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07:22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民政局


厦科联〔2003〕1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其名称应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政策和法规;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五)具备必要的场所、科研设施和条件;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和个体单位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为个体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出资举办的,为合伙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出资举办且具备法人资格的,为法人单位。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为法人单位。


  第七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孵化、转让、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 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管理要素、知识要素等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交流、传播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5、验资报告;


  6、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7、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章程草案。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连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 均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确定或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认定后,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新开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列收入属于非应税收入:


  (一)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收入;


  (二)取得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


  (三)经批准取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四)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具体奖励比例和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加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后,再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作出年检结论。


  凡年检时成立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享有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

 

北京、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广东、深圳、广西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广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动植物检疫局,深圳市动植物检疫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粤海(集团)有限公司:

  为维护供应香港活家禽出口经营秩序,保证出口产品卫生质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订了《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应香港活家禽的出口管理工作,维护出口经营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供港活家禽是指:活鸡(包括竹丝鸡、珍珠鸡)、活鸭(包括野鸭)、活鹅、活乳鸽。冰鲜家禽出口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出口配额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根据香港市场需求和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安排供港活家禽年度配额。

  (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和市场需求情况,安排分月出口配额。

  (三)广办在代理机构提出的每周及每日要货建议的基础上,根据货源情况、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确定供港活家禽日配额总量,按比例下达给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并抄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等部门。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根据广办下达的日配额总量,分别负责本地管辖范围内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额的安排,并报广办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其他省市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额安排由广办下达。

  (四)广办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商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制订活家禽日配额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代理机构须将活家禽在港查验的具体办法及相关协议报外经贸部和广办备案。

  第四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本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化、效益型、高质量经营。根据各地方和有关部委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的分配按以下依据进行:

  1.在确定下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单位在当年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

计算出各单位的配额基数。

  2.对当年1—8月份配额使用率(代理机构统计,下同)低于全国平均配额使用

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10—30%(具体扣减比例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配额使用率的单位。

  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均在80%(含80%)以上或均未达到80%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

  3.对当年1—8月份出口卖价低于活家禽出口价格协调小组商定的卖价的单位,

扣减其配额基数的5—10%(具体扣减比例视各单位出口卖价总体情况而定)。确定

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奖励给出口卖价等于或高于全国平均卖价的单位。

  4.配额总量如需追加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

高的单位。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在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时,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每家出口企业的最低配额数量按下列规定执行:

  1.活鸡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30万只;

  2.活鸭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10万只;

  3.活鹅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7万只;

  4.活乳鸽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15万只;

  5.活家禽年度出口配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出口经营企业限定为1家;

  6.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对1998年已分到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额但未能达到

上述规定的最低配额数量标准的出口企业,保留其六个月的出口配额,由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指定符合供港活家禽最低分配标准的出口企业代理其出口。到期后不再安排上述企业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额;

  7.各单位的分配结果需及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广办。

  (五)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活家禽供港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产品必须是自产产品。

  (六)外商投资企业向香港出口活家禽,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并接受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驻港代理机构的监督与协调。

  第五条 广办会同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由主营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参加的活家禽出口协调小组,及时制定和协调市场价格。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1天。

  (二)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供活家禽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代号、生产企业出具的保证书及出口合同等文件。

  (三)发证机关须审核本条第二款的有关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各出口企业应严格按日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倒卖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活家禽出口的检疫

  (一)供港活家禽须在经过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场生产。

  (二)出口的活家禽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动物检疫证书。有关供港活家禽生产场注册登记和出口检疫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另行制定。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应定期将其检疫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广办和有关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八条 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和动物检疫证书验放。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

  (一)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是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香港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在接受统一代理机构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活家禽出口;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负责代理广东省和深圳市以外的其他省市的活家禽出口。出口企业须接受代理机构的市场协调,并与有关代理机构签定相应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

  (二)代理机构负责确定香港的经销商和运输工具的审定,并将客户名单和运输工具登记名录报外经贸部和广办备案。

  (三)代理机构应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在广办安排的月度配额内,向广办提出每周及每日的要货建议并同时抄报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

  (四)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日配额查验出口企业的到货数量,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送广办。代理机构的工作应接受外经贸部的监督检查。

  (五)对港出口的活家禽须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代理机构应认真调查、落实有关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第十条 出口企业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做好对港活家禽出口工作。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对港活家禽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原我部制订下发的《进一步加强供港活鹅、活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教基〔2004〕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中宣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制定本地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和中宣部。

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结合中小学实际,特制定《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一、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意义

  1.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亿万中小学生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中华民族精神代代相传、发扬光大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2.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行“西化”、“分化”和争夺下一代的图谋,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面对日益开放的环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在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对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和自信,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3.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坚持育人为本,重在实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学生为主体,重在实践的原则。要尊重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教育、主动发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体验、感悟、认同民族精神;注重知行统一,鼓励和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实际中身体力行,弘扬民族精神。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大力开展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从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出发,从学生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善于挖掘和利用当地体现民族精神的各种资源,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学生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以情动人、以事感人、以理服人。

  △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要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家庭、社会的各种教育资源,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要特别重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对中小学生成长的积极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既要继承和发扬长期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又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更新观念,在内容、方法、手段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采用新技术,开辟新渠道,占领新阵地。

  三、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主要内容

  5.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必须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人心凝聚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引导学生树立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的观念。

  △爱国主义同社会主义是紧密结合的。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认识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性进步和光明前途。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了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斗争。

  △中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了解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外交成就,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增强爱好和平、反对侵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意识。

  6.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是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帮助学生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中华民族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发展的贡献,影响中国历史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和著名历史人物,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不畏强暴、英勇抗争的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英勇斗争,取得胜利的历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优良传统的民族。了解五千年历史中孕育的优秀传统美德,如公正无私、嫉恶如仇、诚实笃信、不尚空谈、戒奢节俭、防微杜渐、三省吾身、豁达大度、温良恭俭让等修身之道;敬业乐群、公而忘私的奉献精神;天下兴亡、匹夫有则,“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爱国情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志向;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勤劳勇敢的昂扬锐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厚德载物、达济天下的广阔胸襟;奋不顾身、舍生取义、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理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社会风尚等。

  △中国共产党是民族精神的继承者和创造者。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建立新中国的奋斗中表现出来的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既包括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等,又包括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64字创业精神、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

  7.创新精神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学生理解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体现时代进步的要求,从时代和社会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精神的内涵。引导学生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中华民族是一个富于创造的民族。了解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不仅创造了灿烂的物质文明,也形成了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知难而进等精神,全社会全民族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是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努力培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

  △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了解学习是创新的基础,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努力学习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以开放的精神面向世界,虚心学习世界其它民族长处,努力培养求知上进,不断进取的品质。

  四、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实施途径

  8.各学科有机渗透民族精神教育,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中小学德育课程和语文、历史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要充实体现民族精神的丰富内涵。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等理科课程应结合教学内容,丰富中国科学家的科学成就和民族精神的内容。艺术(音乐、美术)课应包含经典民乐、民歌、民族戏剧欣赏和中国画、书法艺术欣赏的内容。体育课应适量增加中国武术等内容。

  9.重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节日,“七七事变”、“九一八事变”、“一二九运动”等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纪念日,开展主题校(班)会、团(队)会,请革命先辈和各行业的英雄模范作报告、讲故事,组织学生观看反映伟大民族精神的影视片等。通过晨会、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集中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经典格言、诗词诵读活动;教唱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的歌曲,定期举行学生歌咏比赛和文艺演出等活动。

  10.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缅怀民族英雄、仁人志士、革命先烈,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了解改革开放的成就和祖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组织开展征文、演讲、讲座、知识竞赛、社会调查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的育人作用。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初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

  11.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坚持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大型集体活动必须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每天坚持升降国旗,每周举行国旗下讲话,全体中小学生都应会唱国歌。学校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校园网、橱窗、板报和文化长廊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和弘扬民族精神;校园内张贴悬挂革命领袖和中华民族杰出人物画像,制作体现民族精神的灯箱、语录牌等,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营造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浓厚校园氛围。

  五、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保障措施

  12.切实加强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根据本《纲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学校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教育部门要设立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经费。宣传、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优势,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共同做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

  13.建立“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制度。为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引向深入,在做好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从2004年开始,每年9月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各地要结合新学年开学,新生入学教育,庆祝教师节,“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和迎接国庆等活动,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为重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4.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中小学全部教育教学活动的共同任务,要把它有机地渗透和融合到各门课程的教学活动之中。每周要安排1小时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校性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校长要对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负总责,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所有教职员工都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主动承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应尽职责,要特别重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

  15.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精心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专题展览、巡回展览,创造一切条件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或免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士、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中小学生开展参观活动提供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校收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学生观看影视片、参加社会实践等有关活动的实际需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效果。

  16.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社会环境。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大众媒体,要加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宣传报道,认真办好青少年电视频道,创作、出版一批青少年喜爱的影视片、音像制品和文学艺术作品,充实和丰富教育资源。要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社会文化市场,严厉查处暴力、色情、腐朽的社会文化制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有经营性网吧、上网服务场所和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娱乐场所。

  17.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在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中的情况,要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品德评定体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具体标准。

  18.加强督导评估,建立表彰奖励机制。要将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要定期进行表彰奖励。结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评比工作,定期评选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事迹,推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