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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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     开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限时件的管理
  (一)限时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限时件。
  (二)限时件的管理
  1.限时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限时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限时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限时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限时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程序的先后顺序,第一程序单位为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按程序和时限组织各窗口负责办理,并报“中心”督查科;
  5.重大事项确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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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厅:
粤劳研函〔1996〕211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发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其多出教学成果,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范围包括:在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规律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教学研究成果;在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技能训练、产训结合、技能鉴定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
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改革成果以及生产实习、产训结合、技术革新成果等。
第三条 我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中心(学院、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省和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厅(局)两级。
第五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并设立“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等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办理。
市、厅(局)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局参照《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六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基本条件:
(一)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系统内首创并处于领先水平、有一定影响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确有推广价值的。
第七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各等级评奖标准:
特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性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推广价值高,在国内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等奖:理论上有独到见解,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先进,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全省性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省内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等奖:理论或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较先进,经教学实践检验可行的,并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省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逐级申报,其中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及其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县、区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县、区劳动局向上一级劳动局备案并向省劳动厅推荐。
第九条 由不属于同一地区或者省直厅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共同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技工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可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其中一方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市(县、区)的劳
动局或者省直厅局提出申请,再由受理的劳动局或者省直厅局向省劳动厅推荐。
第十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上项目实验方案、报告、样品、实物照片、成果论文及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按程序要求申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从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省劳动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提出,并由省劳动厅裁定。
第十二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评选年份6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厅(局)级教学成果奖,但需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
申 请 表
成果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主持单位: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负责人 | |
|--------------------------|----|-------|
|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 |申请何等| |
| | |单位名称 | |级成果奖| |
|---------------------------------------|
|申请单位或| |邮政| |联系| |
|申请人地址| |编码| |电话| |
|---------------------------------------|
|成果项| |
|目名称| |
|及内容| |
|提要 | |
| | |
|---|-----------------------------------|
|项目主| |
|持单位| |
|---|-----------------------------------|
| |姓 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 曾受过何种 |工作单位|
|项 目| | | | | |教学(教研)成果奖励| |
| |---|--|--|--|------|----------|----|
|主持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加项| | | | | | | |
| | | | | | | | |
|目主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果形式| |
|(另加附| |
|件) | |
-----------------------------------------

-----------------------------------------
| 成果项目 | |
| | |
|研究基本过程 | |
|-------|-------------------------------|
| 成果试验 | |
| | |
|情况及评价 | |
|-------|-------------------------------|
|成果在本学科学| |
| | |
|术领域和省内外| |
| | |
|的影响如何 | |
|-------|-------------------------------|
| 有 何 | |
| | |
| 推广价值 | |
|-------|-------------------------------|
| 单位推荐 | |
| | 盖章 |
|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上级主管 | |
| | 盖章 |
|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 省评委会 | |
| | 盖章 |
| 评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1997年1月22日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03年)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颁发日期: 2003-8-13
实施日期: 2003-8-13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化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收缴与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八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农村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总体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农村总体发展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绿化规划应以整治荒山、荒地,绿化路旁、水旁、村旁、宅旁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林地改造为重点,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为目标,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松花江水系、周边风景山、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以提高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总体水平为重点,以建设生态园林、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绿化规划和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乡镇、街道、单位及山头、地块等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当地人政府编制的绿化规划的要求,按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行政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年度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等制度,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考核,督促绿化责任单位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并颁布适用于不同类型单位和绿化工程项目的绿化标准,促进城乡绿化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 农村或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建设(庭院绿化建设除外)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
绿化工程建设应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试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加强种苗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行林木种苗专营。城建部门应按城市绿化需求建立苗圃、花圃和草圃,引进和培育优良品种。凡从事绿化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林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凡从外地引进的绿化种子、苗木和花草,必须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和检疫,达到规定质量和检疫标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凡是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植树3株至5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义务植树相应劳动量由市绿化委员会确定并颁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都应按时完成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绿化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区内市属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义务植树;其余各单位及个人的义务植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要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进行义务植树登记,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到当地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确定履行义务形式,经绿化委员会督促仍不登记的视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月12日前向植树单位下达义务植树通知单,确定履行义务地点、任务及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绿化建设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按《吉林省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林木和各种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保护管理好各种绿化植被。绿化植被的保护实行专业队伍管护与群众性管护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林木、林地和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行常年管护,并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措施,防止损坏以及火灾、病虫鼠害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在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四)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及擅自修剪树木;
(五)损害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害树木、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城建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和占用林地、绿地。确需砍伐或占用的,必须报林业或城建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树木、林地和绿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缴纳各项补偿费。砍伐城市树木或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和限期在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补栽补种

第三十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委托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按规定缴纳修剪补偿费和施工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城建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单位、居民搬迁时,应将其庭院中自行种植的树木移交给迁入单位、居民。经协商可有偿移交,不得损坏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城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或砍伐。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建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因特殊需要采摘古树名木种子的,须经城建或者林业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树木。
第三十四条 城建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树木,应及时组织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因其它原因确需砍伐的。
第三十五条 市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个体经营单位应按照城建部门规定的范围,对门前责任区的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死亡,设施损坏的,管护者应负责补偿。
第三十六条 全民义务植树基地被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地手续外,须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并在林权单位收取的林地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补偿性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设计和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损失。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建或重建;拒不补建、重建的,收取补建,重建所需费用2倍的绿化资金,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绿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外地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花草未经检疫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未经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除治并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按规定完成相应义务植树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补种或者给予经济处罚。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缴纳绿化费,逾期未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同时追究领导的责
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它规定的,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经审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建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处造成损失金额的3倍至5倍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按《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的,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义务植树基地的,限期退还,赔偿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7月26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批准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