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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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社会调查名义开展评比活动应依据何法规进行查处的请示》〔(96)晋工商办便字第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山西省经济研究发展中心以社会调查
名义继续进行评比活动,违反了《通知》精神。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其行为应由其上级党政机关负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此事,尚无法律依据。



19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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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电能



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474号)



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



区域电能交易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东北送华北电量(以下简称“送华北电量”)交易作



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



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



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



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



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



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

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



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送华北电量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内单机容量2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和已关停机



组)。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东北电网电力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



第三章 交易模式



第八条

第八条送华北电量交易模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发电权交易。挂

第第八八条条



牌交易按年度、月度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需求按月度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年度、月度挂牌交易和月度发电权交易的具体时间安

第第九九条条



排以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通知为准。电网企业要做好送华北电



量交易与区域、各省(区)其它类型市场交易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年度送华北电量需求不再纳入各省(区)年度电量平

第第十十条条



衡计划,其分配通过年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确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年度挂牌交易。东北送华北年度电量需求确定后,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首先开展年度挂牌交易。挂牌交易过程中,当申购电量合计大于

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



申购电量合计小于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剩余额



度可转入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月度挂牌交易。根据送华北电量月度(包括转入的



年度剩余未成交电量)需求,开展月度挂牌交易。当申购电量大



于需求电量时,按照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申



购电量小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月度发电权交易。各市场主体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



易平台对其送华北年交易合同电量进行发电权转让,价格保持不



变。当申报的受让电量大于出让电量额度时,出让方全部成交,



受让方按申报的受让电量比例进行分配;申报的受让电量小于出



让电量额度时,受让方全部成交,出让方按申报的出让电量比例



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东北电网公司负责交易结果对进行安全校核,各省



(区)电网企业将所辖地区约束校核条件报送东北电网公司。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数据申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



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场主体直接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申



报交易数据,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申报数据、发布信息量纲以及最小申报电量规定如

下:电量量纲为万千瓦时,容量量纲为万千瓦,最小申报电量为100



万千瓦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开始前,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



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



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一)

(一)

((一一))交易前信息



1.各市场主体装机情况;



2.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



3.省(区)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及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



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



4.年度(或月度)送华北电量需求;



5.拟转让送华北电量发电权的市场主体名称和出让电量。



(二)

(二)

((二二))申报数据信息



1.挂牌交易申报数据:市场主体名称、申报电量、申报容量;



2.发电权交易申报数据:出让电厂名称、出让申报电量,受



让电厂名称、受让申报电量。



(三)

(三)

((三三))交易结果信息



3.挂牌交易:中标电厂名称、中标电量;



4.发电权交易:成交的出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出让电量,成交



的受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受让电量。



第五章 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送华北电量的月计划编制、调度运行管理方式保持



不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按照电费结算关系,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



送华北电量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月度交易确认



单作为年度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年度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送华北电量年度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



单应及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原则上不进行调



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结果,调整有



关市场主体月度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发电权交易结果,



调整有关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送华北电量的计量方式、结算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各市场主体中标电量为东北电网送端侧(高岭)



计量点电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每月负责出具各市场主



体送华北电量结算单,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原结算关系进行



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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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建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座落在本市范围内十层(含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二十四米(含二十四米)以上的其它民用高层建筑。
第四条 消除高层建筑的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确保高层建筑安全,是每个管理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五条 负责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由报建特许人将工程设计图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未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开业使用。
第七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明确职责,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与消防的供水应同步到位,并保证消防供水有效射程不少于十三米。
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得任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条 高层建筑电气设施的装置要严格按国家《建筑电器设计技术规程》和《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进行。对闷顶、夹层等隐蔽性的电线须套入金属管内,线头须绝缘后装入接线盒内密闭;对电气设备、防雷设施的安全状况及线路绝缘性能,应经常检查;每年春、秋季节须进
行一次测试,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因维修需要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报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批准,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到期应拆除。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仓库、办公室,每天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清理杂物,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宾馆、大厦、酒店、饭店等的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烫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写字楼和兼作办公用的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复印机、电传机、电脑打字机等设备的,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空调用的送风、回风管不应穿越防火墙。如确需穿越防火墙的,必须设置阻火装置。
第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确因需要采用临时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认真遵守安全动火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物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教学、科研、医疗等必需且日用量不超过二十千克的,可分类分仓储存三至五天的用量,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销售、燃放烟花。
高层建筑宾(旅)馆、酒店不得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尚未采用管道供气的高层建筑住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每户只准限量一瓶;且必须配备灭火设备,禁止在用气炉的房间内同时使用其它明火炉。
第十八条 排油烟管道,烟囱必须定期进行清理维护,大清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烟囱排油烟管道转角位的清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排油烟罩口的清理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不得堵塞和占用;严禁在各楼层的通道及出入口处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并在出入口处的显眼易见的位置设立应急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装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宾馆、酒店内各楼层须安设紧急疏散广播器材,并应配备紧急救生器具,客房内须有安全疏散的线路指示图。
第二十二条 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布实施前建设使用的高层建筑,其经营管理单位应逐项对照检查,对火险隐患和未完善的消防设施,必须作出整改计划,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必须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装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栓箱内增设消防软管卷盘,软管射程应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但软管的长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并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建立消防中心或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消防技术人员昼夜值班,负责监测、处理、登记火警事故。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必须设立消防安全机构,确定一名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本单位属下部门层层委任防火责任人,制定和落实领导与员工各个岗位的防火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高层宾馆、酒店、综合楼的所有管理人员均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其中正、副经理,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均应参加市消防部门举办的消防识识轮训学习,其他人员每年由本单位至少进行两次消防训练。凡新招收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层宾馆、酒店、综合楼必须建立一支专职或兼职的救护队伍,坚持昼夜值班巡逻,随时应付突发火警。
第二十八条 被列为一、二级消防重点的高层建筑,必须逐个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年审验收,发现火险要及时整改。
消防重点高层建筑还须制定灭火、疏散方案,并于每年入冬前组织一至二次演练。
第二十九条 超高层(一百米以上)的建筑,每隔十五层应建一间防烟防火的避难层;楼顶宜设一个直升飞机救生专用的停机坪。
第三十条 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消防监督若干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