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4:07   浏览:8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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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郊区区(县)水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经研究决定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性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是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商市计委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的,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在原有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来源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并按项目以合同方式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原则:坚持先征后用,统筹安排,按规划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使用重点:市重点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用目标:充分发挥现有水利设施功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及防洪安全,改善水利管理条件及工程面貌,优化配置水资源,逐步
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范围:
1.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维护。
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包括: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十三陵水库、斋堂水库、城市河道湖泊等范围内的社会公益设施;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的防洪设施;市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以下同)。
维护内容包括:堤坡、堤顶路(含巡河路)、泄洪洞、溢洪道的维护;水工设施的更新、改造及修补;配套防护林的建设维护;城市河湖水面保洁及重点河段局部水环境工程建设;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建设。
2.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管理。
内容包括: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河势勘测;市重点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及定期公告;市属公益水利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水利现代化管理系统建设。
3.汛期应急渡汛工程的维护、抢险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4.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完善、维护及管理。
5.水文站网改造,雨、水、墒情测报系统建设、维护及管理。
6.水利可持续发展前期工作。
7.区县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渡汛除险及水土流失治理典型示范区建设。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支出范围:
1.维护工程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费、运输费、机闸设备替换修理费等补助。
2.绿化维护管理费及保洁费等补助。
3.技术装备费和维修费补助。
4.水利项目储备库资料费补助。
第七条 用于维护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开支下列费用:
1.不得开支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2.不得用于流动资金或弥补亏损。
3.不得开支属基本建设项目列支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水利局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编制水利维护管理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综合规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水利局下达下年度用于维护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市水利局据此组织用款单位按规划编报项目年度计划,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于11月中旬分别报送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区县上报的项目由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盖章。市水利
局、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及水利维护管理规划和防汛费、岁修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安排情况,对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择优统筹安排,协商后提出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年度使用计划。市属项目由市水利局与市财政局签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
理费使用合同;补助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与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签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合同。
市属项目由市水利局根据基金使用合同向市属用款单位下达基金使用责任书。
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基金使用合同向区县水利局下达基金使用责任书。
所签订的合同及下达的责任书要明确基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实现目标以及双方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合同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后,分两次向市水利局、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市水利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合同及项目进展情况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严格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
个月内结清项目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要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制初步设计及用款计划,报市水利局审批后,方能执行。工程完成后要上报完工报告和资金结算报告。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要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单位每年年终上报基金支出决算报表,市属项目决算报表由市水利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区县项目决算报表由区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要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每年要做好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情况总结,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19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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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和对社会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刊播为宣传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广告,文化、社会广告,外商广告以及自设广告的,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广告包括下列各种形式:
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录音、录像播放的广告;
2、利用报纸、书刊、印刷品(包括年挂历、海报、车船飞机时刻表、产品目录、节目单、印刷邮寄品等)刊登的广告;
3、在街巷、建筑物、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张贴的路牌、霓红灯、灯箱、招贴以及墙壁上绘制的户外广告;
4、利用橱窗、柜台、货架陈列的商品、模型、图像等宣传的广告;
5、实物馈赠广告;
6、摄影广告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广告。
第三条 北京市的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保护广告的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广告的单位、广告刊户和自设广告得,都要服从管理。
第四条 一切专营、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广告营业证照,方可经营广告业务。核准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登记项目有变化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营代理广告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业广告公司、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刊物,可以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和外商广告业务;其它经营代理广告业务的单位应按批准的范围经营。
第六条 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的设计要美观、大方;语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画面的设计,音乐的选用,要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习惯,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不准发布。
第七条 广告刊户申请刊播、制作广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方可承办。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刊播或制作广告。
2、农村专业户有营业执照的凭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要有乡政府同意刊播、制作广告的证件。
3、个体行医广告,须持有区、县卫生局发给的开业执照。
4、文艺演出广告,须持有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
5、各类招生广告,须持有区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刊播社会广告,须持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对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1、标明质量标准的产品,要注明是按某项标准(国家、部、专业和企业标准)生产,并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证明;设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涉及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中西药品广告,要遵守国家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和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不准作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连市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适用和质量合格证明。
3、食品广告,须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合格证明。
4、计量器具商品广告,须持有计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锅炉、高压容器、消防器材及其它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产品广告,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标明著名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有著名商标证书的影印件。
7、获奖产品的广告,须持有获奖证明的影印件,并注明获奖产品的型号、获奖时间、颁奖单位和受奖级别,不得混入未获奖的产品。
标明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须持有部一级有关证明。
上述证明或影印件,由发布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保密规定的;
2、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
3、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和进行诽谤性宣传的;
4、可能对社会造成某种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未经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不得刊登广告;内部刊物不得对外作广告
第十一条 除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刊外,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一般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六分之一;刊物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一般不得超过总页数的八分之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日播放经济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播放总时间的百分之十,不得中断节目播放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准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和建筑物的采光。凡在户外设置路牌广告、霓虹灯、灯箱和墙壁广告的,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容、公安、交通部门共
同批准后方得设置。
下列地区不准设置户外经济广告:
1、天安门广场、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街南口以西的东西长安街;
2、党、政机关建筑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
3、烈士陵园;
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 工厂、商店利用临街橱窗经营广告业务的,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经批准不准经营。
第十四条 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在举办场所设置的广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并事先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要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对色彩剥蚀、陈旧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随时整修,矫正或拆除。
第十六条 对外商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承办外商广告的经营单位,支付给代理广告业务外商的代理费一般不超过广告费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 外商在京刊播广告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外商企业在京办事机构发布广告,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证照。
2、使用注册商标的外商广告,须持有企业所在国注册商标的证明。
3、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广告,须持有产品生产所在国(地区)卫生当局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4、产品展览会和科学技术交流方面的广告,须持有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港澳侨胞企业在京发布广告,暂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证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这。群众有权揭发、检举。对检举属实的检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4年10月8日

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产权〔2011〕44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及时了解和掌握债券发行情况,加强中央企业对其实际控制子企业发债事项管理,防止和控制债务风险,我们组织开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企业发债工作,充分利用监测管理系统,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规范企业发债行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还管理。
  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发行债券情况,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财务公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三、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发行债券报告表、发行债券备案表、债券余额情况表等。
  四、中央企业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拟发行债券的,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负责机构)前,根据申报资料填报发行债券报告表;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5个工作日内,填报发行债券备案表;在每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债券余额情况表。已批准但确定不再发行的债券,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五、各中央企业负责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发行债券信息报告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并及时上报。
  六、各中央企业应当在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完成中央企业发行债券信息报送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定期通报中央企业债券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七、各中央企业在填报发行债券信息时,应当按照《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情况填报说明》进行,有关表式、填报说明在http://www.sasac.gov.cn网站下载,信息系统通过http://zqgl.sasac.gov.cn 进行登录。
  在中央企业发行债券信息采集、编制、报送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刘 婷
  电 话:010-6319327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