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8:31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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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贯彻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6〕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劳动力市场中,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求职信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的职业介绍活动,均属经纪行为,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的调整。
二、凡进行经纪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从业人员应按《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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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执法地位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执法地位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石首市矿产资源管理站5月26日《关于执法地位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机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所称的“征收机关”即指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二、如果采矿权人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应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三、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愈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将上述答复意见转送石首市矿产资源管理站。



1994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