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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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0日-8月31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

  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事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6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电话:58319069。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调查报告和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二篇以上)。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⑴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⑵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能起重要作用。

  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

  (三)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和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2、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对少数虽不具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累计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三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3、面试答辩评价优秀。

  4、定性定量考核达规定的分数线。

  凡需主管单位书面推荐的申报人员,其书面推荐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申报、审定程序

  申报审定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1、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附件1)、“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办理。

  2、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及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材料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项核实鉴别,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结论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定性)。“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邮寄至市统计局职改办(邮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或者单位将该表装入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图章,与申报材料一同送交。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历等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3、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后由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原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外语及计算机达到高级统计师要求且业务考核合格,可申报审定同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2、对于先评聘其他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二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或经全国统计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五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二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四年以上)的统计人员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审定。

  3、审定工作结束以后,申报人的审定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人。审定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统计高审委挂靠单位保留三年。

  五、审定费用

  学科组及高审委审定费用800元/人,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付清。

  附件1: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

  附件2: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附件3: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附件4: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


附件1: 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名称
要 求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大木桥路123号市人事局底楼大厅购买)
第1页至第8页由个人填写,主要经历从高中起按顺序填写。工作业绩中主要内容应与《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综合报告》一致。

第 9页由所在单位填写核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



















2、专业技术工作

业绩综合报告


















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近详远简,实事求是。内容侧重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实绩三方面。其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文档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年月、专业工龄、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和专业、毕业时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和时间、政治面貌、行政职务、社会职务、单位(全称)、单位代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2)工作(学习)经历:起讫年月、单位、部门、专业职务、行政职务。(3)学术论著:先文字概括学术论著和参加课题研究基本情况,重大获奖情况,反映理论成果;再对学术论著和参加课题列表。学术论著表头:论文标题、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日期、字数和获奖情况(填写内容如与人合作请注明合作程度);主要课题项目表头:课题项目名称、立项单位、立项时间、担任角色。(4)工作业绩:反映本人担任统计师之后,做了哪些主要工作,承担的重要工作项目并注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综合报告由单位审核后盖章,文尾本人亲笔签名。



3、论文、论著
应是近五年内撰写的1-2篇,并按文章顺序装订,公开发表的证明材料。

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1份,并按原件打印9份

4、 (1)学历证书;(2)职称(资格)证书;(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4)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5)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6)证明专业技术成果的获奖证书。
由单位人事部门对照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名。

申报人按照本顺序号将审核后复印件装订成册。

5、 2寸证件照
背面写好本人姓名装入空信封内

6、 说明业绩的其他材料


7、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意见结论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定性

8、 业务考绩档案
市人事局统一表式,注明考核档次,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附件2: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申报人姓名

单位

人事部门

电话









































专业技术理论(统计基础理论):

工作业绩(统计基础工作、方法制度、统计调查、综合荣誉):

开拓创新、分析研究、组织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指导带教能力(培养人才):

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A4复印纸

2、打印字体、字号:

大标题--黑体3号,小标题--黑体4号,正文--宋体4号

3、行距:取固定值30磅

4、字符间距 :标准

5、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cm、 下--3cm,

左--3cm、 右--3cm;

装订线(左边):0.8cm;

与边界距离:页眉--2.5cm、 页脚--2.5cm;

页码居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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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纪委、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代送。

  2008年1月9日


附: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我院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努力在人民法院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1.教育是防治腐败的基础。要紧紧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坚持以法院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洁身自好,在诱惑面前不为所动,自觉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强化法院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抓好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坚持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要把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和反腐倡廉理论学习作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组织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同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真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亲历亲为,带头讲廉政课,每年要在全院至少讲一次有针对性的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至少要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时要进行廉政谈话,并适时进行廉政培训。

  3.强化法官司法廉洁教育。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司法廉洁教育读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及法院各项廉政制度和纪律规定,使广大法官不断提高司法廉洁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4.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制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措施,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创新工程”和“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运用文学艺术、知识竞赛、宣传报道、图片展览、专题报告会、文艺演出、反腐倡廉影视专题片、在办公区悬挂格言警句和书画作品、在局域网开辟专栏、组织巡回宣讲团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主题实践活动。要积极开展“廉洁法院”、“廉洁法庭”、“廉洁法官”、“廉洁家庭”创建活动以及多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活动,不断推动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5.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形式。各级人民法院在反腐倡廉教育中,要联系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坚持先进典型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国家法官学院及分院和地方法官进修学院的教学计划,落实教育内容,保证教育课时,强化教育考核。要充分利用本地区、本法院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等反面典型,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要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教育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法院各类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的学习、授课、讨论、交流制度,为反腐倡廉教育考核和检查打下良好的基础。要完善反腐倡廉教育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挂钩,努力促进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取得新成果。要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每年要对本单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总结,上级法院每年要对部分下级法院进行一次抽查。对反腐倡廉教育成效突出的法院要进行表彰,对教育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法院要进行批评。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7.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要切实解决制度不完善和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约机制。要重点加强对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审判权与执行权、人财物管理使用及其他关键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人民法院全方位防治腐败的屏障。

  8.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公开,认真做好公开审判公告工作,保障公民旁听案件的权利,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使公开审判制度得以全面落实,自觉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9.认真落实独任审判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独任审判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独任审判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能力,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和监督独任审判员正确行使权力。

  10.认真落实合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合议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合议庭成员平等地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保证案件质量,防止裁判不公。

  11.认真落实审判委员会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各项要求。审判委员会要对提交会议的案件认真进行审理,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平等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人一票,所作出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通过,充分发挥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作用,确保裁判质量。

  12.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试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优化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结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每年至少听取1至2次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扬和促进司法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官法、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依照上述法律和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长应及时作出决定,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确保公正司法。

  14.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需要延长案件审理期限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坚决防止拖延办案问题的发生,提高审判和执行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域民事、行政案件报请上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提审和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制度,从制度上减少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不当影响和干预。

  16.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执行权行使过程中的有效制衡。

  17.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以案件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对案件审判的全程跟踪与管理,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避免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

  18.推行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制定科学的案件评查标准和方法。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重点评查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再审改判以及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违法执行、拖延执行等案件,抽查其他案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考核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高案件质量,及时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线索。

  19.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录用把关制度,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院队伍。建立审判岗位交流制度,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等人事管理制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轮岗和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失察失误。

  20.完善人民法院干部协管制度。上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协助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的规定,加强与党委的沟通协商,积极提出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考察,严格把好任职资格关,防止“带病提名”、“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试行巡视制度,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成员的监督和指导。

  21.认真执行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管理、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消费,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查在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中的商业贿赂等。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计,防止侵吞、占有或者挪用涉案财物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22.完善人民法院监察制度。制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强化监督职能,改进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使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更加适应法院工作规律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

  23.完善人民法院惩戒制度。认真执行《公务员法》、《法官法》有关惩戒的规定,整合现有纪律规范,制定《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严肃人民法院纪律;制定《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既严肃查办法官违纪违法行为,又充分保障被调查法官的权利,建立中国特色法官惩戒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

  24.完善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凡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要研究、探索法院内部及时发现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线索和主动查处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的新机制和新措施,推动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25.认真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廉政制度,加强自我约束,促进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廉洁自律。

  26.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监督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监督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情况。全面加强和改进法院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重点解决法院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

  27.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审级监督,对于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办理。完善再审制度,维护司法权威,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完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有效监督的新机制,防止执行权被滥用。

  28.加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科学设定院、庭长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公正办好案件。要把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廉政监督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纳入法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层层抓廉政监督的工作格局。院、庭长要通过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旁听案件、指导办案等方式实施动态监督。

  29.加强对人事和财物管理的监督。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监督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认真执行财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0.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负责任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认真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检察意见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对有关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的反映,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31.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有的法院、有的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影响恶劣,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32.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新型权钱交易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查处重点,凡发生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认真查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拖延办案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官和执行人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公正司法,凡发生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查处,构成违纪的要坚决处理,不适合担任法官的要依法免去法官职务。

  34.认真查处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培养高尚健康的生活情趣,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凡发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35.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顿。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本地区、本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整顿、专项治理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6.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从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完善对实名举报的反馈和回复制度。要注意从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评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

  37.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依纪依法办案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要根据具体情节,做到宽严相济。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给予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

  38.不断加大自办案件的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积极组织力量自办案件。要强化领导包案制度。要通过查办案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39.努力增强调查核实和突破案件的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增强调查核实和突破案件的能力,重视办案人员的选拔与使用,加强办案人员的学习与培训,保证办案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定期进行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40.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指导、支持下级人民法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的,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协调;对下级人民法院适用纪律方面的请示,要及时予以答复。

  41.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腐败案件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2.探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纪律检查机关相互配合的办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主动发挥作用,加强与纪律检查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积极参与纪律检查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初核和调查,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43.探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相互沟通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及时交流情况,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44.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对于防治腐败、提高法官的尊荣感、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经过努力,不断提高法官的待遇,有利于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要认真落实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法官权益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法官权益保障,不断提高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

  45.切实维护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保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以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46.改革和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认真落实法院经费保障新机制,严格执行《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确保中央财政专款用于办案经费。

  47.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狠抓物质装备建设,特别是“两庭”建设。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审判管理网络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努力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营造舒适、方便、良好的工作环境。

  48.加强和规范奖励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工作好、贡献大的,要给予必要的奖励,鼓励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49.认真落实法官审判津贴。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时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和法官等级晋升工作。要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审判津贴按月足额发放。

  50.逐步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各级人民法院要关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住房、医疗、配偶两地分居、子女上学及就业等问题,能够帮助解决的,应尽最大努力创造条件给予解决,不断改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51.重视关心有特殊困难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家庭生活。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解决有特殊困难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家庭生活当作大事来抓,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职能部门要负责协调落实,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2.继续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一些法院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强化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在征得党委、政府同意后,应继续试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并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并保留价格变动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成本核算、费用分摊,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定行业平均成本及合理的下浮幅度,制止低价倾销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商品时,除正常标注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内容外,还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原价、降低后的价格或者折扣、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为认定低价倾销行为,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机构对个别成本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别成本无法确认的商品进行行业平均成本测定及其信息发布。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或者认为存在以及可能存在低价倾销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对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对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