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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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综[1999]176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在京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国机关房改字[1999]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7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最长期限由现行的25年延长到30年。

二、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见附表一)。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该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年限和利率水平。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付款利率调整为:1至5年(含5年)均按年利率4.14%执行(见附表二)。

四、1997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按《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通知》([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4号)规定的利率执行,1999年3月31日后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1997年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1997年5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已交纳的房价款作为首付款,不计息,剩余房价款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每年3月为分期付款年度交款时间。

五、分期付款如提前还款须偿还当期应偿还本息及剩余全部本金(见附表三)。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望各部门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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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而且为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认识

  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一)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资源和市场对农业发展的约束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提高。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为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建立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突破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治本之策,也是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

  (四)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问题。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必将有力地促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更好地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各级农业部门要从“五个坚持”入手,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一)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各级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的建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根据法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四)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和现代产业化经营并存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现状。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要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三、精心组织,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系统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我部将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上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专栏,并于10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各地要结合全国统一的宣传安排,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在当地主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挂图,编制宣传手册,组织现场咨询会等活动,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逐级培训,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行为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广,对象多,培训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质检和技术推广等机构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力量,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真研读法律原文,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广大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着手清理现有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没有配套制度的要尽快制定完善。我部正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包装标识等规章,将于今年发布。各地农业部门要开展农产品产地调查的准备,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生产记录等相关制度,确保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步实施。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先进、适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规划,理顺职能,整合力量。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推广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五)理顺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力监管新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商务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领导,扎实推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健全组织体系。要明确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建立奖罚机制。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要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2005-07-07

 

  为促进我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组织的中医药服务功能,提高乡、村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表彰、宣传为推进中医药发展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扩大其在社会上的积极影响,特制定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内的各乡(镇)均可提出申请,属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推荐参加“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评选。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当地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评选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评选、验收组由省卫生厅组织省、州、市相关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对推荐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进行评选验收。

四、申报程序

创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应由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局初审推荐,州、市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后确定创建单位,并发文通知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

五、评审验收

(一)“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创建周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创建单位”的乡(镇)须在建设周期满二年后,由县(市、区)级卫生局组织自查,达到建设标准(95分以上)的,由州、市卫生局审核,在3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卫生厅在60日内组织评审验收组对申请乡(镇)进行正式评审验收。
(二)评审验收组完成评审验收后,写出评审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厅审定。
(三)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经审定通过者由云南省卫生厅批准,以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报省卫生厅取消其参评或荣誉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评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省卫生厅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称号。

七、奖励

对评审验收合格后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由云南省卫生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倾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宣传。

附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

序号
建设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验收细则
得分
验收记录


















1
由县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中医先进乡(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2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分
无创建领导小组文件扣1分;会议少一次扣1分;会议记录内容不充实,扣1分;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
查阅资料,看有无文件。查阅会议原始记录,应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究事项、决议情况。凡缺项者,均视为内容不充实。凡会议决定事项,逐项查对文件、档案等相关资料。

文件:

会议记录:

会议次数:

实际落实:














2
把中医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分
中医工作未列入乡政府议事日程不得分。未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规划扣2分。
查阅乡(镇)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查阅乡(镇)政府目标、发展规划、会议记录、文件。

列入乡(镇)政府工作:

议事日程:

目标规划:















20










3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指导,每年下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划,年人均达到0.2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5分






到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少1次扣2分。研究决定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20元/人,扣2分;不足0.10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会议记录及安排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县卫生局落实经费 万元。












4
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算,年人均达到0.1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分
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10元/人,扣2分;不足0.05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乡(镇)政府落实经费 万元。



5
县卫生局、乡(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关措施,积极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和农村初级保健中的作用。
3分
无相关政策扣2分。

未加以实施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

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标准
















50


1
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不少于2人,必须开展中医药工作。
5分
卫生院无中医科扣2分,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少于2人)扣1分;无中医药人员或未开展中医工作扣2分。
抽查乡卫生院进行复核。查卫生院科室、人员编制文件。

是否设立中医科:

中医药人员 人。

开展中医药业务情况:

2
30张以上病床的中心卫生院设中医病床5张(一般卫生院2张),并书写中医病历,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85%。
3分
中医病床少于5张,扣1分,少于4张,扣2分;一般卫生院少1张扣1.5分。病历书写合格率每降 低1%扣0.5分。
现场查看卫生院;抽查10份中医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中医病床 张,

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

3
门诊中医处方书写合格率)90%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随机抽取50张中医处方检查。

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

4
中药饮片总数~>250种。中成药品种数≥加种
4分
中药饮片、中成药每少10种扣1分,中药饮片低于200种扣3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饮片总数:

中成药品种数:

5
开展中医业务的乡卫生院设置中药房和中药库,药库中西药品分开摆放。
3分
每项达不到标准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房: 中药库:

中药加工炮制室:

6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必须到辖区内指导每个村卫生所(室)开展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年。
4分
少于2次/年扣2分,五指导不得

分。
查被抽查乡(镇)卫生院的指导记录,并复核3个村卫生室。

指导工作 次/年。

7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15%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检查方法同上。

中草药饮片占饮片总数的比

例:

8
乡(镇)卫生院中医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30%。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1个乡(镇)卫生院为样本,随机确定近期两日计算门诊量。

门诊量:

中医门诊量: 所占比例:

9
乡(镇)卫生院住院中医参与治疗量占住院治疗总量的20%以上。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全乡(镇)年度医疗统计报表的检查为准。

出院总人次:

中医参与治疗出院总人次:

10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普知识及新农合宣传4次/年。
4分
少于4次扣2分,少于3次扣3分,少于2次扣4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

科普知识宣传: 次/年。

新农合宣传: 次/年。

1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在州、市级

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至少1篇。
1分
中医药人员发表论文1篇得分,未发表论文不得分。
查论文证书

中医论文 篇,人均 篇。

12
由县级组织,乡镇为单位,实施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达到85%以上,并考核合格。
4分
无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扣0.5分;培训比例和考核合格率每降低1%扣0.2分。
查阅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措施、名册、考卷。并随机抽取20份考卷复核

培训计划:

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所占比例:










30






13
每年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

工作不得少于2项。
2分
普及推广的适宜技术、每少1项

扣0.3分。
查使用记录:

适宜技术: 项



14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比

例大于90%。
1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

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比例:



15
乡镇卫生院两年内至少选派1名中

医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时间

不少于半年。


2分
未选派中医药人员进修不得分,

少1人次扣1分,进修时间不满

半年扣0.5分。
查阅结业证等有关进修资料

派出中医药进修人员数:



1
全乡(镇)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

所(室)≥90%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全县村卫生所(室)总数:

开展中医工作的有:所占比例:



2
90%的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中医或开展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数: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比例:



3
能应用中医药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含大锅药、科普宣传等)


3分
查问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现场查问,并查阅有关记录。

预防保健工作记录:



4
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所(室),

100%配备有药柜。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药柜的村卫生所(室):

所占比例:



5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

20%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中草药品种数: 种

中草药: 种,占 %。



6
所有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00种以上的中草药饮片和15种以上的中成药。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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