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30930
煤办字〔1993〕第252号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
自《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采滥挖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2号)下发以
来,不少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
定效果,但有的省(区)贯彻落实不够、行动不快、措施不
力,甚至有的至今尚未提出贯彻意见。目前,小煤矿乱采滥
挖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103个
国有重点煤矿矿务局(矿)井田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11200多
处,其中有5800多处是非法开办的无证井。小煤矿乱采滥挖
不仅自身安全无保障,也直接影响其他矿井安全生产,致使
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今年1-8月份,全国集体煤矿发生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20起,死亡306人,占地方煤矿
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的77%、死亡人数的72%。今
年以来,由于小煤矿乱采滥挖,也导致国有煤矿重大淹井事
故11次,影响产量350万吨,造成经济损失3.6亿元。如
山西潞安矿务局五阳煤矿是一个一井一面,年产量200多万
吨的现代化矿井,因小井导水二次被淹,造成1.7亿元经济
损失。为了使小煤矿依法开办,正规生产、安全生产,合理
开发利用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既保证国有煤矿安全
生产,又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根据国发〔1993〕2号文件和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精神,要求各地煤炭
管理机构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有效地搞好对小煤矿的
清理整顿工作。
一、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要一律取缔。凡危害国有煤矿
和依法开办的其它所有制形式煤矿的,要坚决关闭、封填、夯
实;凡布点过密、相互干扰的,要合理定点,采取合并、联
合的办法,依法审批,实行正规办矿,正规生产;凡有条件
继续开采的,要按规定审批,达到《矿山安全法》要求后,方
可进行生产。
二、对持证生产矿井一律按《矿山安全法》要求进行安
全生产整顿。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凡不
具备起码安全生产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凡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经过整改不能消除的和超层越界影响他矿安全生产拒不退
回进行有效封闭的,要坚决关闭。
三、小煤矿系指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式的煤矿
和个体煤矿,其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
1.资源可靠,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2.有县(市)及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
文件;
3.矿井各生产系统必须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
求,独立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
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4.资源回收率要符合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5.矿长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绞车司机、
电钳工、爆破器材保管员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县级以
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培训,持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
6.必须保证矿井上下、矿井内外通讯畅通;
7.井下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
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8.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有近邻矿井的必须定期向上级煤炭工业管理
部门和邻矿交换上述三种图纸,接受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
9.具有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对关闭的矿井必须填平夯实,要经上级煤炭工业管
理部门验收,并要在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煤矿留
存有关图纸。
五、对非法开办和非法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要停止运销
其煤炭。
六、清理整顿小煤矿关系到办矿单位和群众的切身利
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甚大,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
门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做
好宣传、教育、说服等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依法管
理,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七、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要树立全行业管理的
观念,把清理整顿小煤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向省
政府汇报,并在年底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煤炭部。
附: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
的通知
国发〔199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
通知
国务院: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发展很快,为促进地方经济
发展和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其发展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
事故严重;二是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挖滥采,不惜破坏
国家煤炭资源,甚至严重影响国营大矿安全生产。这些问题,
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有的还非常严重。
今年一至九月,全国乡镇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达三千八百
五十四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65.5%,比去年同期
上升了6.6%,特别是无证非法采煤的小煤矿事故更为突出,
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就发生六十次,死亡四百零八人。
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今年以来,全国煤矿
几次最大的事故就发生在无证的乡镇煤矿。三月二十日,山
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两个无证乡镇煤矿,争抢资源,井下贯
通处发生煤尘爆炸,死亡六十五人;六月十七日,湖南省怀
化地区辰溪县方田乡一无证煤矿,因瓦斯爆炸,死亡四十三
人;九月六日,又是辰溪县方田乡的另一个无证小煤矿,井
下透水,死亡三十三人;贵州省煤矿一至九月连续发生十一
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其中六次发生在无证开采的乡镇煤
矿,死亡一百零三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一百零三个统配矿务局
(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一万一千二百多处,其中
有五千八百多处是无证非法开办的,这些小煤矿对国营大矿
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严重。例如,乱挖滥采大矿各类保安煤
柱的有一千三百多处,与国营大矿贯通的有二千五百多处,进
入国营大矿采区的有六百多处,已经造成透水事故三百八十
七次,瓦斯爆炸二十五次,由此破坏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
储量十五亿吨,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亿元。江西省洛市矿务局
龙溪矿四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内有九十七个小煤矿在乱挖滥
采。由于这些小煤矿主要是开采国营矿工业广场和建筑物下
的保护煤柱,致使地面许多建筑物受到破坏。今年,丰城市
楼前乡一无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殃及相毗邻的另一小煤矿
和龙溪煤矿,两个小煤矿死亡十九人,龙溪煤矿死亡七人,仅
龙溪煤矿巷道被淹,经济损失就达一千五百多万元。
为整顿乡镇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国务院
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
发〔1986〕10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
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
〔1988〕1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
发〔1991〕37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小
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乱挖滥采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地区乡
镇煤矿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道路,但多
数地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许多乡镇煤矿不具备起码的安
全生产条件;无证煤矿在一些地区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开
采、越层越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于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
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
省(区、市)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
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对发展乡镇煤矿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尤
其是有些县(区)、乡一级政府的领导,只考虑发展乡镇煤矿
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
面,而不考虑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会破坏国家
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面。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
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从目前情况看,如不采取有力措
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
家资源造成更大损失。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问题必
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各自在
发展和管理煤矿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下决心依法严格管理,
扶持和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特别是
县(市)、乡两级干部,认识到发展煤矿生产,必须合理规划,
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决不能盲目蛮干,不能无视国家法律
和规定,从而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
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贯彻《矿产资
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
检查,并结合贯彻《矿山安全法》,制定有力措施,对当地存
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解决。当前,要立即对在国营煤矿井田范
围内的小矿进行清理,凡是危害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无证开采
的小矿要立即关闭,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越层越界开采
的小矿要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以保证国营煤矿安全
生产;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煤矿以及其它小煤矿,
也要立即关闭,避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小煤矿的管理纳入法制
轨道,这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根本途径。开办煤矿都要按照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不符合规定的决不能批准;过去已经开办但不符合要求的要
限期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是不履行批
准手续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取缔,造成严重后果
的,要绳之以法,对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要坚决予以追究;
对有证开采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
故的,要追究批准办矿单位的责任。
四、清理小煤矿的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
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国营煤矿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支持并帮助地方
发展经济,大小矿间的纠纷问题,要依靠地方政府做好工作。
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五、对其它小矿山的安全工作,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办
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29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共造成867人死亡。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可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机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防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市、县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公安部。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安部将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