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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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生产、经营及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工会。
第五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非依上款规定,不得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行政领导人员兼任。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前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行政方面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以从女职工中选任。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十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职工所在的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查证属实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在收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工会。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的同时报告工会。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职工实行有限期放假的,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以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名单与理由提前三十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事先和职工协商,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推荐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参加仲裁庭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的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以设立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或者下级工会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有工会参加。
第十八条 工会发现生产过程中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经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无效,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或者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或者减发职工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会报告。有尘毒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将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向当地工会报告。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职工技术协会,普及科技知识,推动科技进步;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提
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工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失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帮助失业职工再谋职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的推荐、评选工作,并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研究起草劳动法规、规章或者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并适时通报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工作机构,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必要时可以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
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可以两会合一,行使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权力,并遵守其有关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支持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有不低于董事人数五分之一和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职工选举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单位制订、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必须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同意。
基层工会不脱产委员或者经单位同意的职工参加工会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因此受影响。
除参加全国、地方或者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外,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和不脱产委员因做工会工作,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年内可以合并使用,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单位照发。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经费。
逾期欠交或者拒绝拨交工会经费,经两次催交无效的,上一级工会可以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后未建工会的,应当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和千分之五的补偿金。不缴纳的,上一级工会可以通过银行划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
各级工会机关办公、宿舍及其开展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疗养、休养等活动,所需的房屋、场地及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害,限期返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级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科技贸易活动。工会兴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工会统一管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所需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第三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及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玩忽职守,给国家、有关单位、工会或者职工造成损失的,由工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进行限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
(三)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侵犯其职权的;
(四)擅自调动、处分工会主席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阻挠工会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
(六)贪污、挪用工会财产、经费的;
(七)其他违反工会法及本办法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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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四节买受人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佣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
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
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
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
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
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
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
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
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
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
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
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
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
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
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
。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
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
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
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
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
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
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
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
受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
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
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
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
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
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
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
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
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
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
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
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
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
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
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
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
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
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
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
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
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
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
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
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
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
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
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
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
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
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
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
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
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
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
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
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
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
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
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
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
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
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
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
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
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
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
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
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
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
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
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
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
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
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
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
;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
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209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中成药制剂173个(甲类非处方药128个,乙类非处方药45个),化学药品制剂36个(甲类处方药19个,乙类非处方药17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七宝美髯丸     每45丸重6克                   甲
2  七宝美髯胶囊    每粒装0.32克                  甲
3  二至益元酒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乙
4  人参卫生丸     小蜜丸每10丸重1.5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5  人参口服液     每瓶装(1)10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     乙
6  人参袋泡茶     每袋装2.2克                   乙
7  人参蜂王浆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8  十全大补丸     每10丸重0.6克                  乙
9  十全大补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乙
10  三黄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五味子片      每片重0.35克                  乙
12  双参安神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3  伤风净喷雾剂    每瓶装(1)5毫升(2)10毫升(3)15毫升      甲
14  全鹿片       基片重0.35克                  甲
15  华容口服液     每支装20毫升                   甲
16  西洋参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17  西洋参颗粒     每袋装4克                    乙
18  抗衰灵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9  灵芪加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20  芙朴感冒颗粒    每袋装15克;每块重15克;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   乙
             药材量15.5克)
21  阿归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22  阿胶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23  阿胶养血膏     每瓶装125克                   乙
24  京制牛黄解毒丸   每丸重3克                    甲
25  刺五加颗粒     每袋装8克                    甲
26  参杞全鹿丸     每40丸重3克                   甲
27  参杞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400毫升          甲
28  参芪阿胶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9  参芪益气酒     每瓶装500毫升                  甲
30  参芪鹿茸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1  参芪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2  参茸加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3  参茸补血酒     每瓶装500毫升                  甲
34  参茸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5  参鹿健肺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36  参鹿膏       每块重5克                    甲
37  明目滋肾片     基片重0.3克                   乙
38  枣参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100毫升     乙
             (4)250毫升
39  养血补肾丸     每6丸重1克                    甲
40  复方虫草口服液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41  复方扶芳藤胶囊   每粒装0.37克                  甲
42  复方阿胶补血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43  复方板蓝根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44  复方板蓝根颗粒   每袋装3克                    乙
45  首乌片       薄膜衣片每片重0.37克              甲
46  健身长春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47  振源口服液     每支装(1)10毫升(2)20毫升           乙
48  海龙胶口服液    每支装20毫升                   甲
49  益元黄精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50  益气养血补酒    每瓶装(1)135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甲
51  益肾生发丸     每10丸重1.6克                  乙
52  益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53  清凉油(白色)   每盒装(1)3.5克(2)4.5克(3)10克      乙
             (4)18.4克(5)19克
54  绿梅止泻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55  野菊花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56  鹿茸洋参片     每片重0.5克                   甲
57  黄连上清丸     每10丸重0.3克                  甲
58  黄连上清丸     每10丸重0.6克                  甲
59  黄连上清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60  黄连上清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61  黄连双清丸     每10丸重0.35克                 甲
62  黄精养阴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          甲
63  棕色清凉油     每盒装(1)3.5克(2)4.5克(3)10克      乙
             (4)18.4克(5)19克
64  熟三七丸      每10丸重0.8克                  甲
65  熟三七散      每瓶装(1)3克(2)10克(3)40克         甲

二、外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复方紫草气雾剂   每瓶装(1)30毫升(2)50毫升(3)120毫升     乙
2  香荷止痒软膏    每瓶装(1)4克(2)10克             乙
3  烧烫宁喷雾剂    每瓶装(1)20毫升(2)50毫升  (3)100毫升   乙
4  痔炎消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5  榆槐片       每片重0.45克                  乙
6  熊胆栓       每粒重1.2克                   乙

三、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八味痛经片     薄膜衣每片重0.31克               甲
2  八珍益母丸     每10丸重2克                   甲
3  八珍鹿胎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4  十一味黄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5  乌鸡白凤丸     每10丸重1克                   甲
6  乌鸡养血糖浆    每瓶装(1)20毫升(2)60毫升(3)120毫升     甲
7  五加更年片     薄膜衣每片重0.33克               甲
8  四物膏       每瓶装(1)125克(2)250克(3)400克       甲
9  归芍调经片     基片重(1)0.22克(2)0.44克          甲
10  白柏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妇炎清洗剂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乙
12  妇洁搽剂      每支装20毫升                   甲
13  妇科调经颗粒    每袋装14克                    乙
14  妇康宝煎膏     每瓶装250克                   甲
15  利夫康洗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6  更辰胶囊      每粒装0.2克                   甲
17  花红胶囊      每粒装0.28克                  甲
18  鸡血藤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9  复方三七补血片   薄膜衣每片重0.27克               甲
20  复方乌鸡丸     水蜜丸每10丸重0.45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1  复方黄松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2)150毫升(3)250毫升    甲
22  复方黄松湿巾    每片含药液12克                  甲
23  益母草颗粒     每袋装2克                    乙
24  调经祛斑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5  黄枣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26  痛经宁颗粒     每袋装12克;每袋装5克(无蔗糖)         甲
27  舒尔经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8  舒更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儿咳糖浆      每瓶装10毫升                   甲
2  小儿化滞健脾丸   每10丸重2克                   甲
3  小儿牛黄清肺散   每袋装1克                    甲
4  小儿利湿止泻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5  小儿启脾片     基片重0.3克                   甲
6  小儿扶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7  小儿麦枣片     每片重0.45克                  甲
8  小儿柴芩清解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9  小儿清凉止痒酊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          甲
10  小儿渗湿止泻散   每袋装2.5克                   甲
11  小儿喜食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2  小儿感冒片     基片重0.18克                  甲
13  小儿感冒退热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14  厌食康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15  参术儿康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16  和胃疗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7  肥儿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8  食积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9  健脾止泻宁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0  健脾消疳丸     每丸重4克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口炎清颗粒(无蔗  每袋装3克                    甲
   糖)
2  口炎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3  口洁含漱液     每瓶装20毫升                   乙
4  口洁喷雾剂     每瓶装20毫升                   乙
5  双山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6  四季青片      薄膜衣每片重0.62克               乙
7  甘桔冰梅片     基片重0.2克                   甲
8  余麦口咽合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9  芩黄喉症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0  拨云退翳丸     每10丸重1克                   甲
11  复方牙痛宁搽剂   每瓶装(1)5毫升(2)10毫升(3)20毫升      甲
12  复方决明片     基片重0.25克                  甲
13  银菊清咽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14  景天虫草含片    每片重0.8克                   乙
15  蒲公英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16  蓝蒲解毒片     每片重0.4克                   乙
17  蜂胶口腔膜     每片1厘米×1.3厘米               甲
18  熊胆眼药水     每支装(1)5毫升(2)10毫升           甲
19  藿胆滴丸      每丸重50毫克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十味活血丸     每10丸重1克                   甲
2  丹芎跌打膏     每支装(1)10克(2)20克             甲
3  正伤消痛膏     7.6厘米×11厘米                 甲
4  龙血竭含片     每片重0.38克                  甲
5  龙血竭胶囊(肠溶) 每粒装0.4克                   甲
6  龙血竭散      每袋装1.2克                   甲
7  伤痛跌打丸     每10丸重1.5克                  甲
8  乳香风湿气雾剂   每瓶装60克                    乙
9  肾骨胶囊      每粒含钙(Ca)0.1克               甲
10  复方三七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1  活血风寒膏     每张净重15克                   甲
12  活血跌打丸     每5丸重1克                    甲
13  珍牡肾骨胶囊    每粒装0.63克                  乙
14  络通酊       每瓶装(1)15毫升(2)25毫升          甲
15  骨松康合剂     每瓶装(1)30毫升(2)90毫升(3)500毫升     甲
16  骨愈灵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7  根痛平片      薄膜衣每片重(1)0.3克(小片)         甲
             (2)0.5克(大片)
18  消肿镇痛膏     每片(1)7厘米×10厘米(2)8厘米×12厘米     乙
             (3)16厘米×12厘米
19  益肾健骨片     薄膜衣每片重0.3克                甲
20  强腰壮骨膏     每片(1)7厘米×10厘米(2)8厘米×12厘米     甲
             (3)12厘米×16厘米
21  麝香祛风湿油    每瓶装(1)8毫升(2)12毫升           甲

七、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足光散       每袋装(1)20克(2)40克             甲
2  参皇软膏      每支装(1)30克(2)36克             乙
3  肤康搽剂      每瓶装(1)25毫升(2)50毫升           乙
4  复方蛇脂软膏    每支装(1)10克(2)20克             乙
5  洁身洗液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乙
6  润伊容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  润伊容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8  热痱搽剂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乙
9  清凉止痒搽剂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          甲
10  景天祛斑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11  紫松皮炎膏     每片5厘米×7厘米                 甲
12  紫椒癣酊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甲
13  新肤螨软膏     每瓶装(1)20克(每1克含甲硝唑30毫克)      甲
             (2)30克(每1克含甲硝唑30毫克)
14  薄荷止痒酊     每瓶装30毫升                   甲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化学药品部分)
一、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氨金黄敏颗粒    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   甲
             克、人工牛黄10毫克、盐酸金刚烷胺50毫克
2  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00毫克、盐酸金刚烷胺40毫克、 甲
             咖啡因6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8毫克、人工牛黄4
             毫克
3  愈创甘油醚糖浆   1毫升:20毫克                  甲

二、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复方阿司匹林双层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230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  乙
              咖啡因30毫克、枸橼酸2.3毫克、柠檬黄0.035
              毫克、硫胺0.15毫克、二甲基硅油1毫克
2  双氯芬酸钾凝胶    20g:0.21g  乙
3  五维甘草那敏胶囊   每粒含马来酸氯苯那敏5毫克、维生素B65毫克、维生 甲
              素B25毫克、烟酰胺10毫克、泛酸钙20毫克、生物素
              0.25毫克、甘草皂苷12.5毫克
4             小儿贝诺酯维B1咀嚼片  每片含贝诺酯200毫克、 甲
              维生素B12毫克
5  乙酰天麻素片     50mg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铋镁豆蔻片      每片含碱式碳酸铋155毫克、碳酸镁206毫克、颠茄  甲
              流浸膏6毫克、大黄粉12毫克、复方豆蔻酊0.1毫升
2  复方碱式硝酸铋片   每片含碱式硝酸铋350毫克、碱式碳酸镁400毫克、碳 甲
              酸氢钠200毫克、大黄粉25毫克
3  复方铝酸铋片     每片含铝酸铋200毫克、甘草浸膏300毫克、重质碳酸 甲
              镁200毫克、碳酸氢钠100毫克、弗朗鼠李皮25毫克、
              茴香10毫克
4  复方胃膜素片     每片含胃膜素560毫克、海螵蛸(漂)细粉96毫克、 甲
              莨菪流浸膏0.032毫升
5  甘油灌肠剂      (1)60毫升;(2)110毫升           乙
6  鼠李铋镁片      每片含碱式硝酸铋300毫克、碳酸氢钠200毫克、碳酸 甲
              镁400毫克、弗朗鼠李皮25毫克
7  维U颠茄铝镁片Ⅱ    每片含维生素U50毫克、颠茄流浸膏2.6毫克、氢氧 甲
              化铝123毫克、三硅酸镁53毫克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呋麻滴鼻液      每100毫升含盐酸麻黄碱10克、呋喃西林200毫克、  甲
              氯化钠9克
2  复方硫酸软骨素滴眼液 每毫升含硫酸软骨素5mg,氨基乙磺酸1mg      乙

五、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苯甲酸苄酯搽剂    每1000毫升含苯甲酸苄酯250克          乙
2  薄荷麝香草酚搽剂   每1000毫升含薄荷脑15克、樟脑5克、苯酚10克、麝 乙
              香草酚10克
3  复方水杨酸苯甲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30克、苯甲酸60克、甘油适量、 甲
              月桂氮卓酮适量、薄荷脑适量
4  复方水杨酸樟碘溶液Ⅱ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60克、苯甲酸120克、樟脑75克、甲
              碘酊60毫升、甘油10克、薄荷油10毫升
5  复方五倍子水杨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五倍子提取物50克、苯甲酸30克、薄荷 甲
              油15毫升、甘油100毫升、水杨酸40克、β-萘酚15克、
              苯酚11毫升、70%乙醇适量
6  复方氧化锌软膏    每1000克含氧化锌200克、苯酚20克、樟脑54克、水 乙
              杨酸甲酯10克
7  水杨酸苯甲酸松油搽剂 每1000毫升含松馏油300毫升、苯甲酸60克、水杨酸 甲
              44克

六、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克霉唑阴道片     (1)100毫克;(2)150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二维钙赖氨酸片    每片含盐酸赖氨酸50mg,磷酸氢钙150mg;维生素D2  乙
              0.05mg,维生素B10.05mg
2  复方牛磺酸胶囊    每粒含牛磺酸165毫克、维生素B1(硝酸盐)1.65毫 乙
              克、维生素B2(磷酸酯)0.85毫克、维生素B60.85毫
              克、烟酰酸镁3.35毫克
3  复方维生素B2片    每片含维生素B22毫克、烟酸20毫克        乙
4  复合氨基酸胶囊    每粒含L-亮氨酸18.3mg,L-异亮氨酸5.9mg,L-赖 乙
              氨酸盐酸盐25mg,L-苯丙氨酸5mg,L-苏氨酸4.2mg,
              L-缬氨酸6.7mg,L-色氨酸5mg,DL-蛋氨酸18.4mg,
              5-羟基邻氨苯甲酸盐酸盐0.2mg,维生素A2000IU,
              维生素D2200IU,维生素B1硝酸盐5mg,维生素B23mg,
              烟酰胺20mg,维生素B120.001mg,维生素B62.5mg,
              叶酸0.2mg,泛酸钙5mg,维生素C20mg,维生素E1mg
5  富马酸亚铁颗粒    (1)1g:0.1g(2)2g:0.2g            甲
6  牡蛎碳酸钙胶囊    按Ca计(1)50毫克、(2)100毫克、(3)150毫克、乙
              (4)250毫克
7  牡蛎碳酸钙咀嚼片   按Ca计(1)25毫克、(2)50毫克、(3)100毫克、 乙
              (4)125毫克、(5)150毫克
8  牡蛎碳酸钙颗粒    5克:50毫克(按Ca计)             乙
9  牡蛎碳酸钙泡腾片   100毫克(按Ca计)                乙
10  牡蛎碳酸钙片     按Ca计(1)25毫克、(2)50毫克、(3)75毫克  乙
11  葡萄糖酸钙维D2散   每1000克含葡萄糖酸钙150克、葡萄糖150克、维生素 乙
              D27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