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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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科技字[2005]69号


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了《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ΟΟ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说明

2005年度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20050715-sf3.doc


 
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特编制2005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

  列入2005年度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共有638项,其中,"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26项,国家其它计划项目15项,2003年度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国家局)指导性计划延续项目14项,2004年度原国家局指导性计划延续项目134项,2005年度列入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性计划项目449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性计划项目由各主管单位按照原国家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进行管理。请各主管单位加强项目的管理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规划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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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6]73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咸阳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计划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发改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公安、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的协议书,发给《咸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告知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转业士官按照每人4万元数额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2万元数额发放。每多服一年兵役增加1000元。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将档案交当地劳动社会保障的就业服务机构代管。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惠:
(一)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为其安排经营场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明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其补助金不再收回;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并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转岗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自愿回乡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 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九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 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办理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七)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产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负责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任务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负责建设土地的征用;

(二)协助市政府代建中心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参与监督市政府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计划任务书,向市发改委申报,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和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落实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计划任务书,并在批复中明确由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复内容与市政府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组织评审,概算投资由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代建项目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落实并提出意见,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使用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代建中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政府代建中心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管理。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和需要将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在市财政局监督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把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管理费。完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不收取管理费。部分政府性资金或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提供费用清单,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和使用单位报送上月项目监理月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市政府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市政府代建中心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除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有违法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