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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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民办高等教育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维护举办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是指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中担任校(院)长的人员。
第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拟任人选予以核准。
第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履行校(院)长岗位职责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校长拟聘人选后,及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报送核准材料应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表》,拟聘人选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和推荐人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在核准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校(院)长聘任合同。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任职期间,与担任学校会计、总务、人事等重要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在学校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拒不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指导、评估、检查监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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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三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有偿置换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09〕196号)文件精神,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土地指标的置换,提升土地价值,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积极支持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制定本办法。
  节余指标流转
  第二条节余指标:指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新拆旧整理复垦后,新增加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该指标可以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土地综合整治实现。
  节余指标流转原则上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节余指标丰富的县(市)、区亦可在市域范围内流转。
  第三条节余指标权属: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拆除复垦并达到验收标准的,节余指标归该社区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流转所得净收益返回该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区拆旧区由各级政府投入拆除复垦并达到验收标准的,节余指标归各级政府所有,其流转所得收益统一上缴本级财政,优先用于所辖区域内新型农村拆旧区拆除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节余指标流转方式:(一)作价出资(入股),指通过将节余指标置换到产业集聚区或城镇周边,用于非公益经营性项目,指标所有者可以按照流转费用标准作价出资(入股),参与项目建设,以保障长期收益。(二)指标有偿调剂,指标所有者按照流转费用标准将指标有偿调剂给实际使用者,用于产业集聚区或城镇周边项目建设。
  流转费用标准:按照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三项费用”之和计算。
  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征收管理
  第六条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可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七条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九条对各县(市)、区规划范围内分别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设立专账,单独核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增值收益,扣除成本和上缴省级收入和规定计提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全部安排用于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区范围内(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除外)新型农村社区土地增值收益上缴市本级的,由市财政扣除上缴省级收入和规定计提项目资金后,将剩余部分拨付有关区财政,全部用于相关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收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应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工程建设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公布2002年第十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第十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四川省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12家企业12个品种的14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0日撤销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辉发牌抗骨增生片“川药广审(文)第200111077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0日撤销河南仲景保健药业有限公司的半月清腋臭特效粉“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08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陕西邓功制药厂的脑灵片“豫药广审(文)第200112074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如意定喘片“豫药广审(文)第200109051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山西省临汾中药厂的白癜风丸“豫药广审(文)第200203008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山西仁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肾衰宁胶囊“豫药广审(文)第200201000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七)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辉发牌抗骨增生片“豫药广审(文)第200204014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八)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辽宁阜新蒙药厂的升阳十一味丸“豫药广审(文)第200206025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九)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山西省恒山中药厂的利胆排石片“豫药广审(文)第200203008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吉林省天光药业有限公司的通窍耳聋丸“豫药广审(文)第200206022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槟榔十三味丸“豫药广审(文)第200109050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的扎冲十三味“豫药广审(声)第200108004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的扎冲十三味“豫药广审(文)第200108034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31日撤销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的鼻炎灵片“豫药广审(文)第200111061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其中,陕西邓功制药厂的脑灵片已于2002年1月16日被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皖药广审(文)第20011106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1月16日;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的扎冲十三味已于2002年6月5日被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晋药广审(文)第200108044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6月5日;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辉发牌抗骨增生片分别被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7月30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