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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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为进一步控制吸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倡导文明新风,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爱卫会等十一个部、委、局《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二)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的展示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借书处等读者活动场所;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幼儿园、儿童公园等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四)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营业性网吧、录像厅;

(五)书店、商场(店)、超市及购物场所;

(六)各单位的大中型会议室;

(七)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可设置吸烟区(室)。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制订禁烟制度,落实控制吸烟的限制性措施和实施办法。各单位应按本规定对各自管辖的场所划分禁烟区和非禁烟区,在禁烟区张贴统一制作的禁止吸烟的标志。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要进行劝阻、教育,直至劝其退场。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及市区道路、广场等其他所有公共场所建筑物上,一律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六、广播、电视、教育、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在公共场所遵守禁止吸烟制度的自觉性。

七、各单位应将劝阻吸烟和规定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内容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市创建办和爱卫办应加强督促检查。

八、卫生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经常开展检查督促,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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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 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组织好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域名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统一申报。
  (一)申请单位操作流程。
  1.注册。申请单位需要在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及审核过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审核资料寄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科技部信息中心收到资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注册信息的审核。
  往年已经在申报中心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仍用原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不需要重新注册。
  2.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在网上认真填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部门。
  (二)申报部门操作流程。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登录申报中心网站,受理申请单位电子文档,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有关文件、数据认真核对、审查。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拟推荐的项目通过申报中心进行网上推荐。
  (三)纸质材料须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申报书可从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
  申报中心随时公布最新的申报注意事项及工作动态,请及时查询。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010-51292636
  传真:010-68522908、68528068、68529028、68523396、68521776
  邮箱:program@most.cn
  三、各项目推荐单位书面申报材料寄送和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申报单位填报项目截止时间由各项目推荐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决定。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四、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杜绝项目多头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工作,推动农村民生改善,为“三化同步”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优先技术领域
2012年星火计划重点围绕高附加值农村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主体科技计划的科研成果的衔接,聚焦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本年度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为:(1)生物种业;(2)农业与农村信息化;(3)农产品储运与加工;(4)现代林业;(5)海洋农业;(6)畜禽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7)循环农业与生态环境建设;(8)设施农业与节水农业;(9)名优特农作物高效安全生产;(10)农村民生。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加强农村科技创业链建设。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农村科技创业链,着力建设一批农村高附加值优势特色产业与创业链,有效提升星火龙头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区域创新产业与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鼓励科技特派员进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促进一、二、三产融合的创业和配套服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业机制,以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广泛就业。支持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建设,搭建农村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农村科技创业政策,营造以市场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二)推进农村信息化和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平台上移、服务下延”的总体要求,促进“三网融合”,推动农村科技信息资源集成与应用示范,加强星火科技12396信息综合服务,推进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工作,提高面向农村科技创业的科技信息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支持“三位一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技术服务。支持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实施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技术开发和规模化应用项目,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加强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提高科技促进改善农村民生的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围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民营养健康及饮水安全、农村新能源开发、农村污水与废弃物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民生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强化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及产品集成示范。
(四)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加强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创业基地功能、培训基地功能和示范带动功能。通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探求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律,提高农业应对战略性、蓄积性、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深入探索并总结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政府运作模式。
(五)加强科技扶贫开发,探索科技扶贫长效机制。针对老少边穷及干旱半干旱、喀斯特等典型生态脆弱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典型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开展科技集成示范、实用技术推广,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民生和生态环境;加强科技培训和基层科技能力建设,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探索科技扶贫的长效机制和模式,为全国扶贫工作提供有益经验。
(六)推动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优良新品种、农产品增值和流通、环保型肥料和农药创制、废弃物资源化或能源化利用、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生物等技术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为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提供支撑。扶持、培育一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星火产业带和技术密集区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由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型转向技术内生推动、资源集约利用式发展。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推荐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为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推荐单位。
(二)项目类型。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项目实施期2-3年。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库管理。国家星火计划将结合战略发展需要,对入库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1.关于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态、民生等事业发展中具有重大普惠性和实际意义的应用型科技项目,必须具备覆盖面广、可持续发展后劲强、普惠“三农”意义大、科技创业效果好并有利于产学研联盟机制形成和巩固等特点。重大项目可下设3-10个课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重大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600万元,计划单列市推荐的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300万元。课题申请经费原则上每项70-100万元。
重大项目推荐数量要求如下:
(1)各省(区、市、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可组织推荐1个重大项目,其课题应来源于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科技扶贫等专项工作。其中,科特派工作的课题,每个省(市、区)3-4个(每个科特派培训基地、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各申报1个,已获得支持的创业链不再申报)、计划单列市1个,优先安排2010年科技特派员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每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报1个;科技兴县(市)工作按照已批复的科技示范县(市)数量的1/4左右推荐课题(已经获得支持的暂不追加支持);各科技扶贫重点地区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推荐3个课题。
(2)对已经评审入库的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允许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各地方2012年度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推荐数目请查询申报中心星火计划申报要求附件。所列推荐指标包括已入库项目。需调整的入库项目须在推荐函中进行明确说明,并重新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不需调整的入库项目,无须再填报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
2.关于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受到国家政策鼓励引导,有利于地方农村经济、生态、社会、民生、环境改善的成熟适用型科技项目。面上项目由各推荐单位组织申报,数量原则不超过2011年引导项目的推荐数量。
3.部门和扶贫项目。
有关部门结合行业服务“三农”优势,按惯例推荐。                  
四、项目组织要求
(一)推荐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有关规定;
2.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成熟,具有较强的开发和应用前景,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3.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单位,不能为行政部门;
4.跨区域的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
5.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组织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和资质。
(二)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重大项目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每一课题均须单独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牵头单位除填报重大项目申报书与可行性报告外,还应根据本单位独立承担的课题任务填写相应的可行性报告。
面上项目只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各推荐单位审核论证后,通过申报中心将电子版报送科技部,纸质文件不需报送。各推荐单位还须向科技部报送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各一份。推荐意见应写明申报总体情况和组织审核论证的过程等。推荐项目汇总表须按推荐顺序排列并标注项目名称、申报(牵头)单位、项目类型、项目类别、支持方式、技术领域、课题名称与类型、申请经费等。
各类表格在申报中心或星火网(http://www.cnsp.org.cn)下载。
(三)联系方式。
1.项目推荐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农村中心星火与信息处(邮编:100045)。
2.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陈永红、于双民,010-68510207,68514065。
科技部农村司:肖立春、秦卫东、王亚武,010-58881400,58881412,58881424,58881425。
3.有关科特派、科技扶贫与农业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项目请咨询科技部农村中心科技扶贫与科普处、地方科技工作处。
电话:010-68527338,68588414,68511850,68529737。


附件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总体部署,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012年火炬计划分为面上项目和重大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机构有机结合的内在机制。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
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1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
3.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原则上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5.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面上项目。
(二)重大项目
1.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科技服务体系项目。
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四、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二)重大项目。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五、申报流程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上项目。
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2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2份,报送火炬中心。
六、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一)申报受理。
1.科技部高新司。
电话:010-58881566、58881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2.科技部火炬中心。
电话:010-68598035、68511564。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北京2143信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邮编:100045)。
(二)软件及网上申报咨询。
1.科技部火炬中心电话:010-63923599。
2.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总体安排部署,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重点围绕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创新产品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12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各推荐单位战略性创新产品推荐数不超过5个,重点新产品按控制数推荐。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备选项目库,择优予以支持。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战略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在行业进步和地方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
(二)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1.优先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汽车、建材等行业开发的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新产品;
2.优先支持符合西部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产品;
3.优先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新产品;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二、支持领域
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2012)》。
三、不支持范围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
8.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渠道。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等省、市地方注册的企业,按地方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要求的相关程序向地方申报。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可向各部门科技司(局)(以下简称部门)申报或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方申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3.附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2010年度财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7)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2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9)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报送材料。
1.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用A4纸打印在线填写的《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按项目申报清单(附件3)所列顺序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地方、部门。
2.地方、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对推荐项目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网上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纸质申报材料及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项目报送汇总表》各一份寄至指定地点。其中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申报材料封页、项目总体评价意见表、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附件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2.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单位当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新产品计划项目,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只能选择其一;
(2)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产品及型号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若申报项目名称相同,而型号不同,则必须提供该型号所采用的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书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内容,以证明其比原列入计划项目的产品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方可申报。
3.产品名称及型号填写要简洁、清晰、规范。名称应用中文,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等词语,属系列产品必须注明型号。
五、联系方式
1.纸质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68房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成果推广处)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59、68510951。
2.软件及网络申报咨询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探索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前沿,着力为决策提供参考与支撑。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安排分为三大类: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
一、项目指南
(一)重大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分为公开招标项目、邀标项目和合作项目。
公开招标题目如下:
1.新型科研活动模式及组织机制研究;
2.全球创新资源转移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研究;
3.产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研究;
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市场环境研究;
5.分布式能源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6.农村科技创业金融政策研究;
7.社会流动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
公开招标项目的申报题目必须与上述题目相一致,具体研究内容由申报单位拟定。科技部将对申报题目组织专家进行网上初步评审。对通过网上初步评审的项目,科技部再组织会议答辩,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公开招标项目不超过2项次。
邀标项目,主要是由有关决策部门提出的重要研究方向,按照保密项目申报组织程序,由科技部确定选题并邀请有关单位申报。受邀单位须在指定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答辩性会议评审。
合作项目,主要是由各地方和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的重大需求,与科技部协商确定选题,参照邀标项目的程序进行申报。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合作项目要求各地方、部门应在立项后保证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面上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是鼓励软科学研究领域自由探索的研究项目,由各地方和部门择优推荐。面上项目的选题方向是: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
2.科技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
3.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4.软科学理论与方法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面上项目不超过3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不超过2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3项,教育部不超过10项。面上项目采取专家网上评审制度,择优选择项目给予立项。
(三)出版项目。
出版项目主要资助各地方、各部门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及其他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出版项目不超过2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1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2项,教育部不超过5项。
二、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与流程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申报,科技部不直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2.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申报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书,并经承担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所有申报书进行审核,按申报要求选择上报项目,并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须列出项目清单)和申请书(1式5份,均为加盖公章的原件)报送科技部。
三、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负责人限1名(合作项目除外),相同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研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未能按期结题的不能申报。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
3.项目申报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按照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填报资助金额。出版项目申报负责人要保证出版的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项目申报负责人3年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即作撤消立项处理并通报。
4.为保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正式立项前,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负责人以及参加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或邀请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
5.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要依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申报要求和申报指南,认真审核申请书的内容,特别是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并签署明确意见。
联系人:常玉峰、邵学清,
电话:010-58884505,010-58884689,
传真:010-58884588,
电子邮件:rkxzzc@casted.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312室(邮政编码:100038)。
软件及网络申报咨询: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区(市)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执法监察。
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执法监察事项。
市、区(市)行政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执法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六条 执法监察人员办理的执法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二章 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对市、区(市)两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妨碍或可能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的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政府交办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属于执法监察范围内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执法监察的事项。
第八条 执法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承办:
(一)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承办;
(二)政府统一组织,行政监察机关主办;
(三)政府统一组织或由其他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主办,行政监察机关参与协办。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来源确立执法监察项目:
(一)上级行政监察机关部署的;
(二)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的;
(三)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提请或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参与的;
(四)本级行政监察机关认为需要立项的。
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统一立项的,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再立项。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确立执法监察项目应当提交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包括立项目的、依据、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项报告按照以下规定报批:
(一)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承办或主办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办理立项手续;
(二)有关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主办,行政监察机关参与协办的,由主办的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立项,并应当在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重要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执法监察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法;
(二)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
(三)人员组织、保证措施和具体要求;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属行政监察机关立项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其中,行政监察机关主办、有关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参与协办的,并应当征求有关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的意见。
有关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主办,行政监察机关参与协办立项的,由主办的执法监督机关或部门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并征求行政监察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的需要,可以组织廉政询问员、特邀监察员以及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执法监察。
第十五条 执法监察实施前,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将执法监察的有关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执法监察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执法监察可以采用的主要方法:要求被监察单位自查,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事前检查;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集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查阅或复制;
(三)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执法监察终结,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进行评议;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结论,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经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进一步处理意见;需由案件检查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的;
(二)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决议、规定的;
(三)对执法人员管理不善、执法制度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给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遇有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须经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监察局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单位和有关部门。重要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意后下达。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
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落实。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执行或采纳。被监察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行政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
复核,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裁决。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已完成的每项执法监察,应当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写出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每项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建立执法监察档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直接或建议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就行政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纵容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被监察单位和人员,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区(市)两级政府部门中设有行政监察机构的,开展执法监察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