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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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5〕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省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11个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全额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7个非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省辖市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省辖市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 各省辖市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上一级财政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应确保上解。省财政主管部门将各省辖市上缴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中,属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部分,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属于地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部分,作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省辖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 件

  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单位:亿元

  分类省辖市各地数额中央基金地方配套

  按受水区统计郑 州7.744.343.40平顶山4.022.251.77安 阳3.652.041.61鹤 壁1.440.810.63新 乡3.712.081.63焦 作3.612.021.59濮 阳2.981.671.31许 昌3.221.811.41漯 河2.161.210.95南 阳5.733.212.52周 口2.771.551.22小 计41.0322.9918.04按非受水区统计

  开 封0.610.340.27

  洛 阳1.911.070.84

  三门峡0.520.290.23

  商 丘0.790.440.35

  信 阳0.730.410.32

  驻马店0.500.280.22

  济 源0.220.120.10

  小 计5.282.952.33黄河流域水力发电省水利厅0.220.120.10

  全省合计46.5326.0620.47注:省水利厅负责小浪底、三门峡、故县等水利枢纽水力发电南

  水北调基金(资金)的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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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企业承包产品质量要求及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企业承包产品质量要求及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统一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产品质量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中产品质量的管理, 更好地实施“质量否决权”,以使“质量否决权”作为贯彻“质量第一”方针的重要措施, 而增强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促进人们对劳动成果的评价观念从只重视数量转到既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的观念上来,从只重视价值转到既重视价值更重视使用价值的观念上来。 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2、(1988)13、(1989)25号文件精神, 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承包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机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有关产品质量的承包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和要求。
(二)不允许发生《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中所列的重大质量事故。
(三)不允许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各款规定。
(四)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参照国标GB/T10300.1~GB /T10300.5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三条 承包企业对上述4条中,如有1条未完成者, 均属未完成质量承包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产品质量考核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指标或要求:
(一)成品抽查合格率。
(二)成品等级品率(优等品率、一等品率、合格品率)。
(三)日抽样批次合格率。
(四)一次工程合格率(直通率),或成品装配一次合格率。
(五)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
(六)主导产品升级要求。
(七)企业的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品可靠性及其他质量考核指标或要求。
以上考核指标由发包方按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或要求与承包企业具体签定。
第五条 产品质量指标的计算方法, 机械系统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以(80)一机技字1000号文印发的《机械工业产品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电子系统按机电质(1990)365号《电子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统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考核。

第三章 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 实行“质量否决权”要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相结合。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的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作为审查企业升级、产品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及出口质量许可证、创质量管理奖和考核完成质量承包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条 实行“质量否决权”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的动力,其贯彻情况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中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负责; 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是上级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的基础和保证,其贯彻情况由企业厂长(经理)负责。
(一)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未完成第二条款中任何一项要求时, 应对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
(二)当企业发生第二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要求未完成时,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1.扣发企业考核当季(或当年)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
2.追究企业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3.限期整改,直至根据需要,令其责任产品停产、停销;
4.取消企业当年参加评选有关质量方面的奖励及荣誉的资格。
(三)当企业全面完成第二条款中的各项质量承包要求, 且产品质量稳定上升,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定方式的奖励。 企业可以按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质量奖金, 以鼓励在质量方面作出贡献的人。
(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季(或年)对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考核。
(五)当企业未完成第二条款的任何一项要求时, 企业内部应作如下处理:
1.对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扣发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
2.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顿。
4.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办法,由企业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推荐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几种计算方法见附录)。
(六)企业对在质量方面作出成绩的先进车间、 班组和个人给予一定方式的奖励。
1.企业内部的质量奖励办法,按各省市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成绩突出者,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3.授予质量荣誉称号。
第八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要求:
(一)明确各层次、各科室、各车间、班组和个人的质量责任, 严格进行考核。
(二)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不徇私情,照章办事。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质量意识方面的教育。
(三)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要经常督促检查“质量否决权”的执行情况,每年总结一次,反映所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上报部质量安全司。
(四)对执行情况,部质量安全司将组织不定期的抽样调查,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经营承包形式的机械电子工业企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

附 推荐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几种计算方法
—、质量系数法
该方法是质量系数Q乘以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其他项目得分,表达式为:
当月奖金=Q×(A+B+C+…)×应提奖金数
式中A+B+C+…——除质量以外的其他考核项目得分;
Q—一质量系数,是各个质量考核项目QI的平均系数。 Q=
1/n∑Qi,当0<Q<1时,部分奖金被否决;Q=0时,
全部奖金被否决;Q>1时,体现优质加奖。
二、PQC计奖法
当月奖金=PQC×应提奖金数
或 当月奖金=(PQC±D)×应提奖金数
或 当月奖金=Q×(P+C)×应提奖金数
式中 Q——质量得分系数;
P——是工作量完成情况得分系数;
C——是管理或效益情况得分系数;
D——是交货期得分系数。
PQC法与质量系数法基本相同,采用这类方法的关键在于Q中的各Qi的确定,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Qi的取值,以使其达到合理、促进的效果。
三、质量指标下限否决法
此法是将考核的质量指标,如废品率、返修率、一次交验合格率、 直通率、例行试验不合格等质量指标,确定一个下限值或范围, 分档次实行部分或全部否决。凡是完成的指标低于某一下限时, 则奖金被全部否决(例如:产品稳定提高率考核指标85%,如只达75%一84%则部分否决,75%以下全部否决)。完成质量指标成绩显著者应予以奖励。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视频信息记录的系统。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应用和维护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广电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

  (一) 城市和乡镇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路口、过街通道、公共交通枢纽、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二)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公路交界部位;

  (三)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 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其他区域、场所和部位。

  第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摄像设备的设置应当有明显标识,做到摄像设备的位置固定、摄像范围固定。

  第九条 下列区域、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

  (一) 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 单位宿舍;

  (三) 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

  (四) 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五) 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

  (六) 其他涉及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区域、场所和部位。

  第十条 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及配套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由同级地方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建设和维护。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摄像设备安装位置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已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对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视频信息的共享。

  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应当预留接口,公安机关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与其进行系统对接。

  第十三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储管理,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由使用单位存储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调取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调取由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应当经该系统使用单位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前条规定使用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示有效证件和批准文件;

  (二) 履行登记手续;

  (三) 遵守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信息保密、值机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 对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值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将值机人员的个人信息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 对图像信息数据的调取人员、时间、用途及复制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内容,提供图像信息数据;

  (五) 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移动摄像设备位置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六) 定期维护保养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

  (七)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八)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图像信息数据要进行复制备份;复制的图像信息数据交由公安机关存储,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摄像范围;

  (二) 改变、隐匿、损毁存储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原始图像信息数据;

  (三) 擅自查阅、下载、复制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

  (四) 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及其图像信息数据;

  (五) 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安装范围、日常运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未明显标示摄像设备位置或擅自改变摄像设备的位置和摄像范围;

  (二) 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摄像设备安装位置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