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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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04〕99号)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促进城市水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新四环线以内)及污水处理厂汇流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省规定的价格标准按月收取,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
  (一)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市财政局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返还1%的委托服务费。
  (二)对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查收分离”的方式,由城市水务集团按月抄表计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征收。
  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用户,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的计量设施,并按实际计量数缴纳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施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新建污水处理工程和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不按缴费通知规定时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每天按2‰的滞纳金加收,超过规定期限10天者停止向其供水,并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第十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城市污水处理费专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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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30日发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做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今年试点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测土配方施肥是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农产品品质的关键环节,是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耕地养分平衡、提高耕地质量的关键技术。为了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央财政专门设立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为此,项目试点省、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惠农措施,摆上议事日程,组织好、实施好。要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为契机,切实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农业部门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科研、教学、推广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把关。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测土配方施肥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项目管理
项目试点省、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招投标工作。项目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配方肥加工企业招标办法,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配方肥加工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仪器设备购置方式。该项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二)签订项目合同。我部与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要明确目标任务、技术指标、资金管理、奖惩措施等。项目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和《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合同(式样)》 (见附件)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于10月30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三)确定项目资金用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合理安排支出。项目补贴资金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取土分析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技术人员培训和项目管理,对配方肥设备更新改造的补贴由项目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省、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筹措资金。同时,落实好培训农民、开展技术指导等所需经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项目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项目试点县的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备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我部将从11月初开始,组织人员对各地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
三、搞好项目实施
取土分析化验是测土配方施肥的基本手段,化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的配置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的基础。为保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开展,项目省、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壤肥料化验室建设。化验室建设要从当地农业发展和土壤肥料推广体系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填平补齐仪器设备,改进技术方法。通过项目实施,土壤肥料化验分析要达到自动化、批量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化验结果的通用性、准确性、可比性,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和自动传输、汇总。要建立健全土壤测试、田间肥效小区试验及配方校正试验网络,通过田间试验,摸清主要农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总结归纳试验结果基础上,针对改进的土壤测试方法,建立和完善不同区域农作物的施肥指标体系,修订土壤养分丰缺指标,制定土壤测试、配方施肥技术和方法标准,分作物、分区域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程,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四、做好培训宣传和技术服务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我部召开的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管理与技术培训班上的要求,加强对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土壤测试、田间试验和配方技术。我部负责省级技术骨干培训,省级负责对县级技术人员培训,县级负责乡镇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培训。要积极探索技物结合、连锁配送等技术推广方式,强化面向农民的技术服务意识和能力,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进村人户、落实到田,提高技术到位率。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大中型企业和广大农民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积极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关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
五、建立科学施肥体系
各地要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通过项目组织实施,整合各级行政、科研、教学、推广和肥料企业的人力、物力、技术和信息资源,协调产、供、销各环节之间以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配合、农民参与原则,积极探索“测、配、产、供、施”链条有效连接机制,逐步建立起以科研为基础、以推广为主体、以企业为纽带、以农民为对象的科学施肥体系。
附件:《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合同(式样)》(略)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业经2001年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方璇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域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珠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执法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香洲区设立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街道办(镇)设中队,按隶属关系分别以市、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斗门、金湾区具备条件后再设立区执法局及下属执法队。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由市执法局与区政府共同组织考察和考核,再由区政府按程序任免、调动。
  市执法局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统一定制执法人员制服和申请办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市性、跨区性、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可指挥和调动各区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可直接查处重大案件或认为应直接查处的案件。
  区执法局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认为自己难以查处的案件,可提请市执法局查处。
  第五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燃气、供气、排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烟花爆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在执法局正式运作以后,可以逐步到位,尚未由执法局集中行使之前,仍由原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现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取证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配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局实施的其它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处罚规定的,执法局应按其中最重一项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委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关鉴定。
  第十五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或者开具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五)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六)没收的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自行留用。
  第十六条 执法局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执法局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内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市执法局批准可延长期限一个月;对不宜保存的鲜活、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由执法局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七条 市执法局认为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区执法局拒不纠正的,市执法局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必要时,市执法局可以直接查处区执法局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市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执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单位和公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执法局或者其上级部门举报,执法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