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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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


青岛人民政府

2001-09-03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客运管理,维护水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的适航水域利用运输船舶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营业性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各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水上旅游客运的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上旅游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上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上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旅游发展专业规划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上旅游客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水上旅游客运发展规划进行水上旅游客运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第五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为旅客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保障旅客营运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严禁无证经营。
  现有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个人应当与水上旅游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第七条 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运船舶及相应的船舶证书;
  (三)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
  (四)有相应的客运船舶停靠码头及安全服务设施;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应的流动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持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到所在地航运管理机关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凭水路运输许可证及相关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保险手续;
  (三)持前述证件到航运管理机关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有关票据。
  第九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当地航运管理机关申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营业性运输船舶易主经营的,原船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海事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将有关营运证照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营运报停手续,新船主应当重新办理营运手续。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擅自转让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客运票据。
  第十一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并与管理机关、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旅游客运船舶应当配有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做好安全服务工作。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影响运行安全的恶劣天气下营运。
  第十三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航运管理机关核定的航线、区域、班次和停靠站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并主动给付旅客客票。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变相多收费、乱收费;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水上旅游客运秩序;
  (三)敲诈勒索和刁难旅客;
  (四)侮辱、殴打旅客;
  (五)乱设售票点;
  (六)超载、无故拒载、超航区或者超船舶抗风等级营运;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擅自夜间营运;
  (八)将旅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
  (九)违法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客运船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客运船舶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员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
  (二)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
  (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备并随船携带;
  (四)悬挂统一规定的营运标志牌;
  (五)小型游艇航行时船员和乘客须按规定配备、穿戴救生衣;
  (六)配备宣传、导游广播设施,向旅客介绍旅游景点及安全常识。
  第十七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有权拒绝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携带危险品及污染乘船环境物品的人员乘船。
  第十八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条 航运管理机关可以在站点、码头等客流集中的场所设立管理站点,进行现场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执行本规定作出突出成绩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海事、价格、税收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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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第138号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1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3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1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19日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
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87]国检监字512号 国家商检局 1987.11.25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1.12.3
3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 国认注(2001)35号 国家认监委 2001
4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2002]20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4
5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联[2002]21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2
6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3.20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12.19
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231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2.11.25
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7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9
10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2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3年第1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10.23
13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31
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2.20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12.3
16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3
17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2
18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5.11.10
19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1.23
20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3.13
21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2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6.24
24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12.11
2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9.6.4
26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1
27 认证认可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9
2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发[83]319号 国家标准局 1983.8.5
29 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国标发[84]208 国家标准局 1984.5.10
30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技监局发〔1993〕14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编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 1993.7.13.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6〕244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9.4
32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技监局标发〔1998〕03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1.8.
33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12.24
34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19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8.24
35 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27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28
36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2.22.
37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质技监局政发〔2000〕1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7.29.
38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标准委 2002.7.23.
39 国际标准化活动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40 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10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
41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2 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3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3.29
44 关于电子版国际标准分发及使用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4〕61号 国家标准委 2004.6.21
45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5.8.31
46 关于加强ISO/IEC标准投票文件和正式国际标准文本管理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6〕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6.8.29
47 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外〔2007〕5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15
48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委农〔2007〕81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0.22
49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办〔2009〕3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 国标委办〔2009〕4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1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联〔2009〕8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3.12
52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国标委服务联〔2009〕25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测绘局 2009.4.1
53 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国家标准委 2009.5.20
54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 2009.7.3
55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改委 2009.7.3
56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服务〔2009〕49号 国家标准委 2009.7.6
57 关于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格式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87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0.29
58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9.8
59 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外〔2009〕95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1.26
60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农联〔2009〕99号 国家标准委 卫生部 2009.12.14
61 国家高薪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5.17
62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6.8
63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004号 国家标准局 1986.1.2.
64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8〕115号 国家标准局 1988.5.7.
65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技监局标发〔1992〕37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0.20.
66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3.
67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5.10.
68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7.8.8.
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技监局标发〔1997〕143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10.5
70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质技监局发〔1998〕1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4.22
71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国家标准委 2002.2.24.
72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73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4.8.20
74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联〔2006〕36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认监委 2006.5.29
75 棉花复检仲裁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6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7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 1999.9.2
7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监发[1999]1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0
79 关于加强对棉农宣传教育防止棉花混入异性纤维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9.3
80 关于印发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2000]299号 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0.5.30
81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法函[2001]6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82 关于对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3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30
83 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88号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9.28
84 关于印发《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等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1.27
85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统一使用《棉花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 中纤局法发[2001]15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2.12
86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农发行 2003.12.17
87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重量结算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2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88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异性纤维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3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89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码编码规则》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6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90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7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91 关于发布《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6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8.26
92 关于印发《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9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2.5
93 关于发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7]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8.31
94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2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9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3.1.3
96 关于加强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4.4.20
9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5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10.19
9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7.5.7
99 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行、国家工商局、国家质监局 1998.8.3
10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4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1.6.13
101 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2001.10.26
102 关于贯彻执行《茧丝流通办法》的意见 中纤局综发〔2002〕2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3.28
103 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4〕2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4.5.12
104 《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中纤局综发〔2005〕3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8
105 《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补充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5〕38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9
106 关于开展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5〕46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6.1
107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6〕89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1.8
108 关于印发《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5.22
109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7〕60号附件1、2、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
110 关于印发《桑蚕干茧检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9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8
111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 中纤局综发〔2007〕10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11.15
112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9〕6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6.3
113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规则》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4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14 关于对已购入存在质量问题的絮棉制品提供免费检验服务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2]3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5.16
115 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 2002.7.16
116 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 2002.10.9
117 关于印发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118 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函[2007]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2007.2.14
119 转发《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1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3.9
120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7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6
121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9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5
1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8]168号 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 2008.4.16
123 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3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4
124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9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9.16
125 高校集团购买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26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10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10.21
127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质量档案建档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4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4.13
128 关于推动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10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8.21
129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正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中纤综发[2010]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7.1
130 期货交割棉公正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6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8.9
131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正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9.14
13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0]70号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6.16
133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考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质技监职办[2000]007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10.25
134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人发[2000]18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10.26
135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7.1
136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3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0.25
137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科函[2003]211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3.6.13
138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16
139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非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8〕3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3
140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国检法[1999]119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7.26
141 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7.9
142 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署监发[2001]212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4.20
143 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2004.4.8
144 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字第280号 质检总局、经委、商贸部 1987.7.18
145 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6]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1996.3.29
146 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 国检法函[2000]1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0.6.23
147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200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7.17
148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3.9
149 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6.11
150 关于印发《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2]9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0
151 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3.31
152 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26
15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0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30
154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1.23
155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3.18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检务[1989]443号 国家商检局 1989.8.21
157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0]317号 国家商检局 1990.9.28
158 关于下发《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2]397号 国家商检局 1992.10.16
159 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国家商检局 1993.7.20
160 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0]227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2000.11.3
161 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51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2001.3.5
162 关于印发《<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2]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9.25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 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2002.12.29
164 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 2003年 第7号联合公告 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4.3
165 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3年 第81号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0
166 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7 关于对《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8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9 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13
170 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公告 2005年第32号联合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05.7.15
171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6
172 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2005年第66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3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67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12.29
174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9.20
175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 2007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4.30
176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14
177 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9.19
178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9
179 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2008年第100号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31
180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8]6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6
181 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0]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2.23
182 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 国质检外函【2010】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1.28
183 关于东盟自贸区联合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3.12.29
184 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 2011联合公告第6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0.21
185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 2011联合公告第7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7
186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83)卫防字第5号 卫生部 1983.3.10
187 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84)卫防字第86号 卫生部 1984.12.8
188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1985.9.10
189 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辽第175号 卫生部 1986.10.20
190 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86]卫防字第77号 卫生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1986.10.31
191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 卫生部 1988.5.14
192 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1990.5.12
193 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卫生检疫总所 1990.6.4
194 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卫生部 1991.5.29
195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 1993.3.30
196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检发[1993]第2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3.10.29
197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 卫检发[1995]第1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5.2.30
198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卫生检疫总所 1995.4.27
199 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 国家卫生检疫局 1995.6.14
200 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 卫办发[1997]第30号 卫生部 1997.9.11
201 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 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国家卫检局 1997.11.24
202 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8.9.22
203 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检卫[1999]69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04 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9.5
205 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8
206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31
207 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1
208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27
209 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11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4.29
210 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4
211 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3.7
212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第230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8.6
213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8.28
214 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民航运发[2003]141号 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9.2
215 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216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4
217 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2004.4.23
218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1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4.28
21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37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8.31
220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2005.3.11
221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2005.6.17
222 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29
223 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5]4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14
224 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8
225 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2006.1.13
226 关于同意中检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办理卫生体检业务的批复 国质检卫函[2006]2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5.10
227 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3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29
228 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47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10.25
229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3.29
230 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8.28
231 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7]64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2.19
232 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8
233 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8]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18
234 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27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20
235 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4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0.22
23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
237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疫苗使用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10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6.17
238 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2.25
239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卫[2010]341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4.21
240 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11第193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26
241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67号 国务院 1981.11.30
242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叶检疫管理的通知 [1989]农(检疫)字第3号 农业部 1989.9.1
243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农业部 1990.2.20
244 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6号 农业部 1990.5.9
245 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8号 农业部 1990.6.1
246 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4.25
247 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1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12.11
248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8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3.2.19
249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农业部 1993.12.12
250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4.6.28
251 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8号 农业部 1995.6.13
252 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 农检疫发[1996]2号 农业部 1996.2.15
253 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3号 农业部 1996.3.29
254 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6.5.16
255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4号 农业部 1996.6.5
256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6号 农业部 1996.6.26
257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 1996.7.12
258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6.8.13
259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8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6.8.29
260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农检疫发[1997]1号 农业部 1997.3.29
261 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5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8.2.24
262 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动植物检疫局 1998.3.27
263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 农业部 1998.9.1
264 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 农业部 1998.11.3
265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8]273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8.12.3
266 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检动[1998]121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8.12.24
267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 农业部 1999.1.20
268 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2.4
269 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70 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71 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7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3.5
272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3.5
273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 农业部 1999.3.23
274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5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7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6 关于禁止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8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4.6
277 关于禁止从约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9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8 关于禁止从南非输入马属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0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9 关于禁止从几内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1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80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6.3
281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输入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2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6.16
282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19号 农业部 1999.6.24
283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7号公告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7.2
284 关于禁止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8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5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7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6 关于禁止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7 关于禁止从土尔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21号 农业部 1999.8.30
288 关于禁止从赞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9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9.14
289 关于禁止从伊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1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9.15
290 关于禁止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2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9.29
291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9号公告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10.25
292 关于禁止从加纳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24号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 1999.11.2
293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25号公告 农业部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8号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七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

(二)电讯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六)废旧船舶;

  (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九)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 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和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引航员不得擅自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第十四条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出境的船舶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需实施除害处理的,作除害处理并取得《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后,方可装运。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有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二)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活动物入境和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

(七)携带尸体、棺柩、骸骨入境的;

(八)废旧船舶;

(九)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三条 对船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应当实施隔离,对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该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第二十四条 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隔离。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来自疫区且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应当在排放前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船上的伴侣动物,船方应当在指定区域隔离。确实需要带离船舶的伴侣动物、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航行或者停留于口岸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病虫害传播扩散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办理《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者延期证书)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证书。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和污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带离船舶。船舶在国内停留及航行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船上封存的物品。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船舶上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装卸。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备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除虫、除鼠药械及装置。

第三十二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船舶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废弃物等收集处理的单位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的船舶以及国际海运过鲜船舶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5年5月8日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和原国家商品检验局1994年12月29日发布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