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1:47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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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部分分行请示有关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且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国发[1984]2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
输业,并未涵盖所有公路客运业务,各地运管局不能据此规定所有营业性公路客运都进行强制保险。交通部1988年制定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也不能规定实行强制保险。
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因此,各地运管局不得从事兼业保险代理业务,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各分行如发现此类违规问题,应坚决予以纠正。
三、部分省运管局指定某一保险公司为唯一经营省内旅客意外险的机构,不符合《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双方有关协议、通知中限制其他保险公司经营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无效。
四、为保证受伤旅客能及时得到赔偿,可由公路客运的经营者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应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
五、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法》规定的各种要素,且保险公司能够对其印刷、领用、核销等进行严格管理,公路客运车票因不具备上述条件,不能代替保险合同。



199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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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正义观
郭旺生律师
正义是什么?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功利主义代表边沁认为,正义意味着为最多的人谋取最多的快乐。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认为,正义不单单指人民福祉的最大化,它毋宁是一个关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和安全的问题。阿拉斯代尔•查莫斯•麦金泰尔认为,正义不是最大化人们的福祉GDP,也不是尊重个人选择的权利。正义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在一个“追寻美德”的社会中,这样将促使人们追求更有价值的目标。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正义的内涵,但我觉得,柏拉图的正义观更符合实际,更现实。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每个人的天性不同,适合从事不同的工作。他认为,理想国中存在三个等级,即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
简单来说,柏拉图认为,人的身份、角色、品格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秩序中的地位。虽然,这种正义观带有阶级性,但他真正意图应该是指,正义,就是社会上的人们都能各得其所,各司其职。无论我们是否承认,但客观事实就是,人的能力千差万别,所处的社会位置也各不相同。撇除其他灰色因素,为什么有人能富甲一方?那是因为人家有出色的能力或者付出的努力更多。一个人可以通过勤劳,通过发挥他的才华而获得财富,这本身就是正义之所在。例如,房价高的让多数人买不起,那就是不正义的。辛辛苦苦劳碌一生,却无法在自己挥洒汗水的城市换得立锥之地,那这个社会就是不正义的。简言之,如果一个社会,个体无论怎么努力,都无法获得成功的,那这个社会就是不正义的。
当下,各种潜规则无孔不入,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读书顶个鸟用,万官皆极品,唯有读书低,勤劳不能致富……很多人,他本有机会获得更好的位置,他努力了,却不得其所,终因各种灰色因素的阻碍而无法如愿,这,就是不正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正义就是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能各得其所,正义就是社会能给人一种:只要努力就能有回报的预期;只要是正常人就不会被精神病的生存环境;只要是正常言论,就不会因言获罪的言论自由。只要……你是个人,就能获得应有的尊重。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会委:

州监察局《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州监察局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人属于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职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