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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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50号《关于执行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在我院〔78〕法办研字第14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的有期徒刑罪犯,收容审查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在是否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这类犯人中仍在服刑的,可予以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二、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即与逮捕、起诉相衔接的那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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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4〕文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乡镇企业局:
  《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实施方案是今后三年深化我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71号)文件精神,在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作调整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暂不变,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仍按现行职能分工继续履行职责,认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和《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就我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三)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
  (四)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经贸、安监、工商、乡镇企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按照高标准检查验收的要求,开展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二)审查发证阶段
  2004年8月至12月,以推动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销售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在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作调整之前,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向宁德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宁德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乡镇企业局、质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验收。经安全评估和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公安部门发还在2003年专项整治验收中收回的《爆竹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企业恢复生产。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吊销《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2、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3、组织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省政府明确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后,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的情况,重新组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原公安机关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自动失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三)整顿规范阶段
  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各地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着重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政策调整,在2005年5月底前,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走上规范化轨道,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7月至12日,各地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专项整治的每一个阶段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现行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督,研究责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相关事项
  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同时,各地要按照疏堵并举的原则,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改造工作,力争在3年时间内全面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
  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市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4号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 MSC.103(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GC规则”)的修正案。

按照MSC.l03(73)号决议以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IGC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规则)修正案

第3章
船舶布置
1 在第3.7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3.7.2.2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第3.7.2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2.1 A型独立液舱船舶的货舱或屏蔽间处所应设有适合于在液货舱泄露或破裂时处理液货的排泄系统。其布置应能够将任何泄露的货物送回液货管系。
3.7.2.2 第3.7.2.1段中提及的装置应配有可拆卸的短管。”
3 第3.7.4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4 压载处所(包括用于压载管道的湿箱型龙骨)、燃油舱和气体安全处所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虽然有压载管道通过的干箱型龙骨也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但该连接要直接通向泵并且泵的排出口要直接通向舷外,在两条管线上不得设有能将箱型龙骨内的管线与服务于气体安全处所的管线相连的阀门或歧管。泵的通气口不应开向机器处所。”

第4章
货物抑制
4 用下文代替第4.8.3段的第3句:
“对于连接内层和外层船壳的结构构件,可使用平均温度来确定钢的等级。”
5 用下文取代第4.10.10.3.7段的第1句:
“除液货舱以外的压力容器的气压试验应由主管机关个案考虑。”

第5章
过程式压力容器及液体、气体和压力管道系统
6 在第5.6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5.6.5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7 在原第5.6.4段后插入新第5.6.5段如下:
“5.6.5 第5.6.4段所述的紧急关闭阀的30秒关闭时间应从手动或自动启动时间开始算至最后关闭。该时间称为总关闭时间,由信号响应时间和阀门关闭时间组成。阀门关闭时间应能避免在管路中出现波动压力。此类阀门的关闭应能够平稳地切断液流。”
8 将原第5.6.5段重新编号为第5.6.6段。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9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
货舱透气系统
10 用下文取代原第8.2.7段文字中的第1句:
“对第8.2.6段中规定的设定压力的改变,以及对第13.4.1段中所述的报警器的相应重新设定,应在船长的监督下根据经主管机关认可并载于船舶操作手册中的程序来进行。”

第9章
环境控制
11 在第9.5.3段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惰性气体系统在不使用时,应与货物区域的货物系统分 开,但货物处所或屏蔽处所的连接除外。”

第11章
防火和灭火
12 用下文取代第11.2.4段中的第2句:
“灭火系统中的所有管线、阀门、喷头和其它装置应耐火并耐水腐蚀。”

第13章
仪表(测量、烟气探测)
13 用下文取代第13.3.1段的后3句:
“第5.6.1段和第5.6.3段中所述的紧急关闭阀可用于该目的。如果用另一个阀来达到该目的,船上应有第5.6.4段中所述的相同信息。在装货期间,如果使用这些阀有可能在装货系统中产生潜在的超压冲击,港口国当局可同意采取替代措施,如限制装货速度等。”

第14章
人员保护
14 原第14.3.2段由下文取代:
“14.3.2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8章
操作要求
15 原第18.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8.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的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6 在第18.9段的引述资料清单中,增加对第17.4.3段的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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