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7:41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社会医疗机构在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包括:
(一)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学术团体、部队、机关等开办的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
(二)不享受国家卫生事业经费补贴的集体(联合体)医疗机构。
(三)民办公助、公私合营、集资等开办的医疗机构。
(四)个人独资开办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县、区(含县、区)以下的社会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机关团体、民主党派及部队举办向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卫生工作者协会(含农村卫生协会)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五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申请个体开业行医者,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书;
(二)有固定的开业地点;
(三)符合开业规定的房屋、设备;
(四)执业者和从业人员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五)资历证件(任职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年限证明书);
(六)体格检查表;
(七)离退休人员,必须先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退职人员应提交有关材料。
二、凡申请开办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联合体,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书;
(二)工作人员名单和简况,负责人履历表;
(三)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
(四)资金来源、数额和各种医疗设备;
(五)权利与义务;
(六)参加、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体开业行医:
(一)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的现职医务人员;
(二)擅自离职者或被开除公职者(5年以内);
(三)毕业于国家医学院校而不服从国家分配者(5年以内);
(四)精神病、麻风病和丧失智能者;
(五)未取得医疗技术职称和非卫生技术人员;
(六)开业中因严重过失,被撤销行医资格者;
(七)其他不适宜开业行医的人员。

第三章 审批制度
第七条 凡申请开办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事业、机关、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医疗机构,部队向地方开放部分医疗机构,一律向市卫生局申请,核发《执业许可证》。
(二)县、区(含县、区)以下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向县、区卫生局申请,报市卫生局批准,并由市卫生局核发《执业许可证》。
(三)个体开业医由各县、区卫协会审核,报市卫生局审批,发给开业执照,每年2月份为验证时间。
第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扩建、更名、搬迁、增减人员、增加床位、废业或一个月以上的休业,须事先到审核单位办理手续,并于15日前到市卫生局办理有关手续,个体开业医带徒,需经发证机关批准。
第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区以上卫生局批准,并领取《业余服务许可证》。
卫生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业余(兼职)医疗、技术服务不得超过两处(含两处),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者死亡或失踪时,其家属或联系人应在事后15天内将《执业许可证》或开业执照送到县、区卫生局注销,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承担所在区域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战时救护、卫生宣传等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医疗护理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财政纪律,必须执行省、市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自制药品的价格,必须经当地卫生、物价等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师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助产士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与国家、集体办的同级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病人须先行救治,无力诊治的,应即转送上级医院,不得延误治疗。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症候患者,应按《传染病法》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即向当地卫生局报告,并协助发证机关调查处理;有关的病案、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可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购药证在医药批发部门采购药品及器械,但不得向私人药贩购药。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自制药品,需经药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应用临床,配方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各种记录簿、统计表册、收费单据等。
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文件、病志、处方、报告、证明存根、票据、购药械等原始凭证、帐目的管理。处方、门诊病志、证明存根的保存期为3年,住院病志长期保存。各种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当地卫生工作者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入会手续,积极参加卫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流动行医,不得使用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收据和印章,不得对外兼售自制药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张贴和刊播医疗业务广告,应先报市卫生局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市卫生局审批的医疗广告,各种报刊、广播、电视台、影剧院等新闻广告单位不准刊登及播出,并禁止张贴和散发。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市卫生局举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医务人员可参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试行条例》的规定,申报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和有关税金。凡对外开放的社会医疗机构,核收总收入7%的管理费,每半年核收一次。
个体开业医应按月纳管理费。
社会医疗机构全部人员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宾馆、旅社、招待所不得为无证行医药贩提供诊疗场所。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绩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协会给予奖励:
(一)为医疗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初级卫生保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医疗技术上有所创新,有所发明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第七条规定者,由所在地卫生局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单位处以2000至1万元之罚款;个体开业医处以200元至1000元之罚款。
(二)对违反第八条规定者,处以100元至200元之罚款。
(三)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者,业余(兼职)服务超过三处,每周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予以警告,经教育仍不纠正者,对当事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第十条规定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责令退回多收的费用,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处以50元至200元之罚款。
(七)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处以100元至500元之罚款。发生医疗事故,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并视情节追究执业者或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者处以100元至200元之罚款。
(九)对违反第十九条、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者,处以200元至500元之罚款。
(十)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者,当事人罚款100元至200元,刊登和播出单位给予处罚500元至1000元。
(十一)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者,单位罚款500元至2000千元,个体开业医罚款50元至100元。
(十二)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罚款50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管理,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及市有关部门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厦门市卫生局。



1990年3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3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难度大,综合性强。各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组织得力的规划编制人员及专家开展工作。
  二、确保工作进度
  循环经济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时间协调一致,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做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规划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时应充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体现本地特色,在形式、目标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各地可将规划编制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8/001e3741a2cc0eac618a01.pdf



附件: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1



(一)背景 ..........................................1



(二)总体要求 ......................................2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4



(一)前言 ..........................................4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4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5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6



(五)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7



(六)空间布局 .....................................10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及关键技术与装备 ..10

(七)



(八)实施效果分析 .................................12



(九)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12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我国生态文明水平,按照《循环经济



促进法》的明确要求,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加强对各地编制《规划》的宏观指导,提高编制水平,制定《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



规划时应充分体现本地特色,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



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资源



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



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循环经济是对“大



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最



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



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把



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5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文件。党



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使“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要求。《循环经济



促进法》2009 年 1 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



化轨道,该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



法律法规,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



节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规划》,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



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



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



体系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



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凝炼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推进循环经



济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综合协调各方



面的因素,必须通过规划加以引导规范,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制



定和实施《规划》,是理清循环经济发展方向,明确工作重点,为循



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指明方向和提供保障的有效措施。



(二)总体要求



《规划》编制要落实十七大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宏观性、战



略性和全局性。循环经济发展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遵循自然规



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地区比较优



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



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宏伟



蓝图和行动纲领。



《规划》编制要遵循法律要求,体现一致性。《规划》编制要充



分体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坚持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开展减量化,



再利用及资源化等各项活动都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源减量的基础上。



《规划》编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坚持创新性。《规划》要体



现各地资源、环境以及产业特点,在经济发达、科技力量较强的地



区,应加强科技对循环经济的支撑作用;在大宗废弃物产生较多的



地区,就应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上有大的突破;在资源型城市和地



区,要满足产业转型需要。不同区域和层次的规划,重点也应各有



侧重。大中城市的《规划》,可在构建循环型城市方面有所侧重,如



循环经济基础设施体系、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人文生态及社



会消费等;省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在整



体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等



方面形成特色。



《规划》编制要深入调研,具有操作性。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各种调节手段。



制定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



布局,提出切实可行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必要时可



考虑编制从属于循环经济规划的相关的专项规划,例如:“三废”综




合利用规划、共伴生矿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



节水规划等;以及专门针对某种废弃物的专项规划,如脱硫石膏综



合利用规划、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等;还可以开展重点区域(工业



带、农业区、矿区等)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及专项规划等。



《规划》编制要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保持协调性。《规划》要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主体



功能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紧密衔接。目前,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



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国家规划正式发布前,建议各地在制定《规



划》时留有一定可调的空间,如在制定某些预期性指标时,可提出



指标范围,以便在与国家规划衔接时进行适当调整确定。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



(一)前言



简述编制规划的背景、必要性、适用范围、规划期限、编制依



据、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工作等。规划期可按五年考虑,以



便与国家五年规划相结合和衔接。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1.规划区域概况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理特点、气候条件等。



2.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1)总体经济发展情况;



产业结构情况:一、二、三产业结构情况,支柱产业和重

(2)



点产业情况;




(3)产业布局情况: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情况,园区和产业集群;



(4)社会发展情况:人口、科教文卫等情况。



3.规划区域资源环境基本情况



资源情况主要包括:土地、水、能源、矿产、森林等主要资源



的品种、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等。



环境情况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各



种废弃物的排放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应对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效



各地区应对本地“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及预期目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2.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湖区人民政府、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一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接轨上海扩大开放”战略,加快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为上海人员到嘉兴居住服务,方便他们在嘉兴市本级就医和到上海报销医疗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本级购房居住或因投亲原因异地安置在嘉兴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在嘉兴期间到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第三条 市社保局作为代办服务机构,设置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代办服务窗口,明确相应工作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接受委托代办报销医疗费用等服务。
  第四条 委托代办医疗费用报销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由上海在禾参保人员与市代办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医疗费用报销执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标准。委托代办医疗费用报销采用“先收集报销凭证、后返还报销款”的办法,并由上海在禾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以及其他医疗报销所需的资料单据。
  第五条 为方便报销,委托代办报销的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应在上海市办妥异地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并就近选择上海市松江区医疗保险中心作为报销单位。
  第六条 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在我市落实的单位、或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报销单位选择、医疗费用单据收取、报销现金发放、有关事项告知等事务性服务工作。
  第七条 代办服务机构办公日常开支、设备购置和交通工具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并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在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社区,应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或由社区社会事务站代办,并在市代办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专门为上海在禾参保人员集中代办报销医疗费用,所需费用由所在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九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做好市本级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公司)的联络和协调,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专门为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开展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卫生局负责为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发放《方便就医服务卡》,并督促市属医疗机构设立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就医的挂号窗口,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系根据现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今后若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也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办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先从已离退休的上海在禾参保人员中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上海在禾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