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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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1989年4月13日,卫生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的领导与管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的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的光荣职责。医疗工作与病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兼职系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
上级医疗单位对下级医疗单位的逐级技术指导、院际间会诊不属本规定范围。
三、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兼职签约: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所兼职务;
(二)实现的目标;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
(五)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五、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有处方。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本单位诊治的病人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绍费”、“回扣费”及“好处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的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从事兼职的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六、业余服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组织业余服务的单位负责处理;兼职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七、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将属于本单位特有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亦不得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八、业余服务和应聘在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活动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成本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业余服务和兼职的收支帐目,严格财务手续,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业余服务的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扣除材料消耗、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后,作为个人酬金由单位自主分配,不计入奖金总额。分配时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兼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履行协议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或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其收入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业余服务和兼职的收入总额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要照章纳税。
九、医务人员在业余服务和兼职中的成绩和表现、差错及事故,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业余服务和兼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不认真遵守本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损害国家和本单位的权益或者发生严重差错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业余服务和兼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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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4〕32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关工委)是在中共襄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的工作组织。

第二条 市关工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动员和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创新,关心教育下一代,既是广大老同志崇高的历史使命,又是社会主义事业继往开来的迫切需要。

第五条 市关工委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老同志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活动。

第七条 发挥老同志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优势,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协助大、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大力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开展青年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科教兴国、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开展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配合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教育青少年从小学法、懂法和守法,远离“黄、赌、毒、邪”。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思想转化,做好有劣迹青少年思想转化工作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老同志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调查研究青少年状况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青少年学习、生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当代青少年成长规律,研究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第十二条 根据当代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的实际情况,组织老同志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关心下一代活动。鼓励老同志同青少年开展“忘年交”,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为青少年做好事、办实事。

第十三条 加强全市关心下一代组织的工作联系,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委办局,大型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市关工委由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的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并发任职通知。

第十七条 市关工委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八条 市关工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办公室是关工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处理市关工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单位关工委设办公室,挂靠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从事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兼任,根据需要可聘请离退休干部参与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关工委与全市各地、各单位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是工作指导关系。市关工委负有部署、检查、指导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有及时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关工委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关工委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循服从全局、服务中心、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拾遗补缺、配合补充的工作方针。坚持就近就地、因人制宜、发挥专长、量力而行、劳逸适度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主动加强与组织、宣传、教育、科技、文体、政法、老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的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听取关工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和批准当年工作计划;讨论其它应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 条根据襄文[2000]13号文件精神,全市各级关工委工作人员经费和活动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成员大多数是离退休老同志,各单位要大力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属于市关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根据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中、毛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毛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至十九名医务技术人员(包括译员、炊事员等)组成的中国医疗队前往毛里塔尼亚进行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在毛方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同毛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毛里塔尼亚的往返旅费、在毛工作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费用均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住宿(包括毛方医生同等的家具、水、电等),在毛里塔尼亚国内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队的其他用品等运输费用,均由毛方负担。他们在毛的其他待遇与其他援毛的中国专家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给毛方。这些赠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和使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回国时,将剩余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移交给毛方。

  第四条 中方赠送给毛方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其他用品,毛方免收各种税款。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全体成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毛方应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医疗任务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的工作期限,暂定两年(自中国医疗队到达毛里塔尼亚之日起算)。如毛方要求中国医疗队延长在毛工作期限,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中方提出书面要求,以便中、毛双方商定。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八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卫 永 清         马鲁姆·乌尔德·布拉哈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