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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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防疫和肉品卫生管理,提高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州地区经营猪、牛、羊、狗屠宰(以下称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及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需屠宰的牲畜,必须到屠宰厂(场)屠宰,并应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禁止私宰牲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处,是本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的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兽医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检验管理工作。
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芳村区、海珠区(以下简称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牲畜屠宰管理机构,负责该地区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牲畜屠宰管理处的职责范围:
(一)调查研究本市牲畜屠宰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草拟屠宰管理的有关规章;
(二)检查监督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牲畜屠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处理有关牲畜屠宰行政纠纷的复议工作;
(三)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平衡;
(四)审核全市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第六条 区、县牲畜屠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规划、审核本地区牲畜屠宰厂(场)的设置;
(二)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屠宰厂(场)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牲畜屠宰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整顿和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牲畜屠宰厂(场);
(四)协助执法单位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五)奖励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三章 牲畜屠宰管理
第七条 牲畜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完税、控制批发、分散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 区、县牲畜屠宰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国营食品部门现有牲畜屠宰厂(场),并可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牲畜屠宰厂(场)。新设置的牲畜屠宰厂(场)应由食品部门、供销社或镇以上农工商公司承办。
禁止私人开设或承包屠宰厂(场)。
第九条 牲畜屠宰厂(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点应符合当地的城建总体规划,并应在与居民住宅区、食品企业(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和禽畜饲养场等地区相距三百米以上的地方设置;
(二)牲畜屠宰厂(场)应分别设置候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发货间,其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的硬底地面,并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交叉污染;还应遵守民族政策,牲猪与牛、羊、狗的屠宰应予隔离。
第十条 屠宰厂(场)的开业经营,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有当地牲畜屠宰管理机构同意设点的证明;
(二)持有区、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和兽医卫生合格证;
(三)具备肉品卫生检验设施,并配备或由当地兽医防疫部门派驻一名以上经区、县兽医防疫部门统一考核,持合格证书的兽医卫生检疫(验)员。
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疫(验)员考核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持有当地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
(六)直接参加屠宰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凡原已开设的屠宰厂(场),应按照本规定,由区、县以上牲畜管理机构重新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营业。
第十二条 屠宰牲畜的厂(场)应严格执行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接受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严禁屠宰病牲畜上市鲜销,禁止屠宰死牲畜。
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屠宰厂(场)的检疫(验)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屠宰厂(场)由兽医防疫部门派驻的兽医检疫(验)员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出场的肉品,应由屠宰单位出具有检验责任人签名的当天有效证明,
并应在牲畜胴体上盖上印章(戳)。
所有屠宰厂(场)的肉检工作应接受兽医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屠宰厂(场)可以经营已宰牲畜肉品的批发业务,个体肉贩一律不准经营肉品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牲畜屠宰应依法缴纳产品税(自营收购部分)、屠宰税(代宰部分)。
产品税和屠宰税可委托屠宰厂(场)代征,税务部门按在关规定,给予代征单位一定的手续费。 如代宰牲畜的,可按规定收取代宰加工费。
第十五条 对牲畜已实行防疫检疫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委托屠宰厂(场)按规定代收防疫检疫费和合作防治费。委托单位给予代收方一定的手续费。

第四章 牲畜肉品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凡上市的牲畜肉品,必须经防疫检验,并在牲畜胴体上盖有检验印章(戳)。经营牲畜肉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当天牲畜屠宰有效的肉检证明和发票。如市外进入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的牲畜鲜肉品还须按《广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家禽及其肉类检疫管理规定》,由广州市兽医防疫
部门复检,并发给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禁止销售病、死畜(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工熟肉后销售的除外)、变质、掺硼砂、灌水、染色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牲畜肉品。
第十八条 使用肉品的招待所、茶楼、饭店、酒店、宾馆、饮食、糕点及机团伙食等单位、不准购买未经检验合格的牲畜肉品及其制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牲畜屠宰管理机构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有功人员,牲畜屠宰管理机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凡私设屠宰厂(场)或私宰牲畜进行贩卖的,除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屡犯者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屠宰或销售一类传染病畜、死牲畜和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牲畜及其肉品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没收、销毁、封存肉品或赔偿损失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销售未经检验或复检的牲畜肉品的,除没收全部肉品和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凡购买未经检验的牲畜肉品的单位,除没收全部肉品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使用未经检验的牲畜肉品制成食品,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违反本规定需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罚没的财物,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六条 受处罚者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执罚单位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屠宰厂(场)的卫生设施、市场肉品卫生管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屠宰厂(场)经营资格审查和市场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牲畜和肉品兽医卫生检疫(验)的,由兽医防疫部门监督执行;属税务管理工作的,由税
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对执法违法,营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牲畜屠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颁布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6]65号)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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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144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给予1500~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接受高中段(含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习期间视情给予每年2000~3000元的补助;
  (五)经嘉兴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生活较为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其他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
  经常性补助要根据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万元以内。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资助的程序:
  经常性补助程序:由计划生育家庭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初审,镇(街道)计生办复审,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后,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集体审批,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
  一次性困难救助程序:由村(社区)提出,镇(街道)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上门发放。
   第八条 公益金的组织管理:
  公益金账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和监督。

市、县(市、区)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也可以委托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公益金的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公益金预算安排及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公益金制度正常运行。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建立发放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严格按规定的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使用公益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公益金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对违反公益金管理制度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当事人,除追缴公益金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修订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3-6 平政办〔2003〕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二○○三年三月六日

  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市政府。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 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
  二、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净增就业岗位。我市现有5.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未实现再就业,预计3年内新增下岗失业人员与再次下岗失业人员之和为1万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 至2 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 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1),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3、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条龙”办公、提供“ 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 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的扣20分。
  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 落实的扣20分。
  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我市现有4050(即女40岁,男50岁)人员1.6万人,预计3年内新增和 再次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为3000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 至2005年3年内,要使70%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1.3万名“4050”人员再就 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2)。各县、区、市要制定帮助 困难群体就业计划,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并落实专项资金。制定计划得10分,无计划的为0分;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资金落实的各得20分,未落实的为0 分;完成安置任务的,得5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认定单位。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平顶山市政 府。
  四、奖惩。对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位次列前3名的县、区、市政府,由平顶山市 政府授予“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 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各县、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2、各县、区、市“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
  附件1
  各县、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单位:人
  2003年2004年2005年合计
  汝州194219429714855
  舞钢135313536773383
  鲁山100610065032515
  宝丰6696693341672
  郏县163016308154075
  叶县9699694842422
  新华43404340217010850
  卫东43404340217010850
  湛河3700370018509250
  石龙515126128
  总计20000200001000050000
  附件2
  各县、区、市“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单位:人
  2003年2004年2005年合计
  汝州5055052531265
  舞钢352352176880
  鲁山262262131655
  宝丰17417487435
  郏县4244242121060
  叶县252252126630
  新华112811285642820
  卫东112811285642820
  湛河9629624812405
  石龙1313630
  总计520052002600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