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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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5.红线范围水塘均按每亩1.6万元造塘补助费(造塘补助费可视同为水塘建设工程费)标准编制。
  (二)拆迁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腾地奖、搬家费、过渡费、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购房补助、房屋装修补助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制。
  2.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层按砖混结构的面积计提系数进入概算。
  3.购房补助先按自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安置各占50%的比例补助标准编制概算,再根据项目安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4.非住宅房屋按相关文件标准单项编制。
  (三)其他费用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4.5元/m2,房屋按75元/m2;100-500亩土地按3.5元/m2,房屋按60元/m2;500亩以上土地按3元/m2,房屋按55元/m2的标准确定;单宗项目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取。
  2.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3.6元/m2,房屋按60元/m2;100-500亩土地按3元/m2,房屋按50元/m2;500亩以上土地按2.5元/m2,房屋按45元/m2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一般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评审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株洲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到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十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株洲市财政局拨付的征拆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征拆资金支付和发放。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90%拨付给项目区,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临时工工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等;10%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资金概算、评审以及工作协调等。各区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征地工作经费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费用。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不可预见费由各区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8号)、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株洲市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文件)标准,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后上交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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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9]166号文批准,现对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9年修订)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T日为申购日)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可作为不同账户参与申购。

3.申购限制

对每只新股发行,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以及询价对象报送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信息对配售对象的违规申购作无效处理。

4.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证券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 同一证券的申购,根据交易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顺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5.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一般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日(T日)当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及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3.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4.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5.中签处理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2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时间

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2.申购价格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3.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4.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5.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或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又参与相同证券网上新股申购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推动我国人寿保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经我行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双方于1997年4月22日正式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建设银行通过代理寿险业务,有利于建立稳
定的存款来源,有利于在全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推动全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为使这一新业务在我行尽快开展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具体的保险代理协议。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同其他寿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分支机构,要在协议终止后,再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二、各行要在当地人寿保险分支机构的协助下,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兼业代理登记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搞好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为切实搞好保险代理业务,各行要加强管理,搞好业务的衔接和行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委代(或中介)部门作为全行代理保险的牵头机构,要做好各项日常性管理工作,加强与寿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妥善处理代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行要加强保险方面的宣传及规章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保险代理业务健康、规范化的发展。

附件:保险代理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理乙方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
二、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甲方同意其分支机构只为乙方分支机构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不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甲、乙双方分支机构根据本协议,签订具体保险代理协议。
2.乙方与甲方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的分支机构必须在甲方开立存款帐户。
3.乙方有义务负责甲方代办人员的基本业务培训,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单证,重要凭证由乙方统一印制。
4.甲方定期向乙方各分支机构提供帐户资金变动情况及有关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划拨资金。
5.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三、保险代理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代理的人寿保险业务相应的险种条款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乙方的分支机构需为甲方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许可证》,甲方的代理机构需符合兼业代理人的有关规定。
五、协议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始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设银行(签章)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章)



19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