号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 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 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
批复 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 1988年6月20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 法(研)复〔1988〕2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 法(研)复〔1988〕3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的批复 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 (1989)民他字第36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的函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51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4年9月1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试行)》若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干问题的意见 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
抵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 法(研)复〔1985〕4 月11日中国人民银
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款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 1985年7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法(经)复〔1985〕3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定的批复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国
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 法(经)复〔1985〕4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国经济合同法〉的决
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定》,该批复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1月6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 法(经)发〔1985〕25年4月4日全国人民
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 号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 1985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法(经)复〔1985〕58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否受理的批复 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6年4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 法(经)复〔1986〕1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 1986年5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 法(研)复〔1986〕1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复 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 1987年2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 法(经)复〔1987〕5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和国担保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若干问题的解答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 1987年10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 法(经)复〔1987〕4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执行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7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 法(经)复〔1987〕49月11日中国人民银
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 1988年1月9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法(经)复〔1988〕4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 和国担保法》代替。
责任的批复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8年1月13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 法(研)复〔1988〕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 1988年3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研)复〔1988〕1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 和国担保法》代替。
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8年4月22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 法(经)复〔1988〕2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9年8月8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 法(经)复〔1989〕6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9年8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 法(经)复〔1989〕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9年9月1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 法(经)复〔1989〕8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 见》代替。
执行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主要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突出抓好以下9个方面、38项重点工作:

一、严格监察监管执法,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总局“两报一站”及相关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好做法,积极参加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2.狠抓措施落实。督促各地细化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把国务院《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强化监察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开展“三项监察”,落实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继续推广集中、解剖、示范和异地监察等执法方法,强化对煤矿重大隐患的跟踪执法,提高执法效果。

4.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定期向监管监察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5.健全“打非”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6.突出“打非”重点。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以及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7.强化“打非”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等“四个一律”措施。

三、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治本措施,深化煤矿瓦斯防治

8.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关闭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对其整合或重组。

9.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健全瓦斯防治制度,确保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10.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认真制定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11.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制度,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约束性指标,组织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实现抽、掘、采平衡。

12.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建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和停产整顿制度。

13.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四、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14.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煤矿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继续淘汰落后煤矿和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等,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15.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16.积极推动整合技改。督促指导各地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精神,严格技改审批手续,按程序、按标准组织实施技改工程,从源头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7.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互检活动,未达标矿井要停产整顿,已达标矿井要巩固提高,实现岗位、专业和企业动态达标。

18.认真抓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大班组安全建设新典型、新经验的推广力度,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划,完善班组安全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19.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一批煤矿安全培训教育示范基地,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20.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指导推动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控制开发强度,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1.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推动省市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驻地中央企业煤矿的日常监管;落实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组织交流分析,提升安全监管水平;适时组织督导调研,检查指导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2.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神华集团安全生产经验,加大对神华宁煤班组建设、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治理、广西百色小煤矿机械化等典型经验,以及山西、河南、河北和内蒙古等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经验的推广力度,引导推动全系统学习先进经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六、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23.健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在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率先建立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4.开展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灾害防治计划和防范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抓好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并开展专项督查,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价,确保整治到位。

25.大力推行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行《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体系,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6.强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牢固树立“瓦斯超限是事故,粉尘超标也是事故”新理念,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煤矿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着力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7.继续深入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健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标准,组织开展规范宣讲和技术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完成建设完善任务。

28.深入开展煤矿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好国家“十二五”规划科技支撑项目“深部及中小煤矿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广广西右江矿务局等企业采用雷达探水设备加强水害防治的成功做法,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9.加快示范矿井建设。建设煤矿瓦斯、水害和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示范矿井,探索不同地质条件下煤与瓦斯共采模式,发挥区域示范引导作用。

30.加快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充分发挥政策导向扶持和典型经验示范带动作用,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推动各地落实发展规划,力争年底前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

八、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1.继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研究制(修)订《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煤层气开采安全规程》等规章标准,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适时启动《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

32.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继续研究制定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措施,出台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推动地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费用。

33.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督导调研,尤其对部门间协调等环节进行重点调研督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

34.持续加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力度。对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告事故查处结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35.严肃煤矿事故查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九、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效能

36.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在全系统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和研究风气,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履职能力。

37.提高监察监管效能。强化监察执法与监督指导,坚持监察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技术服务相结合、与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3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更好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