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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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第一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已经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 忠 信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确认,决定以下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

  一、市房产住宅局
  二、市城市管理局
  三、市统计局
  四、市旅游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
  六、市交通局
  七、市建设委员会
  八、市城市规划局:
  九、市公安局
  十、市广播电视局
  十一、市粮食局
  十二、市人口和计生委
  十三、市卫生局
  十四、市体育局
  十五、市教育局
  十六、市文化局
  十七、市林业局
  十八、市农委
  十九、市畜牧局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市人事局
  二十七、市对外合作促进局
  二十八、市商务局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十、市民族宗教局
  三十一、市水务局
  三十二、市司法局
  三十三、市气象局
  三十四、市财政局
  三十五、市地震局
  三十六、市民政局
  三十七、市人防办
  三十八、市经济委员会
  三十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十、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四十一、哈尔滨开发区

  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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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了逐步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农村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文明和小康生活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力发展很快,基本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偏远山区、牧区和岛屿等地,仍有2000多万人没有解决用电问题,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高度重视,除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施,通过扩大电网覆盖面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外,还安排资金开展了“送电到乡”工程,重点解决了偏远无电地区乡政府所在地的用电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偏远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今后国家将逐年安排资金,支持偏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无电地区的电力建设工作,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二、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
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是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要组织力量,制定措施,明确要求,首先要对无电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无电人口数量和分布、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其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的技术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有关条件。原则上,对于不适宜人类生存的无电地区,应结合异地搬迁扶贫办法统一解决;对于距电网较近,采用电网延伸办法相对合理经济的无电地区,应优先采用延伸电网的办法解决;对于其它无电地区,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分类解决,有水能资源的地方,要优先通过开发小水电资源、建设小水电站的办法解决用电问题;对于没有水能资源的,可以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式或风光互补发电方式进行解决,但要进行充分论证,切实解决好运行管理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建设及运行管理体制
无电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建立和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是确保无电地区电力设施长久可靠运行的关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确保电站长久可靠运行的责任。考虑到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好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要重点抓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的落实确定工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应优先选择当地电力公司,如存在困难,也可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关专业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为了落实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项目法人,首先要解决好已建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各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1969)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及风光互补电站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的通知》(计办基础〔2003〕24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落实好“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做好“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和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持久可靠运行。这一条将作为国家安排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条件。
四、多种渠道筹集建设和维护资金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自行承担。国家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有关国际援助资金解决,初步按50%考虑,并根据中央财力和各地实际情况再进一步研究确定;地方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电站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缺口,由省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作为安排电力建设资金的先决条件。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电站的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收取电费,专项用于独立电站的运行和维护。无电地区独立电站销售电价较高,运行维护费用缺口较大的,可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或将部分差价金额在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上平摊加价解决。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总结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工作,明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发展目标,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体制,落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维护费用,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将首先安排部分资金,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试点和示范工作,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将无电地区电力发展的规划和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于10月1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在我市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贡献奖)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设立,旨在推动重点领域的技术自主创新,实现重点跨越,支撑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市科技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无人符合人选条件时,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技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二章 推荐与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贡献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四)行业协会、学会或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推荐市科技贡献奖,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和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市奖励办统一格式的《伊春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第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在异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评。
只进行相关行政性组织、协调等工作,没有直接参与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完成单位领导,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可顺延推荐项目主要参与人参加评审。
第八条 市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推荐为市科技贡献奖候选人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红松等珍贵树种繁育和栽培、林蛙人工繁育和饲养、食用菌栽培和精深加工、生物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对我市生态建设和生态主导型经济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其主体项目必须是10年内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省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具有重大创新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推荐人必须是主体项目的第一完成人。除主体项目外,被推荐人还须最少有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完成的,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成果(特殊情况除外)。
(三)作为报奖条件的主体项目须在一定范围应用3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11人,任期3年。委员由各行业专家和相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专家委员不少于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中的学科带头人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下设市科技贡献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成果管理科。
第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提交市评委会评审。对需实地考察和调查的项目,由市奖励办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市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市评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可进行评审。市评委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等额提出市科技贡献奖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贡献奖候选对象的,不得作为市评委会委员参加当届的评审工作(当届委员出现空缺可以增补)。

第四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经市评委会审定后的市科技贡献奖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技贡献奖候选对象有异议的,均可在审定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署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 市奖励办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异议材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0万元。
伊春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科技贡献奖评审经费,列政府预算支出。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取消推荐资格,对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通报批评,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伊春籍外的科技人员为我市科技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适用本办法。外籍人员获奖应以科研成果优先向我市转让使用为前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