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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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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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气发〔2006〕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员会:为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等活动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使施放气球管理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施放气球活动混乱无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全国各地利用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这就给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难度和越来越重的任务。特别是目前在施放气球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部分地区重视不足、管理不严、科技手段应用不够等问题,气球意外爆炸伤人事故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精神,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面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履行好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等工作。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场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面图提交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军民航空管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有关施放气球作业活动的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路航线附近升空气球的监视与通报工作。
二、严格实施施放气球行政审批
对于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军民航空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施放气球作业的联审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禁审批手持氢气球的施放活动;对于载人系留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范范围的气球,一律不予受理;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施放的巨型气球一般不予批准,如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中确需施放此类气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应从严审查施放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并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各单位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施放气球安全
为使意外脱离系留的气球迅速放气并落回地面,确保航空飞行安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施放气球活动的实际管理情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为切实减少意外脱离系留的气球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威胁,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必须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快速放气装置的研制和应用,督促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尽量消除气球意外脱离造成的安全隐患。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在人员密集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除要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外,还应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同时,对于在其他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也要提倡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各类气球的填充物,以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
四、严肃查处非法施放气球活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特别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配备相应执法设备,落实执法办案经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协作分工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宣传。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或意外脱离等事故,各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快速、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
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将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继续做好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货物报关前,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报检通关程序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目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样式另文下达。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目录》外的,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2025”、“2225”和“0513”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及物品,海关在验凭原监管证件的基础上,加验《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五、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要相互加强联系。进口地海关依据有关对进口货物的审价法规实行审价;负责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完成的鉴定项目,鉴定价与报关价竹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将鉴定结果寄送进口地海关审价、征税部门,供海关复核价
格时参考,防止少报、漏报和伪报价格,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国检务联〔1997〕347号)及原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税司联合发文(检务鉴联〔1998〕06号)同时废止。



19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