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产业技术发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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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产业技术发展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产业技术发展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政府11届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本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已建、在建或新建的产业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动态,制订和适时修订《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产业技术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淘汰四类。其中属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列入《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其他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为允许类技术,不列入《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项目列为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优先投资的范围。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属于鼓励类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
第七条 鼓励企业依据《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鼓励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第八条 采用限制类技术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兴建,确有必要兴建时,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从严控制。
第九条 采用淘汰类技术的项目一律不得兴建。对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应当限期完成技术改造,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予以关停。
第十条 市计划、科技、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获得政府资助或享受本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
2000年3月

目 录
鼓励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林业工程
(四)水利工程
二、工业
(一)现代机械制造
(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三)生物工程
(四)医药
(五)轻工与纺织
(六)原材料
三、建筑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筑材料
四、交通运输
(一)公路运输
(二)水上运输
(三)公路交通
(四)城市交通
五、环境保护
(一)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污染防治
(三)环境监测
(四)自然生态保护、园林绿化
六、能源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二)清洁能源与环保
(三)节能
七、电子信息
(一)现代通信
(二)计算机及网络
(三)软件
(四)广播、电视与音像
(五)微电子
(六)电子信息服务
八、金融
(一)金融信息系统
(二)金融电子化机具
九、商业
(一)商业电子化
(二)商办工业
十、重点引进技术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技术
(三)金融保险
(四)交通通信
(五)商品流通
(六)建筑与房地产
限制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二、工业
三、建筑
四、交通运输
五、环境保护
六、能源
七、电子信息
八、金融
九、商业
淘汰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二、工业
三、建筑
四、城市交通
五、环境保护
六、能源
七、电子信息
八、商业

鼓励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1.作物、畜禽和水产新品种选育技术;
2.提高先进的农产品质量效益的种植、养殖、管理综合配套技术;
3.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包装技术;
4.经济实用的农业保护性生产技术;
5.新型生物农药的研制和工厂化生产技术;
6.先进的捕捞技术;
7.转基因农产品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应用;
8.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技术。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
1.区域农业综合开发技术;
2.农业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及管理技术;
3.作物、畜禽、水产虫害、疫病防治技术;
4.以沼气为中心的能源环境工程技术;
5.生态农业及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三)林业工程。
1.生态林业建设技术;
2.森林灾害防治及监测技术;
3.优质用材培育及持续经营技术;
4.新型树木品种的引进、培育与推广;
5.木材、竹材深加工利用技术。
(四)水利工程。
1.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技术;
2.城市防洪排涝、城乡供水技术;
3.水土保持、水政管理技术;
4.自动翻板闸门的改进和推广应用技术;
5.大型水利工程自动安全监控和信息传输处理技术;
6.复式海堤或堤围表面衬砌技术;
7.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技术;
8.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
9.堤坝白蚁防治新技术;
10.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技术。
二、工业
(一)现代机械制造。
1.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技术;
2.柔性制造技术;
3.数控与数显技术;
4.工业生产控制技术;
5.工业自动化技术;
6.高精度加工技术;
7.精密成型加工技术;
8.精密压铸技术及精密热塑性成型技术;
9.超塑性合金制备及复杂零部件成型技术;
10.伺服电机制造技术;
11.新型电力电子装置技术;
12.新型液压气动密封技术;
13.电子式低压电器技术;
14.新型压缩机制造技术;
15.智能化的电器和电力设备制造技术;
16.模糊控制、智能和节能家电生产技术;
17.先进模具选材、设计、制造成套技术;
18.树脂砂铸造技术;
19.真空热处理技术;
20.自动扶梯及高速电梯制造及控制技术;
21.高性能光学仪器制造技术;
22.新型电子测量、计量仪器制造技术;
23.液压及气动元件技术。
(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1.汽车。
(1)整车及关键总成的设计制造技术;
(2)零部件设计、制造关键技术;
(3)轿车新型发动机设计制造技术;
(4)客车专用底盘设计制造技术;
(5)客车车身模具和夹具设计制造技术;
(6)车身附件设计制造技术;
(7)防抱制动系统(ABS)等汽车安全性电子控制技术;
(8)新能源或环保型(电动、液化石油气等)汽车制造技术。
2.摩托车。
(1)用CAD/CAM开发新车型技术;
(2)摩托车新型发动机设计制造技术;
(3)零部件设计、制造关键技术;
(4)整车及关键总成设计制造技术。
3.船舶。
(1)大吨位船舶设计制造技术;
(2)高速客船设计制造技术;
(3)先进造船工艺技术;
(4)壳、舾、涂一体化区域性造船技术;
(5)模块化造船区域综合设计技术;
(6)新型港口机械设计制造技术。
(三)生物工程。
1.基因工程技术;
2.细胞工程技术;
3.酶工程技术;
4.发酵工程技术;
5.生化工程技术;
6.蛋白质工程技术;
7.生物转化技术;
8.生物传感分析技术;
9.糖类工程技术;
10.生物分离技术;
11.菌种分离鉴定及保存育种技术。
(四)医药。
1.中药。
(1)中成药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
(2)中成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与新技术;
(3)超临界CO2萃取技术在中成药生产中的应用;
(4)生物技术在中成药生产开发中的应用;
(5)中药新剂型。
2.制剂。
(1)新型制剂的制造技术;
(2)控释、缓释制剂技术;
(3)薄膜包衣技术;
(4)脂肪乳剂生产关键技术;
(5)吸入剂生产关键技术;
(6)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应用技术;
(7)微波干燥技术。
3.化学原料药。
(1)化学原料药的新品种及其新技术;
(2)半合成青霉素生产缩合技术;
(3)头孢菌素合成关键技术;
(4)重要医药产品结晶生产技术;
(5)新型诊断试剂。
4.生物制药。
(1)海洋药物及海洋生物制品技术;
(2)现代生物化学制药技术;
(3)医用生物材料技术。
5.新型医疗器械。
(1)新型医用诊断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2)新型医用治疗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3)医用电子监护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4)医用分析仪器制造技术。
(五)轻工与纺织。
1.纺织。
(1)细旦、超细旦聚丙烯长纤维生产技术;
(2)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技术;
(3)特种天然纤维加工技术;
(4)1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
(5)3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技术;
(6)多功能染整技术;
(7)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技术;
(8)高仿真化纤面料生产技术;
(9)高档针织服装生产技术;
(10)纺粘法非织造布技术;
(11)差别化、功能性合纤及混纺、交织产品开发技术;
(12)汽车配套化纤材料及生产制造技术。
2.食品。
(1)挤压技术;
(2)生物技术;
(3)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技术;
(4)超临界抽提技术;
(5)食品添加剂技术;
(6)无菌加工及包装技术;
(7)婴儿、儿童营养食品,老人保健食品技术;
(8)绿色食品技术;
(9)功能食品技术;
(10)冷杀菌技术;
(11)酶工程及发酵工程应用技术;
(12)食品加工、保鲜、保存技术;
(13)工程化食品技术。
(六)原材料。
1.冶金。
(1)特殊钢生产技术;
(2)连铸连轧技术;
(3)钢铁生产流程整体优化技术;
(4)铁前工序节能和强化技术;
(5)全自动转炉计算机控制技术;
(6)炼钢炉外精炼及计算机控制技术;
(7)高精度轧制技术;
(8)铁水热装送电炉冶炼技术;
(9)高炉富氧喷煤技术;
(10)钢板表面涂镀技术;
(11)高精度连续纵剪分条——矫平技术;
(12)宽铝合金板及铝复合板带生产技术;
(13)高强度铜基、铁基粉末及高精度粉末冶金制品生产技术;
(14)智能型铝电解槽控制技术;
(15)石油钢管生产技术;
(16)废钢加工处理技术;
(17)有色金属强化冶炼及湿法冶炼技术;
(18)有色金属无污染强化冶炼加工技术;
(19)有色金属水平连铸生产技术;
(20)高精度铜带及铜合金带生产技术;
(21)地下矿山高效、安全、低耗开采技术;
(22)高炉水渣粒化、渣水分离及水循环技术。
2.橡胶。
(1)合成橡胶及高性能橡塑复合材料技术;
(2)无内胎、低断面高速级子午线轮胎生产技术;
(3)热塑性弹性体橡胶制品开发应用技术;
(4)导电橡胶技术;
(5)硅胶及硅胶制品技术。
3.化工。
(1)催化技术;
(2)分离工程技术;
(3)加氢裂化装置生产技术;
(4)高效、低残留、无公害新农药技术;
(5)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加工制备技术;
(6)表面活性剂的开发和工业应用技术;
(7)氯氟烃替代技术;
(8)乙烯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
(9)微生物肥料技术;
(10)微量元素肥料技术;
(11)有机复合肥料生产技术;
(12)化工新型高效催化剂生产技术;
(13)高分子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工艺技术;
(14)轿车涂料系列开发及配方工艺技术;
(15)防火、防雾、耐温、抗辐射、抗静电特种功能性涂料开发技术;
(16)高性能、功能性专用粘胶剂生产技术;
(17)高分子量聚丙烯酰胺开发技术;
(18)电子工业用超净高纯试剂及气体生产技术;
(19)离子膜法烧碱生产技术;
(20)双氧水蒽醌法工艺技术;
(21)高锰酸钾三相法工艺技术;
(22)低压合成甲醇系列产品工艺技术;
(23)甲醛浓缩生产应用技术;
(24)涂层尿素生产及应用技术;
(25)甲醇尾气回收氢技术;
(26)合成氨生产尾气双甲精制工艺技术;
(27)水性涂料系列生产技术;
(28)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及纸板;
(29)皮革后整理加工技术;
(30)合成香料及单体香料技术;
(31)包装制品多色印刷技术;
(32)中、小氮肥企业的改扩建综合技术。
4.新材料。
(1)工程塑料改性技术;
(2)电子信息材料技术;
(3)特种材料加工技术;
(4)复合材料及复合型功能材料技术;
(5)半导体材料制备技术。
三、建筑
(一)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过程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
2.环保和节能建筑设计技术;
3.扩大预制装配或部分预制装配与现浇相结合的设计技术;
4.新型抗震结构体系设计技术;
5.地下结构设计技术和钢管高强砼柱设计技术;
6.大跨度新型空间结构设计技术;
7.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技术;
8.建筑物细部处理、设计技术;
9.岩土工程设计技术;
10.智能型建筑设计技术。
(二)建筑施工。
1.提高建筑环境质量技术;
2.建筑物防灾减灾技术;
3.建筑节能、节材、节地技术;
4.现代化建筑施工技术;
5.新型施工机械设计与制造技术;
6.建筑施工计算机管理技术,网络计划技术;
7.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
8.新型模板与脚手架应用技术。
(三)建筑材料。
1.超高铁硅酸盐水泥生产应用技术;
2.商品混凝土成套应用技术;
3.玻璃熔窑全氧燃烧技术;
4.玻璃深加工生产应用技术;
5.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FRP)开发、生产、应用技术;
6.新型建筑轻质墙板开发生产技术;
7.建材生产生态化技术;
8.工业废渣及城市固体废物在建材行业综合利用技术;
9.新型塑料门窗应用技术;
10.高效化学建筑防水材料工艺技术;
11.新型复合墙体及装饰材料工艺技术;
12.高档陶瓷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工艺技术;
13.无机非金属新型建材制品工艺技术;
14.高效预应力砼及钢筋节材技术;
15.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16.建筑用高装饰性涂料开发应用技术;
17.纤维人造板及木板花纹印刷技术。
四、交通运输
(一)公路运输。
1.公路快速客货运网络系统技术;
2.智能交通系统(ITS)技术;
3.公路主枢纽支持系统技术。
(二)水上运输。
1.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
2.水运电子信息网络技术;
3.水上高速客运技术。
(三)公路交通。
1.公路网络规划、建设技术;
2.新型沥青材料和沥青砼路面设计、施工技术;
3.软土路基设计施工技术;
4.复合式路面设计、施工技术;
5.桥梁的轻型化、工业化、装配化技术;
6.无接缝桥梁设计和伸缩缝施工技术。
(四)城市交通。
1.城市交通环境技术;
2.城市交通诱导技术;
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
4.地下铁路和轻轨交通运输成套技术;
5.区域交通和城市交通的协调发展技术;
6.城市交通网络发展规划与设计技术;
7.城市交通收费系统技术;
8.新型自动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及停车收费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城市供水保障技术;
2.变频调速恒压供水技术;
3.管道更新改造技术;
4.城市节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技术。
(二)污染防治。
1.水污染治理。
(1)低投资、低能耗、低运行费的污水处理技术;
(2)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
(3)生活污水脱氮、脱磷技术;
(4)UASB、HCR等高效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技术;
(5)工业废水有机、有毒物深度处理技术;
(6)禽畜养殖场污水、粪便处理综合利用技术;
(7)利用天然水体的水质净化技术和水质恢复工程技术;
(8)高能超声波、紫外光、臭氧等新型废水处理技术;
(9)高效优势微生物菌群处理污(废)水技术;
(10)催化氧化污(废)水处理技术;
(11)水处理的膜技术;
(12)高品质水处理药剂、活性碳吸附剂和过滤材料;
(13)自控油水分离技术。
2.大气污染控制。
(1)城市燃气工程技术;
(2)大气污染物催化净化技术;
(3)耐高温的滤料、滤材;
(4)高效传质处理废气技术;
(5)高活性脱硫剂;
(6)脱硫产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技术;
(7)超声波脱硫、脱硝技术;
(8)低氮燃烧技术;
(9)替代氟氯烃的产品生产技术。
3.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1)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技术;
(2)融溶炉焚烧技术;
(3)热解焚烧技术;
(4)固定酶制剂生产及使用技术;
(5)有害有毒固体废物贮运和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
(6)废物交换管理系统;
(7)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
(8)可降解农用薄膜和商品包装材料生产技术。
4.噪声治理。
高效隔声吸声技术。
5.清洁化生产技术。
(三)环境监测。
1.光机电监测仪器制造技术;
2.传感器与环境信息处理技术;
3.大气、水体、噪声自动监测技术;
4.大气污染预测预报系统;
5.大气、水体的生物监测技术;
6.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
7.烟气自动监控技术;
8.机动车尾气监测新技术;
9.环境保护信息系统(“3S”技术)。
(四)自然生态保护、园林绿化。
1.区域性生态保护及各类防护林带工程技术;
2.环境恢复工程技术;
3.城市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绿地系统规划技术;
4.生态学、植物群落学原理在城市园林绿地种植设计中的应用技术;
5.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生态效益技术;
6.园林苗木、花卉栽培技术;
7.农药、化肥污染控制技术。
六、能源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1.太阳能利用及设备制造技术;
2.生物质能转换技术;
3.高效电池和燃料电池制造技术。
(二)清洁能源与环保。
1.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利用。
(1)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发电技术;
(2)天然气汽车技术;
(3)液化石油气汽车技术。
2.电动汽车、混合型电动汽车。
3.烟气脱硫技术。
4.大型高效袋式除尘技术。
(三)节能。
1.火力发电。
(1)亚临界、临界、超临界火力发电技术;
(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3)煤气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4)等离子点火技术。
2.输电。
(1)高压输电设备技术;
(2)无功功率自动补偿与电压质量控制技术;
(3)先进真空开关技术。
3.高效燃烧。
(1)清洁煤炭燃烧技术;
(2)流化床、增压流化床锅炉燃烧技术;
(3)煤气化技术;
(4)水煤浆技术。
4.热能的有效利用和余热回收。
(1)热电联供技术;
(2)工业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5.节电。
(1)绿色照明工程技术;
(2)高效节能风机技术;
(3)高效泵节电技术;
(4)高效节电变压器技术;
(5)变频调速节电技术;
(6)蓄冷空调节电技术;
(7)逆变节电电源技术。
七、电子信息
(一)现代通信。
1.数字移动通信(GSM、CDMA)技术;
2.数字程控交换、数字交叉连接技术;
3.高效率数字复用技术;
4.光传输系统、光传输网络和全光网络技术;
5.微波传输系统、微波系列部件技术;
6.卫星及其他升空平台传输技术;
7.ATM核心网络和接入技术适配技术;
8.边远散地区远程轻便接入传输技术;
9.经济有效的用户接入技术;
10.综合网络(HFC)接入网系统及应用技术;
11.数字式多功能电话机技术;
12.综合布线技术;
13.公开密钥加密技术。
(二)计算机及网络。
1.中高档微型计算机技术;
2.多媒体计算机(MPC)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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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1〕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们开展了2010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经审核,在542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4家机构未报送年检材料,2家机构未申报年度招标业绩,5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3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因此,上述14家机构年检不合格。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同时,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36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将该中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级别由乙级降至预备级。
  请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36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招标业绩报送和资格年检工作,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附: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名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5065791396007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 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的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 拆除管理
第七条 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 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局,由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后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区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一)拟拆除房屋的业主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二)拟拆除房屋所在地段、面积、结构、用途及价值;
(三)拟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计划。
第十条 经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告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业主应自接到拆除房屋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区国土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关补偿应按本办法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物业估价所进行评估。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协商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被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被政府收回。业主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处理决定限定期间内自行搬迁。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不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来领取补偿费的,该补偿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无息保管。
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来认领房屋产权的,该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拆除房屋通知之日起,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
(二)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换、抵押;
(三)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 被通知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以及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配合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一)拆除属于城市居民的房屋,补偿同等面积的房屋,但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如该地属有偿受让用地(即由市区国土局有偿出让用地,下同)补偿双方必须对地价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农村村民在农村用地规划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对其被征用的旧居屋,只给予补偿现金,不再划地,也不再补偿房屋。
(三)拆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农村的旧屋,可以房屋进行补偿,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业主在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拆除单位(含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以同等结构、同等面积进行补偿;该用地属有偿受让的,补偿双方必须就地价(现值)的差价进行结算。经补偿双方商定,也可以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按本条规定用房屋进行补偿的,以统建形式进行安置,补偿双方应对面积、结构、质量的差异进行差价结算,并在协议中订明。
协商期限届满仍不能达成协议,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以现金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补回的房屋与原房屋质量或面积相差校大的,补偿双方应进行质量、面积的差价结算。补偿的面积大于被拆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微利商品房价格由业主补偿给用地单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拟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相同的,业主应当获得就地安置。
第十九条 因公产住房被拆除而受影响的使用人,由市住宅局按有关房管规定给予安置。
第二十条 拆除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房屋,原临时用地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存续期仍有一年以上的,应对房屋作适当的补偿,但临时用地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补偿房屋而暂时又无法补偿的,应对受影响的业主和使用人妥善、合理地给予安置临时居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动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实际支出支付给业主或使用人。
业主和使用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搬迁时间。搬迁期间的工资应予照发。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原有租赁关系,被拆除后又补偿房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租赁双方可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变更;用现金补偿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拆除房屋协商补偿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迁前,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及邀请市物业估价所对将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纪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的房屋;
(二)违法占地上的房屋;
(三)违反土地使用合同,被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土地上的房屋;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部分;
(五)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未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擅自拆除的,属违章拆除行为,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拆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内不自行搬迁的,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时报抵补高的,由所在地国土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已付地价款予以没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
出行政处分;对业主或使用人的非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第三十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拆除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国土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亦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199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