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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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467号“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同时在“专用基金表”中取消“结算手续费提留数”项目。

附件: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签复如下:
我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工手续费全部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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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和区、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地方式)
除依法应当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
(四)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房屋、场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第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使用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不得转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
第七条 (用地申请和审批)
除租赁房屋、场地的情形外,需使用本市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外商投资者或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申请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的核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市房地局办理,其中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持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前款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义务人的确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核定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人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费,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二)租赁房屋、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当年,使用土地不满6个月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期限)
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每年分两期进行:
(一)第一期为6月30日前;
(二)第二期为12月31日前。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分级确定。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其调整,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标准的30%。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费可以按第一年的标准缴纳,自第六年起应当按当年的标准缴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整个经营期间,按初始用地第一年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由中方合作者缴纳土地使用费的。
第十四条 (两类企业的土地使用费)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四年起按两类企业的优惠标准缴纳。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除外。
两类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关的确认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应当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补缴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缓、减、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情形)
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营业或者投产前,可以按应缴纳标准的50%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缴纳土地使用费困难,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地要求)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用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需改变所使用土地的规划性质或者用地面积的,应当报原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租赁的房屋、场地的面积和用途或者其他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租赁变更合同或者新的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第十八条 (用地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使用土地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按当年使用土地的时间(其中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
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的使用)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本市城市和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非法用地的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所使用土地的规划性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处理)
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照适用)
下列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举办的企业;
(二)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8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6月2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在距全国“两会”召开和我省绿色特色食品进京展销只有一个月了,时间非常紧迫,任务也十分繁重。各市州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方案》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力。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等部门要派得力人员,集中精力,确保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筹备工作如期圆满完成。各市州政府要积极配合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好所属食品企业,优选精品进入北京市场,以北京市场的开拓带动全省食品市场开拓,以市场开拓带动食品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省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确保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省农委

  (2001年2月4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提高我省绿色特色食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覆盖率,促进我省食品工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开展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京销售吉林绿色特色食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北京具有广阔的绿色特色食品市场。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在京销售绿色特色食品在国内具有标志性作用,影响力大,可以辐射全国乃至国际市场;北京人口近两千万,消费层次高,机关团体、大专院校、宾馆酒店、商场超市众多,市场大,潜质好,购买力强,易于形成规模效应;北京对绿色特色食品认知度高,现已将绿色特色食品消费明确列入“绿色申奥”工作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目标,有关部门也已制定了鼓励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的政策,为我省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二是我省具有良好的绿色特色食品基础。目前,我省绿色食品在全国排名居前,有103种国家批准的绿色食品和53家生产企业;作为全国仅有的两个生态省之一,长白山特色产品更是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吸引力。三是在京销售我省绿色特色食品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北京开展吉林绿色特色食品销售工作,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促进企业及产品跨出省门,加快走向国内外市场,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食品工业大省,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着眼于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实现我省的资源优势和北京的市场优势的有机结合;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突出绿色特色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北办,实行股份制经营,以配送销售为主要营销方式,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北京地缘人缘优势,拓宽销售渠道,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吉林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三、运作方式

  按照省政府领导提出的“政府支持、企业参与、精品上市、市场运作、务实推进”的要求,借鉴我省在上海联华超市营销和黑龙江省在京市场销售两种运作方式的经验,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以“两会”为契机,举办新闻发布会和产品展销会,拉开吉林绿色特色食品打入北京市场序幕。同时,由省政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省内5家以上大型食品企业出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打入和占领北京市场。省政府出资由北办代行出资人职能。

  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要在短期内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销售网络,通过市场手段,发挥其供货及时、渠道畅通、反馈灵敏、调整迅速的网络功能,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建立销售网站,开展网上销售业务,进一步扩大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在北京市场的影响和销售领域。

  四、工作目标

  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为大型商场超市、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大专院校配送绿色特色食品为主,兼顾宾馆、酒店、批发市场销售,本年度力争进入50家大型商场超市,100家机关团体、大型企业、大专院校,100家宾馆、酒店,配送100种绿色特色食品,力争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争取用2?D3年的时间使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在北京的销售品种达到400-500种,实现年销售额3亿元。

  五、当前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由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于2月8日前召开全省食品企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省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有关工作。(二)为扩大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在京的影响,拟在全国人代会、政协会“两会”期间推介5-10种吉林绿色特色食品上“两会”餐桌,为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营造良好氛围。要在2月20日前确定出品种。(三)拟于“两会”期间在北京吉林大厦举办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展销会和新闻发布会,展出400余种产品。届时,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为展销会剪彩,同时邀请各市州政府在京领导和50家左右客商、50家左右新闻单位参会。会上拟组织10-20个超市、10-20个中直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签约企业名单要在2月25日前确定出来。会上还将向与会人员赠发宣传吉林绿色特色食品的有关资料。(四)成立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2月中旬完成有关前期准备工作,3月初完成注册工作,并在展销会上邀请有关领导同志为该公司揭牌,正式运营。

  六、组织保障

  为搞好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外销工作,省政府成立吉林绿色特色食品销售工作联席会议,具体组成:主 任:副省长李介车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刘仰轶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王健民省经协办主任李宝善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绿色食品办、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为保证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筹备工作组,具体组成:组 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刘仰轶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王健民

  省经协办主任李宝善

  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润东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杨海泉

  省农委副主任王林拟在筹备成员单位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四个工作组,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一)营销组。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后勤中心主任赵庆文任组长,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政务联络处处长王立刚任副组长。

  职责:在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营运前,面向北京各大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大专院校推销一定数量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完成吉林绿色特色食品上“两会”餐桌等任务。(二)联络组:由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仁柱任组长,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经联处处长刘涛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省经协办、省农委。

  职责:确定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单位及参展绿色特色食品名录,保证北京布展产品和在“两会”餐桌产品的选送;协调各有关部门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吉京信息联络畅通。(三)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柳椿任组长;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息处处长董继烈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职责:联系吉京两地有关新闻单位,策划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印刷品,确保50家左右新闻单位参会,每家发一条消息;在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对省领导进行专访;在北京新闻单位搞一周左右吉林重点绿色特色产品宣传;在吉林日报搞一篇我省绿色特色食品发展情况的综述,确保宣传效果。(四)办事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高磊任组长;省经贸委市场处助理调研员魏大伟、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行管处处长张金玲任副组长。

  职责:负责吉林绿色特色食品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前期筹备工作,起草组建公司的有关文件,保证注册资金及时到位,如期完成公司注册;负责落实新闻发布会、展销会地点及布展任务,购置活动所需各项备品;负责承制广告;负责各组之间的工作协调。

  各工作组要在2月8日前确定出具体工作方案,报筹备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