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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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旅办发【2010】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水平,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高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节能减排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旅游全行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的高度,从切实履行行业职责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旅游业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行业。据测算,全国1.4万家星级饭店全年用电174亿度,全年用水9.2亿吨。五星级饭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60.87 千克标准煤,四星级饭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47.29千克标准煤,三星级饭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40.36千克标准煤。A级景区游客每人次用电量为1.42度,游客每人次用水量为0.17立方。旅游行业节能减排潜力很大。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密切结合起来。在前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结合当地实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争取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协调推进。
  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努力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用好、用足现有节能减排政策,努力为旅游企业争取政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二)明确重点,循序渐进。
  明确星级饭店、A 级景区为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领域。旅游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可从基础管理环节入手,逐渐开展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要优先改造运行中能源使用效率低,使用量大的设备,再逐渐深入至其他环节。
  (三)指标考核,鼓励先进。
  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旅游企业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对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和鼓励,推广先进经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引导,完善配套鼓励政策。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减排设备,特别是向旅游企业推广使用列入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设施设备。
  要协调环保部门,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的“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已并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星级饭店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旅游发展基金要优先支持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减排旅游项目。国家旅游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选取若干星级饭店和A 级景区,作为节能减排示范单位,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二)树立典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争取为节能服务公司和旅游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搭建合作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要选取有条件的星级饭店、A级景区作典型示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减排设备的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努力通过市场化的渠道解决星级饭店、A级景区节能减排的资金问题。
  (三)收集信息,建立完善考核体系。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调研,充分收集旅游企业能耗数据,配合国家旅游局制订实施行业标准《星级饭店节能减排指引》、《A级景区节能减排指引》。以2009年能耗水平为基准,按照2012年前减少10%,2015年前减少20%的总体目标,逐年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该项工作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实施,国家旅游局督导。
  (四)加强领导,组织全员积极参与。
  为加强对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旅游局已成立旅游行业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成立节能减排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分级负责制,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全年绩效考评体系。要向旅游企业积极推行《饭店节能减排100条》(见附件一)、《A级景区节能减排30条》(见附件二)(景区的室内部分参照《饭店节能减排100条》),使其成为旅游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指南。要组织旅游企业全员开展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运动,充分挖掘潜力,人人为节电、节水、节能、减排献计献策,贡献力量,积极营造全员参与节能减排的氛围。该项工作由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企业实施。
  (五)加强宣传,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增强游客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星级饭店要争取住店宾客对饭店节能、节水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低碳”消费行为,可对自愿减少布草洗涤和客用品消耗的宾客进行奖励。A级景区要在主要游客集散点设立有关节能环保提示和倡议,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
  (六)创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将旅游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与星级饭店、A级景区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根据地区实际,将节能减排指标作为星级饭店、A 级景区年度复核的考核依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新建饭店和景区引入节能减排准入制度,对于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不能评定为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协同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对旅游企业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等问题。要开展针对旅游企业的空调温度和建筑物景观过度照明的重点检查。今年3季度,国家旅游局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
  旅游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资源意识、效率意识,在巩固前阶段节能减排工作成果的同时,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深入广泛发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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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目录见附件一)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图形见附件二),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在可视广告(如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等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
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音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四、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通报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文件在辖区范围内暂停其广告发布。上述保健食品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检合格,方可继续发布广告。

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
3、调节血糖
4、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清咽润喉
9、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座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3、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附件二:保健食品标志(颜色为天蓝色)
(略)



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