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6号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
编号:
燃放单位
送审时间
组织单位
设计人员
项目名称
燃放地点
燃放规模
礼花弹直径: 寸
升空高度: 米
燃放等级
A
B
C
大于4寸数量: 发
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职务或工种
姓 名
职称
作业证件号码
现场指挥长
警戒负责人
作业人员(不够填写可加附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燃放员
公
安
机
关
意
见
分局
治安处
市公安局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托运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销售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承运单位名称及
资质证号 运输车牌号码
及资质证号
运输车辆驾驶员
姓名及资格证号 运输押运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启运地点及运输路线
经停地点
运输时间
运输物品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 包装材料及方式 运输数量
托运单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意见
分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公安分局审批盖章后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开证。
2.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核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总行联合召开的全国康复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
为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中国于1992年设置了康复扶贫贷款。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康复扶贫贷款现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目前,这项贷款暂未安排增量计划,划转接收的存量中,根据原定贷款期限,今明两年内将陆续到期。为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做好到期贷款的及时收回与再投放,以推进康复扶贫向纵深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有偿信贷资金,不同于国家无偿救济资金,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周转和效益。
二、贷款到期前一月或半月,银行应向借款企业(单位)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督促筹措资金,做好按期还贷准备。借款企业(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还贷时,应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银行提出延期还贷申请,经银行审查批准后可办理贷款延期手续。贷款延期只限一次,最长不超过原定期限一半。
对到期不还包括延期已过仍不还或银行未批准延期的逾期贷款,要按借款合同或协议要求,督促担保单位代为归还,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加息,必要时银行可强行扣款。
康复扶贫贷款到期回收集中到省分行统一管理。
三、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以扶持贫困残疾人康复、脱贫致富为主要目标,只要不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贷款支持的项目可以不受产业限制。但项目必须是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能让相当多数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受益。对投资多、周期长、见效慢与康复扶贫关系不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四、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对象为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不直接贷给残疾人本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是:生产经营项目列入康复扶贫开发计划,康复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项目权属清楚,承贷主体明确,有符合抵押、担保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等;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
五、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用途,主要为支持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企业(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搞活流通、提高服务等正常合理的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严禁将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用于赈灾救济,或用于基本建设超支挂帐挤占,或用于亏损挂帐挤占,或用于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债券,或用于超储积压物资及商品占用,或用于开销职工工资、福利等欠款。
六、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的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不同、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利率,严格按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执行。银行向借款企业(单位)按扶贫贷款利率标准及时计收全息。有关部门如补贴利息,直接补到借款企业(单位),银行可提供结息证明。
八、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的地区范围由省残联决定,但贷款再投放所支持的康复扶贫开发项目,必须由省农发行按项目贷款管理要求,从省残联申报项目中择优选定。通常申报项目与实际定贷项目之比应为2∶1。
九、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不论额度大小,皆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借贷双方认真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手续完备。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十、严格对贷款再投放的信贷监督和制裁制度。
1.银行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有关的其他情况,借款企业(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并提供工作便利。
2.借款企业(单位)必须按时向开户行报送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项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表、资料,以及借款用途、计划等的有关资料。
3.借款企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贷款,不得从事违法经营和转移贷款用途,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归还到期贷款。
4.借款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抽调贷款。
5.借款企业(单位)中途如要进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转让甚至关停,必须及时通知开户行,并就关系贷款征得银行同意,银行有权参与并督促借款企业(单位)落实归还借款债务。
6.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银行将视情况对借款企业(单位)分别处以加息、停止贷款、扣收多占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
十一、建立关停企业(单位)贷款监测考核和报告制度。关停企业(单位)贷款必须是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关停、撤销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贷款,没有经过批准而暂时停产的企业(单位)贷款,不能作为关停企业(单位)贷款统计反映。企业(单位)一经关停,对其贷款要进行抽查清理,向上级行写出贷款责任报告。贷款责任报告要经稽核部门审计。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解释、修改。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