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一、证券回购业务
(一)会计科目
1.增设“1151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的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差价收入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
2.增设“2147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价款。
3.增设“430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
(2)公司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增设“446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
(2)公司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在“存出保证金”项目之下“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应交税金”项目之下“其他应付款”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2.利润表
(1)在“利息收入”项目之下“其他收入”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利息支出”(人寿保险公司在“保户利差支出”)项目之下“其他支出”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3.现金流量表
(1)在“贷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下“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
(2)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之下“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返售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返售证券收到的现金。
(3)在“拆入资金净额”项目之下“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4)在“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下“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
二、基金投资业务
(一)会计科目
1.“短期投资”科目
(1)公司从事短期基金投资业务应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购入的各种基金,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公司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实现的现金股利,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公司出售基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增设“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公司对短期投资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将基金、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回升,按回升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
1.在“短期投资”项目之下“拆出资金”项目之上增设“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海关总署等四单位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等四单位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文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执行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发〔1986〕101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旅游饭店,应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专门接待国际旅游者的旅游饭店。
上述饭店应持凭国家旅游局的批准证明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到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并须于货物进口前按规定办妥进口和免税手续。
二、“通知”中规定的旅游饭店在借入国际商业贷款额度内购置进口的建筑材料、附属设备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国内在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上不能保证或价格过高的,允许在贷款总额内免税进口。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品种范围,应按附表一的规定执
行。
三、“通知”中规定,建设上述旅游饭店所需进口的其他物品,凡国内能生产的,价格合理,质量、数量和交货期又能保证需要的,一般不准进口,必须进口的,应照章征税(货物品种见附表二)。
四、对于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供外商租用的公寓、写字楼,经批准进口附表一的商品,准予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这些产品如需征收进口调节税时,也予以减半计征。
对于利用各种外资或内资建设供出售的商品房,其进口设备和材料都应照章征税。
五、国内企业承包施工、装修上述旅游饭店、供外商租用的公寓、写字楼所需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配套设备,凡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减免税范围的,经海关批准后,亦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六、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外汇资金建设的用于接待国际旅游者的旅游饭店或供外商租用的公寓、写字楼,所需进口货物的征免税,亦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属新批准建设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应持凭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对其所进口的建馆物资可不给予税收优惠。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原外贸部(79)贸关税字第579号文应停止执行。
附件一: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旅游饭店进口物品准予免税的目录表
一、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包括(一)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各种材料制成的门窗、铝合金和其他有色金属材料;(二)油漆、涂料、装修用五金制品等。
二、附属设备:指旅馆主体工程的固定的设备,包括(一)中央集中空调设备;(二)防火、防盗、防毒等各种自动报警设备;电梯;(三)室内卫生设备;(四)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各种固定物品,如吊灯、壁灯等各种灯具;(五)固定的厨房设备。
三、作为主体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包括(一)电话、电报、传真等通讯设备;(二)计算机控制的管理、经营网络设备(不含微型计算机);(三)各种安全监视系统设备(不含电视机、成套录像设备和录(放)像机)。
附件二:照章征税的货物品种目录表
一、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包括水泥、沥青、大理石和其他建筑用石、未上釉或已上釉的各种铺地砖和贴面砖、石膏板、岩棉和玻璃棉及其制品、玻璃马赛克、钢结构件等。
二、各种汽车和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客货两用车、货车、保温车、冷藏车、摩托车等。
三、室内电器用品:包括空调器、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组合音响设备、录(放)像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四、辅助设备,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汽、煤气、通风、冷却、消音、除尘、水处理设备等。
五、办公用品:包括办公室用的机器和计算工具,如各种打字机、复印机、胶印机、切纸机、废纸粉碎机、微型计算机、计算器、计算尺、算盘和归入《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84·54内的其他办公室用机器;办公室用文具、纸张以及归入《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83·05内的各
种文具用品;各种材料制的文件、资料保存设备,如保险箱、柜、文件档案柜、架,以及归入《海关进出口税则》83·04内的办公室用品。
六、室内用品:包括各种家具、床上用品、窗帘布、地毯以及其他可移动的装饰或摆饰用品。
七、其他物品:
(一)厨房用品,如锅、盆、盘、刀、叉、勺、碗、送餐车等;
(二)餐厅用具,如碗、盘、刀、叉、匙、调料瓶、玻璃器皿、酒精炉等;
(三)康乐用品,如乐器、游艺设备、保龄球等;
(四)园艺设备,如剪草机、挖树坑机及其他修剪工具、浇灌机具;
(五)商场设施,如货柜、货架等;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按摩工具等;
(七)各种健身器械,如功率车、牵引器、杠铃、体重计等;
(八)清洁机具,如吸尘器、擦窗机、烤手器、搬运小车;
(九)各种洗熨衣服的电器设备;
(十)各类钟,如计时钟、世界钟、考勤钟、巡更钟、保安钟等;
(十一)各种消耗用物品、饭店工作人员制服、营业用餐料、物料;
(十二)附件一和本件未列名的其他货物。
附件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以来,各地利用外资建起了一批合资或合作的旅游饭店。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利用外资建成了九十四个饭店,有客房一万八千五百间,床位三万四千五百张,总投资七亿五千万美元。此外,还有一批在建或已签订合同的待建项目
。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鉴于我国目前在沿海城市同外商合资或合作建造了不少旅游饭店,同时,在旅游饭店设计、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有条件自建旅游饭店。为鼓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在旅游温、冷点地区,如外方的合作条件优惠,可适当建造一些中低档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但须征求
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由国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按计划报批程序提出申请贷款计划,报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
资计划(含相应的国内人民币配套资金)。
三、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可由中国银行或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筹款的其它金融机构负责办理;也可由中国银行组织银团贷款;还可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向外借款。如有必要,中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经过审查,应予担保。
四、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所需建筑材料、附属设备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国内在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上不能保证或价格过高的,允许在借贷总额内用外汇资金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建设旅游饭店所需其它物品,凡国内能生产的,价格合理,质量、数量和交货
期又能保证需要的,一般不准进口,必须进口的,应根据国家经委公布的品种目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照章纳税。国家限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造旅游饭店免征建筑税。
(三)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投资(包括新建、扩建和改造)获得的利润,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先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然后照章纳税。
(四)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配套工程投资使用的人民币)建造、扩建和改造旅游饭店,在还本付息期间,可用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固定资金占用费还本付息。
(五)新建旅游饭店的外汇收入,在还本付息期间,允许先还贷,后留成。改造和扩建旅游饭店,企业可用留成以及新增创汇偿还贷款。
(六)在还本付息期间,允许旅游饭店在其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七)新建旅游饭店可根据房间造价、供求情况和服务质量提出客房租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核准。客房租价确定以后,可按当时牌价折成美元作为内部掌握的客房外币价。在人民币与美元汇价调整5%以上时,饭店有权相应调整客房人民币租价,报当地物价
局、旅游局备案;在客房租价调整超过10%以上时,需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旅游局批准。客房租价要相对稳定。包括统一调价在内,原则上一年最多调整两次。
(八)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的旅游饭店、宾馆,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旅游企业的工资改革中通盘研究解决。目前可以先按学习建国饭店的一百个旅游企业的办法执行。
五、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用于接待国际旅游者的旅游饭店、宾馆,经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批准,可参照执行本通知的优惠办法。
六、享受本通知优惠待遇的旅游饭店的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98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