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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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银发[1999]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少数人民银行分支行从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中强行扣款,划拨、“拆借”给地方性金融机构用于应付存款支付。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违反总行的有关规定,是极其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是其自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非法金融机构用于存款支付,不仅严重侵犯有关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不
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总行重申: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坚决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不得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移给国家银行,更不得把非法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嫁给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依法办事,按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谨慎、冷静地处理问题。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金融问题,在按职责和权限进行妥善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行直至总行请示、汇报。对于有关个人或单位违法干预金融工作和金融业务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并
立即上报。
三、今后,对于擅自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或有其他类似行为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分支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99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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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和解除的合法性,直接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因此,对每一个案件,在确定诉求前,应首先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正确的预判。本文旨在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解除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做一梳理,以便在工程索赔诉讼时,做到 “胸中有竹”。

关键词
工程索赔 诉讼请求 无效 解除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无效,则除争议条款外其他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效,也不会存在合同解除问题,不会出现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问题,诸如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问题是在诉前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规定了五种无效情形,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招投标违法:即应招标不招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根据《招投标法》,中标无效的情形则包括:A、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B、招标人:a泄密或实质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b擅定中标人的;C、投标人串标、骗标或贿标的。)
2、施工人资质违法:即施工人无资质、低资质、(无资质)借资质的情形。
3、施工行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借用资质(并可没收违法所得)

二、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分两种情况:a、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付款;b、合同无效,又没有验收合格的,无权要求付款。

三、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如下六种:a、协商解除;b、解除条件成就;c、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一方(明示或默示)不履行;e、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f、其他。《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同时规定,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且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情形分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常见情形如下:
1、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A、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B、承包人迟延履行,(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包人须对发包人的下列情形先行催告,才能解除合同。
A、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B、发包人供材等供货不符合强制性规定;
C、不履行协助义务。

四、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视情形要求恢复、补救、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支付工程款;不合格的,应修复,并根据修复后是否合格决定是否支付工程款。同时,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作者:于长义律师 13969082860 中国工程索赔律师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征值税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
第四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每套不超过98m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地坪为水泥地坪,墙面天棚抹灰刷白。
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均属其他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承担。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三)除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