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17:03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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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了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和销售的区域、企业分布情况等,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进行调查。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认真填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请你们填制《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2003年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附件3),于3月15日前一同报国家局危化司。

调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李秀琴

联系电话:010—64463354(带传真)

附件:
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zdc-1.doc
2.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adc-2.doc
3.2003年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zdc-3.doc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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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
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0]2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适应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做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工作,提升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现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全面总结1998年以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农网完善的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研究提出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包括农网改造和升级、农电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的工作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以及投资需求和资金来源等,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制定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
二、制定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根据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明确三年(2010-1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目标(包括农网改造与升级、农电管理体制和同网同价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建设重点、建设方案以及投资需求,制定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建设方案。2010-2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目标和建设重点为:
(一)对未改造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尚未改造地区(包括农场、林场及其他体制不顺的地区)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
(二)适应“家电下乡”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引起的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对已改造的农村电网实施改造升级,满足农民生活用电需要。
(三)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突出问题,解决粮食主产区急需的农田灌溉设施及带动作用强的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用电问题。
(四)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取消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解决“厂网不分”、“交叉供电”等问题。
(五)在改造农村电网、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三、有关政策。中西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继续执行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国家资本金和还贷资金等有关政策,为增加建设规模,加快解决农村电力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项目法人可自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并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东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各省要加强对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于农网还贷。
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提出近年来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和投资需求,其中,中西部地区要按照资本金全部由国家安排,以及国家安排不超过2009年(含2008年四季度)安排的数额、其余由各项目法人自筹两种情况,东部地区按照全部资本金均由项目法人自筹,提出筹资方案及相应还贷政策,特别是在充分考虑现有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基础上,对电价的影响及有关政策建议。
为确保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或本系统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伪劣眼镜损害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眼镜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厦门市标准计量局和厦门市卫生局是本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本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工作受厦门市标准计量局和厦门市卫生局领导。
第四条 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对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眼镜及与视力保健有关用品的卫生质量实施监督检验;
2、对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开业前的卫生质量专业技术审查,发放眼镜生产、经销卫生质量许可证,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3、对眼镜生产、加工、销售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凡在我市生产、加工、销售的眼镜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2、镜片的光学中心要与视轴一致,低度镜片的中心位移应在2mm以下,高度镜片应小于1mm。
成镜的双侧光心距离要与戴镜者的瞳孔距离相符,误差不得超过2mm;双侧镜片光学中心若需要位移,则位移一定要对称,不许一高一低。
散光镜片的轴向误差,应小于3度。
第六条 生产、加工特殊用途或新品种的眼镜的企业,在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颁布实施前,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标准计量局备案后实施;经销单位应向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生产、加工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配备必要的、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检验仪器;
2、质量检验人员需经培训,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并持有考核合格证书;
3、健全的产品检验制度。
第八条 经销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配备必要的,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
2、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持有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凡从事验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验光室、验光设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验光工作人员,并经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核批准,方可承接验光业务,验光只能由经考核合格的验光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市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核批准,申领《厦门市眼镜生产、经营卫生质量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眼镜卫生质量的监督由厦门市标准计量局和厦门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监督检验。受检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阻碍刁难。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在销售眼镜之前都必须自检或送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印贴统一的“眼镜卫生质量合格”标记后方可销售,没有合格标记的眼镜,一律不准出售。
第十三条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实行抽样检测,检测后的合格样品归还原受检企业和个人,不合格品则予没收。监督检验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9〕61号《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违法失职、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2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