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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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张济民检察长《关于设置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的说明》,决定批准设置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州德令哈地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州香日德地区人民检察院等三个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



198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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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
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
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
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
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全国


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2〕16号


  2000年9月,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新出联[2000]31号)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现象仍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有的地区甚至还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教学质量,腐蚀了教职工队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中办发[2002〕4号),将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坚决将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赶出市场、赶出课堂,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青少年权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非法印刷、发行盗版 教材和教辅读物的案件,收缴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严厉整治承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深入查堵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流通渠道,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有效遏止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征订发行过程中滋生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教材、教辅读物出版发行秩序,形成一个良好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清查学校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非法编印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对学校内部人员正在非法印刷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应全部收缴。各类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发行机构及各类学校自办的图书代办点、发行部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在清查工作中,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编印、订购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图书发行单位的监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图书批发市场的管理和图书零售单位的检查。对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各类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从事图书发行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各类学校周边的书店、书摊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各地要继续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1]16号),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依法查处非法印制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各类学校自办的印刷企业和有图书印制能力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排除干扰,依法行政。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顶住说情风,杜绝人情案,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并做好督查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图书发行单位和印刷企业进行检查,并对上述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清查,对已发现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quot;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积极协助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制作者和销售者进行查处。版权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从事盗版活动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侵权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 部门处理。
  (四)建立机制,巩固成果。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健全检查制度、报告制度、突出问题通报制度以及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措施。各类学校要 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制度。
  (五)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维护稳定,保障教学。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地要注意维护好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出现影响稳定的问题。凡是目录上的教材,新华书店要主动上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以确保正常教学需要。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8月15日至8月2 4日)。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部署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 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阶段(8月25日至9月20日)。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图书批发市场、图书零售单位和图书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收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查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完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阶段(9月 21日至10月31日)。各地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行动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